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起草了《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 截止時間為:2014年10月10日
  • 人事部公安部
  • 對象: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道路運輸管理
通知,起草說明,修訂意見稿,

通知

公安部關於《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道路運輸管理,公安部起草了《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
3.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三局十六處(郵編:100741)。
意見反饋。
公安部
2014年9月5日

起草說明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2005年5月25日,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2002年3月15日施行)授權,公安部制定頒布了《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以下簡稱公安部77號令),為依法嚴格監管劇毒化學品提供了依據,有效防範了涉及劇毒化學品案事件的發生。2011年12月1日,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依據新《條例》第39條和50條的規定,我部在綜合吸收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地公安機關及相關企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2005年我部頒布的77號令,起草形成了《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訂稿)。目前,起草形成的《管理辦法》修訂稿共27條,相較公安部77號令,擬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調整修改:
一、根據《條例》內容修改規章名稱。鑒於新《條例》將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調整為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修訂稿名稱相應改為《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將公路調整為道路,主要是“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較“公路”的範圍有所擴大。
二、進一步明確公安機關治安、交管部門安全監管的職責、許可權。劇毒化學品安全監管涉及公安機關治安、交管兩個警種。明確有關警種職責、許可權很有必要。《管理辦法》修訂稿規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對劇毒化學品銷售、購買流向信息登記和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實施監督檢查;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對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的交通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同時,治安部門出具的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為交管部門辦理道路運輸通行證的前置條件之一,要求託運人(或購買人)運輸終結後將道路運輸通行證交目的地交管部門存查,以實現治安、交管部門監管措施的有效銜接,形成合力。
三、對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運輸許可流程進行調整。新《條例》取消了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調整了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制度,同時調整了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流程。《管理辦法》修訂稿根據新《條例》的規定,對有關內容作出如下修改: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其它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劇毒化學品銷售企業應核查購買單位依法申請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對道路運輸進出境劇毒化學品的,應提交海關報關單及相應許可證件的複印件,方可辦理道路運輸通行證。
四、新增對少量劇毒化學品的道路運輸要求。按照新《條例》第50條,取得危險貨物運輸營運證的車輛才有可能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這導致道路運輸少量劇毒化學品,也需要使用危險貨物專用運輸車輛,給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特定用戶帶來不便、增加成本,也增加了道路交通管理的難度。在對公安部77號令的修訂過程中,交通運輸部牽頭制訂頒布了國家標準《危險貨物有限數量及包裝要求》(GB28644.2—2012),對少於有限數量運輸的危險貨物(如劇毒化學品五氧化二砷,別名砒霜,有限數量為500g;硫酸鉈等鉈化合物,有限數量為500g),只要符合國家標準的包裝要求,可以豁免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規定。《管理辦法》修訂稿引用了該國家標準的規定,明確道路運輸符合國家標準有限數量要求的劇毒化學品,不受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制約,不再辦理道路運輸通行證。同時,為加強監管,明確應將運輸車輛號牌、運輸時間等報公安機關備案。另外,北京市為方便廣大散戶儲存運輸少量劇毒化學品,在用戶自願基礎上,對小量非氣體劇毒化學品實行集中儲存、專業配送服務,並制定實施了地方標準《小量非氣體劇毒化學品保管箱》。這一工作受到劇毒化學品使用散戶的歡迎,社會效果良好。為此,《管理辦法》規定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支持劇毒化學品銷售單位,對儲存運輸少量劇毒化學品散戶,提供集中儲存專業配送服務。
五、新增多項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辦法》修訂稿增加了劇毒化學品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在購買、銷售劇毒化學品後將相關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對從業單位超過其專用倉庫儲存數量儲存劇毒化學品實施行政處罰等規定,細化了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劇毒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車輛責令消除安全隱患的制度,明確了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安全性能要求和駕駛人不得有嚴重交通違法的要求,要求建立全國聯網的信息管理系統。同時,為簡化相關許可流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固化了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的便民利民措施,如將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申領地由目的地變為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均可;將禁止通行區域改為限制通行區域,有條件的放行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對在相同路線運輸同一品種劇毒化學品的,可以申請辦理一張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在通行證件有效期內多次運輸。

修訂意見稿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對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個人購買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和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劇毒化學品,是具有劇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學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學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還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學品。
劇烈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類別1。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大鼠實驗,經口LD50≤5mg/kg,經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氣體)或0.5mg/L(蒸氣)或0.05mg/L(塵、霧),經皮LD50的實驗數據,也可使用兔實驗數據。
第三條 國家對購買劇毒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未取得上述許可證件的單位,依法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可以購買劇毒化學品。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從業單位不得超過其專用倉庫的儲存數量儲存劇毒化學品。
