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適用

法的適用

法的適用是法律上的概念,通常稱為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具體套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的適用
  • 外文名:application of law
  • 別稱:司法
  • 套用學科:司法
  • 適用領域範圍:司法
  • 基本原則:司法平等
概念,主要分類,基本原則,司法平等,司法法治,獨立行使,司法責任,適用原則,

概念

法的適用有兩義:①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和公民實現法律規範的活動。中國法學界一般稱這種意義上的法的適用為法的實施。②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其職權範圍把法律規範套用於具體事項的活動,特指擁有司法權的機關及司法人員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規範套用於具體案件的活動。在中國,法的適用通常指司法適用。
司法權掌握在何種國家機關和人員手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而有所不同。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一般地說,君主獨攬行政、立法、司法大權,他不僅有最高立法權,還掌握最高司法權。在中央雖然也設立專職的司法官員,但一些重要案件的審理,要同行政官共同行使。在地方,地方行政官一般兼理司法,更是司法與行政相融合(見司法組織)。

主要分類

資本主義國家
資本主義國家一般實行三權分立,在形式上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與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相互制約,實質上共同為資產階級統治服務。社會主義國家的司法權由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在中國,司法權一般指審判權和檢察權,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也參與司法活動。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第135條)。
社會主義國家
在我國,依照法律體制和司法體制,法律適用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它們共同行使司法權。
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正確、合法、及時,三者是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缺一不可,不可偏廢。
正確”,要求各級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時,對案件確認的事實要準確,證據確鑿,在此前提下依據法律,準確定性,做出公正判決。
合法”,要求各級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合乎法律規定,依法司法,做到主體合法、許可權合法、程式合法。
及時”,要求各級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證辦案質量,及時辦案,及時結案。

基本原則

司法平等

司法平等原則是社會主義法律在司法活動中的具體體現。
它是指法律對全體公民都是統一適用的;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承擔同等的義務;公民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應平等地依法受到追究;不允許有不受法律約束或追究的特殊公民;在訴訟活動中,所有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
司法平等原則,不僅適用於公民,也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

司法法治

司法法治原則是指在法的適用過程中要嚴格依法司法。
這條原則具體體現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要求司法機關審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客觀事實作為唯一根據,只有查清了全部事實,才能正確適用法律,作出裁判。
以法律為準繩,要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把法律作為處理案件的唯一標準和尺度,切實做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統一不可分割的,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

獨立行使

獨立行使司法權原則是指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的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各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利;司法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
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並不意味著司法機關不受任何監督和制約,司法機關要接受黨的領導和監督,要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要接受上級機關的領導和監督,也要接受社會各界、民眾的監督,以防司法權的濫用。

司法責任

司法責任原則是指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行使司法權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適用原則

不同於其他國家機關和公民實施法律的特點是:①通常是在法的實施過程中遇到障礙,或者出現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適用;②適用法律須按照正式法定程度進行;③一般表現為直接憑藉國家的強制力保證法的實施;④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檔案,如判決、裁定、調解書等。
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均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126條、131條)。這一規定的含義是:①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沒有這種權力,中國公民不受司法機關以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檢察和審判。②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準干涉司法機關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③司法機關本身也必須嚴格地依照法律辦事,它對司法機關來說是防止司法專橫的一項民主原則。因此,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是一個完整的原則,依照法律規定是獨立行使職權的前提;獨立行使職權是依照法律規定辦事的保證。這一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並使其獲得有效的保障。
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同中國共產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是完全一致的。因為法律規定是馬克思主義理論和中國共產黨的政策的體現,而且中國共產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就在於指導和監督司法機關切實地依法辦事,做到忠於法律和制度,忠於人民利益,忠於事實真相。因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只服從法律,也是中國共產黨加強對司法工作領導的一項重要制度。
社會主義國家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同資產階級的“司法獨立”原則既有歷史聯繫,又有本質區別。資產階級的司法獨立原則,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鬥爭中提出的口號,是從資產階級思想家的三權分立學說中引申出來的原則。資產階級的司法獨立原則,對於反對封建司法專橫,保障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在歷史上具有進步作用。在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司法機關是維護資產階級統治,反對和壓迫勞動人民的專政機關,它在資產階級內部又起著權力分配、互相制約的協調作用,但對勞動人民的統治來說,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權力又是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僅在階級性質上根本不同於資產階級的司法獨立,在國家體制上也完全不同。社會主義國家實行議行合一制度,國家權力不是分立而是統一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在中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司法機關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向它們負責,並接受它們的監督。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民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5條也作了“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以事實為根據,是指適用法律時,必須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把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建立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實事求是,以此作為適用法律的前提;以法律為準繩,指處理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以法律規定作為審理案件的客觀尺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兩個方面是統一的,目的是準確無誤地處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當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的,就涉及類推適用的原則問題(見刑事類推)。中國現行法律在套用這一原則時作了嚴格限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79條)。
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這一原則早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即已作出規定,隨後在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也都作了相應規定。1979年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又重申了這一原則,規定: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物權。1982年憲法更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3條)。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地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凡法律所賦予的各項權利,國家都毫無例外地保護;法律規定的義務,國家也毫無例外地要求履行;凡違反法律者,都要依法受到制裁,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之外和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這一原則有力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嚴肅性和極大權威性,禁止任何人享有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權。這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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