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平等原則

司法平等原則是指現代法律平等原則在司法活動中的具體體現。在我國,司法平等原則具體地體現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它是指各級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行使司法權時,對於任何公民,不論其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別,也不論其出身政治歷史、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別。

它是指各級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行使司法權時,對於任何公民,不論其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別,也不論其出身政治歷史、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別。具體表現為: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對於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同樣地追究法律責任,並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對於所有訴訟參與人都當平等地、公平地對待,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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