國家對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實行許可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但國家法規、技術標準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支持為經常購買、道路運輸少量劇毒化學品的生產、科研、教學、醫療等單位,提供集中存儲專業配送等便利服務。
對於列入危險貨物有限和例外數量及包裝要求等國家標準的少量劇毒化學品,通過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包裝和安全要求運輸的,可以豁免相關道路運輸證件要求。
第五條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並對劇毒化學品銷售、購買流向信息登記和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實施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對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的交通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全國聯網的信息管理系統,如實登記劇毒化學品銷售購買流向、道路運輸信息,購買許可證、道路運輸通行證核發使用情況。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的劇毒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應當相互關聯,實現劇毒化學品銷售、購買、道路運輸等相關信息的實時查詢。
第七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提交《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表》及下列證明檔案、材料,接受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的查驗、審核:
(一)銷售企業、購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複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7日。
第八條 劇毒化學品銷售企業,應當核查購買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和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按照許可證件載明的品種、數量等銷售劇毒化學品。
第九條 劇毒化學品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劇毒化學品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流向信息,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名稱及編號,銷售、購買經辦人身份信息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
對於列入危險貨物有限和例外數量及包裝要求等國家標準的少量劇毒化學品,豁免相關道路運輸證件要求的,託運人應在交貨後5日內將運輸車輛號牌、運輸時間等信息報收貨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十條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託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申請表》及下列證明檔案、材料,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查驗、審核: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運輸車輛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的複印件;
(四)承運單位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運輸車輛取得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欄內應標註“劇毒”)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從業資格的證明檔案;
(五)收貨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複印件或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海關報關單及相應許可證件的複印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安全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設定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專用標誌燈、標誌牌和安全標示牌,按期進行檢驗,無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運輸液體劇毒化學品的罐式車輛應提供罐體檢驗報告。
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應在上一個記分周期及本記分周期內,沒有無證運輸劇毒化學品、不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載明事項運輸劇毒化學品、交通違法記分滿十二分或者兩次以上駕駛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超載、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由所屬企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所屬企業未消除安全隱患的,不予批准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第十三條 託運人應當為每輛運輸車輛單次運輸劇毒化學品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5日。
在15日內因同一事由,由相同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及運輸車輛在相同路線運輸同一品種、總量確定的劇毒化學品,可以申請辦理一張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在通行證件規定時間內多次運輸。
第十四條 通過道路運輸進口或者出口的劇毒化學品,應當提交海關報關單及相應許可證件的複印件。
在港口間通過道路轉運進口或者出口的劇毒化學品,應當提交海關報關單及相應許可證件的複印件、銷售契約、生產企業及購買企業出具的證明檔案。
國內生產、運往國外銷售的劇毒化學品,應當提交海關報關單及相應許可證件的複印件、中轉運輸契約及託運企業的證明檔案。
第十五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儘量選擇常規運輸通行路線通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常規運輸通行路線,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准並公布。
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常規運輸通行路線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如路線未採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交通管制措施並未公示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批准。
第十六條 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非常規通行路線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由運輸申請受理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徵得途經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途經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商材料3日內提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意見,逾期不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載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載劇毒化學品的品種及數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線、時間執行,並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以備查驗。
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行駛速度在高速公路上不低於每小時60公里不高於每小時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過每小時6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低於上述規定時速的,按標明時速行駛。
第十八條 劇毒化學品運達目的地後,收貨單位應當在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上籤注接收情況,並在收到貨物後5日內將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送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存查。
