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

司法官就是在司法機關中從事專業法律工作的人員。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的司法官應包括從事審判活動的法官與從事法律監督工作的檢察官兩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官
  • 介紹:司法機關中從事專業法律工作人員
  • 包括:審判活動法官法律監督工作檢察官
  • 古代司法官:有一、二、三等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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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通常意義上講,司法官就是在司法機關中從事專業法律工作的人員。而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機關屬性,因此我國的司法官應包括從事審判活動的法官與從事法律監督工作的檢察官兩類。

澳門司法官

根據澳門的司法傳統,各級法官檢察官統稱為司法官。因此,法官又稱為法院的司法官,檢察官又稱為檢察院司法官。由於澳葡時期核准的《司法官通則》第55/92/M號法令牴觸《基本法》而不被採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1,澳門特區立法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通過了第10/1999號法律,核准澳門特區《司法官通則》,從而保證了1999年12月20日凌晨宣誓就職的澳門特區各級法官和檢察官能立即依法履行職務。澳門特區立法會制定統一的司法官通則是尊重本地司法傳統的表現,它不但符合行使審判權的法官與行使檢察權的檢察官在澳門司法領域享有對等地位的現實,同時反映了法官與檢察官在落實特區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方面的共同責任
司法獨立是澳門特區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則和核心價值。司法獨立的有效落實取決於多項因素,其中司法官的獨立性起到關鍵作用。法院系統強調法官的獨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4。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外界任何機關、團體、組織或個人的干預、影響或控制。在捍衛法官獨立方面,法官本身有義務採取適當的工作態度和工作模式。除了因組成合議庭而與其它法官就具體案件進行討論外,法官應以個人為中心開展工作,他們的工作環境比較“孤單”是正常的。法官只能靠本身的法律知識和個人努力依法審理案件並解決案件中碰到的所有問題。基於法官獨立原則,法官不應諮詢其它法官的意見,也不應向法院院長或上級法院的法官就具體案件尋求法律意見或任何指示。

台灣司法官

司法官在台灣是法官及檢察官的合稱。
在台灣要成為司法官的話必須先具備大學院校法學院法律系畢業或司法人員高等檢定考試(司法三等)及格之應試資格, 再經司法官特考及格,接受司法官訓練,並至各地方法院及地方檢察署學習期滿及格後,才能被任用。
目前台灣曾提案修法比照外國,將參加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的應試資格提高到法律相關研究所畢業才行。保障司法官為終身職,非依法不得去職,但為司法院大法官之司法官有特殊規定。

古代司法官

軍事司法官名稱。清末海軍部軍法司屬官有一、二、三等司法官。司法官“掌軍事司法、懲罰、監獄、及任用執法人員事宜。”設司長一員,一等司法官二員,二等司法官、三等司法官及學習司法官八員。
堯舜時代的皋陶是史學界和司法界公認的“司法鼻祖”,是我國歷史上第一位大法官。在秦漢以前檢察官與法官沒有明顯的區別,到了秦朝時出現了廷尉這種官職(也叫大理)就相當於現在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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