合肥市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合肥市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在2004.07.06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7.06
  • 實施時間:2004.08.01
經2004年6月18日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劇毒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為劇毒化學品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收錄的劇毒化學品。
第四條 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劇毒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和劇毒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公安、環保、質監、衛生、工商、交通、郵政等部門依法履行對劇毒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劇毒化學品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 劇毒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劇毒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 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申請批准書。申請人憑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劇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方可開工生產。
第八條 已建劇毒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一)以崗位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對劇毒化學品數量、流向、使用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動態跟蹤、瞬時監控登記與備案制度;
(四)生產、儲存裝置檢修維護及年度安全評價與備案制度;
(五)安全巡查、隱患整改和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六)雙人收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
(七)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證件查驗與登記制度;
(八)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籤管理和作業場所安全警示制度;
(九)安全培訓教育、考試考核、持證上崗制度;
(十)從業人員職業性健康監護制度。
第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中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安全評價工作應當由專業安全評價人員主持進行,或者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定通訊、報警、應急救護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二條 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不得使用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劇毒化學品;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劇毒化學品。
第十三條 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地點、數量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劇毒化學品儲存企業出租儲存場所的,必須對儲存環節中的安全負全面責任;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需要租賃儲存場所存放劇毒化學品的,必須與出租方簽訂安全管理協定,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十四條 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必須取得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第十五條 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市公安部門申領購買憑證、準購證。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相關證明。
公安部門每年應當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第十六條 劇毒化學品銷售單位必須按照市公安部門出具的購買憑證或者準購證中規定的劇毒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銷售。銷售人員應當如實填寫購買憑證或者準購證。購買經辦人須在回執聯上籤字確認,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回執聯上交市公安部門。
第十七條 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劇毒化學品流向登記制度,明確流向登記責任人。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駕駛員、押運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及購買憑證號、準購證號、公路運輸通行證號、運輸車輛牌號,並將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銷售日期、銷售人等進行登記。相關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經營單位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及庫存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劇毒化學品必須交由具備劇毒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承運。運輸工具的罐槽及其他容器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 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它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託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第二十條 劇毒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發生劇毒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開展救援工作,並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環保、質監部門。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企業轉產、停產、停業、解散、改制的,應當按國家規定認真做好劇毒化學品及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留有事故隱患。
停產企業應當保證劇毒化學品的安全,在停產前制定停產期間劇毒化學品的管理方案,並將方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保、質監等部門備案。
企業轉產、停業、解散或者改制的,應當制定劇毒化學品及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方案,並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保等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眾上交的劇毒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劇毒化學品,交由市環保部門指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停業、解散時無財力處置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交由市環保部門指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二十四條 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負責回收本單位銷售的廢棄劇毒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並落實有關單位進行無毒化處置。
第二十五條 對劇毒化學品單位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劇毒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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