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協助

司法協助

司法協助是國際間根據某一國當局的請求而履行的司法方面的國家協助行為。一國法院通過一定程式要求他國法院協助一定的訴訟行為,稱為司法委託;被請求國的法院按照請求協助履行該訴訟行為,稱為司法協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司法協助
  • 外文名:Judicial Assistance
  • 釋義:不同國家為對方代為一定的訴訟
  • 條件:依法提出申請或外國法院提出請求
概念,適用條件,協助種類,協助原則,相關介紹,

概念

司法協助司法協助
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協助的根據有兩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同一司法協助的國際條約的國家和我國即具有司法協助關係。沒有參加條約的國家不能要求別國法院接受其司法委託。二是互惠原則。互惠即相互之間給予對等的優惠待遇。如果某一國家協助我國為一定的司法行為,我國也應當協助該國為相對等的司法行為。
司法協助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如代為送達訴訟文書,代為調查取證等;二是接受外國法院的委託,代為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或者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適用條件

我國進行司法協助的條件:
1.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或者外國法院提出請求;
2.當事人或者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不得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當事人或者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屬於人民法院職權範圍,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說明理由,退回外國法院。
司法協助是國際間的一種必要的、有益的協作關係,它便於受訴法院對案件的審判及判決、裁定的執行,便於跨國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

協助種類

當今各國法律多數都有司法協助的規定。但由於各方面的原因,每一個國家關於司法協助的規定又不盡一致。有的司法協助範圍廣泛,有的稍顯狹窄。概而言之,司法協助的範圍囊括著以下五個方面:一是代為送達訴訟文書;二是代為調查證據,詢問證人;三是根據委託向對方提供有關法律資料和檔案;四是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生效裁判;五是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法學界針對司法協助範圍不同的實際狀況,在理論上作了一個大概的分類:凡囊括以上五個方面內容的稱為廣義司法協助;僅包含上述一至三方面內容的稱為狹義司法協助。狹義司法協助又稱為一般司法協助。單獨指四、五方面內容的,又稱為特殊司法協助。
一般司法協助
一般司法協助,對叫普通司法協助是指一國法院按一定根據為他國法院完成一定訴訟行為的制度。“一定訴訟行為”內容包含三項:一是代為送達訴訟文書。如送達起訴狀、答辯狀、抗訴狀、傳票、判決書等。二是代為調查取證。如代為詢問證人、當事人,代為調取證據,代為現場勘驗等。三是提供有關法律資料。
一般司法協助內容的實現和完成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委託方提出請求,二是受託方實施協助。受託方實施協助即完成訴訟行為時,一般應適用本國法律。例如代為詢問證人,如本國法律明令證人必須宣誓,獲取證言前應該讓證人宣誓,但條約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特殊司法協助
特殊司法協助相對於一般司法協助而言。它是指兩國法院在一定的前提下相互承認並執行對方法院製作的生效裁決和涉外仲裁機構製作的生效裁決的制度。
特殊司法協助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外國法院和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二是我國法院和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

協助原則

司法協助涉及國家間的關係,尊重他國主權和法律的基本原則,不違反他國社會公共利益是司法協助不可動搖的原則。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國家主權主要體現在案件管轄、語言文字、律師制度、法律適用等方面。因此,請求他國協助事項不得是他國法院專屬管轄範疇;委託他國完成的檔案須附有該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文本或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委託事項不得有礙他國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他國有權拒絕協助。司法協助所適用的法律一般是依被委託國本國法,但也可以在不違背自己本國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對方要求適用對方法律或依對方指定的特定方式進行。
進行司法協助應當堅持平等、互惠原則。當事各國地位平等,相互尊重,不得將本國意志強加他國或以此為藉口制裁、攻擊他國。國與國之間沒有司法協助條約時,應堅持互惠對等,彼此遵循國際慣例。
同樣,我國人民法院受託完成協助任務時,也須依照上述原則對委託內容詳加審查。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協助。

相關介紹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之間進行司法協助,應當經過以下程式:
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或者通過外交途徑請求提供司法協助。例如,我國參加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規定了幾種送達文書的方式,我國和公約參加國互為請求提供司法協助時,就應當按公約的規定。但是,我國對公約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通過外交途徑提供司法協助,是在沒有條約關係時採用的方式。
2.提出請求司法協助的請求書,請求提供司法協助,涉及一國的主權和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也關係到司法協助的內容與事項,為此,不論是外國法院請求我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還是我國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都應當用請求書。為了尊重受託國主權,保證文書內容的確切性,民事訴訟法規定,外國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檔案,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檔案,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收到外國法院的請求書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式提供司法協助,外國法院請求採用特殊方式的,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前提下,也可以按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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