使用一張通行證件多次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收貨單位應當在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上分別簽注每車次接收劇毒化學品情況,並在通行證件有效期滿5日內,將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送交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存查。
備案存查單位應當將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所載信息錄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劇毒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九條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因故未使用的,應當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核銷。
第二十條 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檔案、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由發證公安機關依法撤銷許可證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從業單位超出其專用倉庫儲存數量儲存劇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運輸劇毒化學品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一)、(二)項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運單位依法處罰。運輸車輛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另行處罰。
運輸劇毒化學品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三)、(四)項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對承運單位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運輸車輛駕駛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未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核准載明的品種、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載運輸劇毒化學品,除不可抗力外車輛未按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線、時間及規定的速度運輸劇毒化學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承運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收貨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將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交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存查的;
(二)在道路運輸通行證件有效期內按規定多次運輸的,收貨單位未在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上籤注每車次接收劇毒化學品情況的;
(三)未按規定將不再使用的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核銷存檔的;
(四)未按規定將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名稱編號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的;
(五)對於列入危險貨物有限和例外數量及包裝要求等國家標準的小量劇毒化學品,豁免相關道路運輸證件要求的,託運人未按規定將有關信息報收貨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符合申領條件的單位發證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限辦理許可證件的;
(三)索取、收受當事人賄賂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由公安部統一印製;其他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各發證公安機關自行印製;各類申請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申領單位根據需要自行印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發布的《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NO:
(單位名稱) :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現批准 單位到你處購買劇毒化學品,特發此證。請嚴格按照所批准的下列品名、數量予以銷售。
品名
數量
備註
購買經辦人(簽章):
身份證號碼:
銷售經辦人(簽章):
身份證號碼:
本證至填發之日起7日內有效,逾期作廢。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
(發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品名
數量
備註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背面)
劇毒化學品購買注意事項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其他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查驗上述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檔案,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相關許可證件複印件或者證明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劇毒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表
購買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電話
經辦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保衛負責人
保管人員
銷售單位名稱
地址
銷售聯繫人姓名
銷售聯繫電話
購買品種
品名
數量
用途說明
儲存條件
購買單位負責人審核意見
審核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公安機關治安
審查意見:
部門審查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
審批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備註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表背面)
填表說明
1、本表“經辦人姓名”欄填寫購買單位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的經辦人的姓名。
2、本表“身份證號碼”欄填寫經辦人的身份證號碼。
3、本表“保管人員”欄填寫購買單位具有上崗資格證的保管員或者保管負責人的姓名。
4、本表“儲存條件”欄填寫購買單位儲存劇毒化學品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的名稱、地點及安全設施的簡要情況。
隨表提交的證明檔案
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複印件,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提交的證明檔案應當加蓋本單位印章。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存根)
NO: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NO:
單位:
品名:
運輸路線:
車輛:
駕駛人:
押運人:
申請經辦人: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許可證號碼:
有效期止:
填發人:
簽發人:
(發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現批准按下列要求運輸劇毒化學品,通行證有效期止: 。在通行證件有效期內運輸 次。
一、運輸品名
總質量
備註(簽收收貨情況)
明細
二、運輸線路
始發地
目的地
途經線路
限制通行區域和時間
三、車輛、人員信息
車輛
駕駛人員
押運人員
許可證號碼: 發證機關聯繫電話: 簽發人:
(發證機關蓋章)
( 年 月 日)
總質量
備註(簽收收貨情況)
明細
始發地
目的地
途經線路
限制通行區域和時間
車輛
駕駛人員
押運人員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背面)
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注意事項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按照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載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載劇毒化學品的品種及數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線、時間執行,並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以備查驗。運輸途中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必須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因住宿或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得轉讓、塗改。託運人使用一張通行證件多次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收貨單位應當在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上分別簽注每車次接收劇毒化學品情況,簽注信息包括收貨人姓名和日期。託運人在通行證件有效期滿五日內,將《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送交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存查。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申請表
購買
單位
名 稱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聯繫電話
承運
單位
名 稱
經營許可證號
地 址
聯繫電話
承運
車輛
牌照號碼
道路運輸證號
核載質量
實際載質量
駕駛
人員
姓 名
上崗資格證號
手機號碼
身份證件號碼
押運
人員
姓 名
上崗資格證號
手機號碼
身份證件號碼
申請
人員
姓 名
身份證件號碼
手機號碼
購買許可或進出口登記證件號碼
運輸品種
品名
數量(千克)
運輸
線路
運 輸
時 間
線 路
次 數
承運單位意 見
(單位印章)
簽名: 年 月 日
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審核意見
(單位印章)
簽名: 年 月 日
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負責人
審批意見
(單位印章)
簽名: 年 月 日
備註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申請表背面)
填表說明
1、本表“經營許可證號”欄填寫運輸單位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機關和證號。
2、本表“道路運輸證號”欄填寫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道路運輸證的頒發機關和證號。
3、本表有關“上崗資格證號”欄分別填寫承擔本次運輸任務的駕駛人、押運人員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上崗資格證的頒發機關和證號。
4、本表“身份證件號碼”欄分別填寫有關人員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的名稱和號碼。
申請單位應當隨表提交的檔案
1、託運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或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為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頒發的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的複印件。
3、交通運輸部門為承擔本次運輸任務的駕駛人、押運人員頒發的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上崗資格證的複印件。
4、運輸企業對每輛運輸車輛製做的運輸路線圖和運行時間表。
運輸進口或者出口劇毒化學品的,除提交上述第2項、第3項證明檔案外,還應當提交海關報關單及相應許可證件的複印件。
受理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道路運輸通行證)的書面憑證(存根)
公劇購(運)受字[ ] 號
經審查, (或某單位)於 年 月 日提交的申領 的申請表和法定檔案複印件合格,已為其核發了受理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道路運輸通行證)的書面憑證:公劇購(運)受字[ ] 號。
接受人:(蓋章或簽名) 決定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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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道路運輸通行證)的書面憑證
公劇購(運)受字[ ] 號
您(貴單位)於 年 月 日向我局提交了申領
的行政許可申請。經審查,您(貴單位)的申請符合
規定的條件。為此,依據 的規定,決定受理您(貴單位)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申請。
決定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聯繫人: 聯繫電話:
不予受理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道路運輸通行證)的書面憑證(存根)
公劇購(運)決字[ ] 號
經審查, (或某單位)於 年 月 日提交的申領 的申請表和法定檔案複印件不合格,已為其核發了不予受理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道路運輸通行證)的書面憑證:公劇購(運)決字[ ] 號。
接受人:(蓋章或簽名) 決定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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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道路運輸通行證)的書面憑證
公劇購(運)決字[ ] 號
您(貴單位)於 年 月 日向我局提交了申領
的行政許可申請。經審查,您(貴單位)的申請不符合 規定的條件。為此,依據 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您(貴單位)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的60日內向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決定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聯繫人: 聯繫電話:
不予批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道路運輸通行證)決定書(存根)
公劇購(運)決字[ ] 號
,根據《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 條的規定,決定不予批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道路運輸通行證)。
接受人:(蓋章或簽名) 決定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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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道路運輸通行證)決定書
公劇購(運)決字[ ] 號
,根據《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 條的規定,決定不予批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或者公路運輸通行證)。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的60日內向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決定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知單(存根)
經_______________批准,已為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核發第____ 號《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按規定給_____________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支隊)發出公劇運通字[ ] 號《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知單》。
填發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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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知單
公劇運通字[ ]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已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_______經_______至________運輸________次下列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號碼為____________。
品 名 數 量 備 注
運輸企業名稱: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碼:
運輸車輛號牌: 道路運輸證號碼:
駕駛員: 上崗資格證號碼:
押運人員: 上崗資格證號碼:
填發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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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知單(回執)
公交劇運通字[ ] 號
你單位公劇運通字[ ] 號《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知單》已收悉,特此回執函告。
簽收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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