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止危險廢物填埋處置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對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在建造和運行過程中涉及的環境保護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場條件、填埋場選址、設計、施工、運行、封場及監測等方面作了規定。對填埋場的監督性監測的項目和頻率應按照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進行,監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環保部門,並接受當地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 標準編號:GB 18598-2001
  • 發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實施日期:2002-07-01起
公告,控制標準,

公告

公告
關於發布《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 2001)等3項國家污染物控制標準修改單的公告(2013年 第36號)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完善國家環保標準體系,我部決定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和《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2001)等3項國家污染物控制標準進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3項標準修改單,並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該標準修改單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該標準修改單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站查詢。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陳鋼會簽)
環境保護部
2013年6月8日
附屬檔案
三、《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2001)第4.4條、第4.5條、第4.7條合併為一條,內容修改為:
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並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廢物填埋場滲濾液可能產生的風險、填埋場結構及防滲層長期安全性及其由此造成的滲漏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結合該地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填埋場的設計壽命,重點評價其對周圍地下水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長期影響,確定其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係。

控制標準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止危險廢物填埋處置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對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在建造和運行過程中涉及的環境保護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場條件、填埋場選址、設計、施工、運行、封場及監測等方面作了規定。
本標準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正文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填埋的入場條件,填埋場的選址、設計、施工,運行、封場及監測的環境保護要求
1.2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危險廢物填埋場的建設、運行及監督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於放射性廢物的處置。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含的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 5085.1 危險廢物鑑別標準 腐蝕性鑑別
GB 5085.3 危險廢物鑑別標準 浸出毒性鑑別
GB 5086.1~5086.2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5555.12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GB/T 4848 地下水水質標準
GB 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最新版本。
3 定義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2 填埋場
處置廢物的一種陸地處置設施,它由若干個處置單元和構築物組成,處置場有界限規定,主要包括廢物預處理設施、廢物填埋設施和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
某種危險廢物同其他危險廢物或填埋場中其他物質接觸時不產生氣體、熱量、有害物質,不會燃燒或爆炸,不發生其他可能對填埋場產生不利影響的反應和變化。
3.4 天然基礎層
填埋場防滲層的天然土層。
3.5 防滲層
人工構築的防止滲濾液進入地下水的隔水層
3.6 雙人工襯層
包括兩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的防滲層,其構成見附錄A圖1。
3.7 複合襯層
包括一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和一層天然材料襯層的防滲層,其構成見附錄A圖2。
4 填埋場場址選擇要求
4.1 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符合國家及地方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場址應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區域,不會因自然或人為的因素而受到破壞。
4.2 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4.3 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4.4 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並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廢物填埋場滲濾液可能產生的風險、填埋場結構及防滲層長期安全性及其由此造成的滲漏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結合該地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填埋場的設計壽命,重點評價其對周圍地下水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長期影響,確定其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係。
4.5 填埋場場址必須位於百年一遇的洪水標高線以上,並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4.6填埋場場址的地質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能充分滿足填埋場基礎層的要求;
b. 現場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資源以滿足構築防滲層的需要;
c. 位於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主要補給區範圍之外,且下游無集中供水井;
d. 地下水位應在不透水層3m以下,否則,必須提高防滲設計標準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取得主管部門同意;
e. 天然地層岩性相對均勻、滲透率低;
f. 地質構結構相對簡單、穩定,沒有斷層;
4.7 填埋場場址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活動構造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和低洼匯水處;地應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區;石灰熔洞發育帶;廢棄礦區或塌陷區;崩塌岩堆、滑坡區;山洪、土石流地區;活動沙丘區;尚未穩定的沖積扇沖溝地區;高壓縮性淤泥、泥炭軟土區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4.8 填埋場場址必須有足夠大的可使用面積以保證填埋場建成後具有10年或更長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內能充分接納所產生的危險廢物
4.9 填埋場場址應選在交通方便、運輸距離較短,建造和運行費用低,能保證填埋場正常運行的地區。
5 填埋物入場要求
5.1 下列廢物可以直接入場填埋:
a. 根據GB5086和GB/T15555.1-11測得的廢物浸出液中有一種或一種以上有害成分濃度超過GB5085.3中的標準值並低於表5-1中的允許進入填埋區控制限值的廢物;
b. 根據GB5086和GB/T15555.12測得的廢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間的廢物。
5.2 下列廢物需經預處理後方能入場填埋:
a. 根據GB5086和GB/T15555.1-11測得廢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種有害成分濃度超過表5-1中允許進入填埋區的控制限值的廢物;
b. 根據GB5086和GB/T15555.12測得的廢物浸出液Ph值小於7.0和大於12.0的廢物;
c. 本身具有反應性、易燃性的廢物;
d. 含水率高於85%的廢物;
e. 液體廢物。
5.3 下列廢物禁止填埋:
a. 醫療廢物;
b. 與襯層具有不相容性反應的廢物。
表5-1 危險廢物允許進入填埋區的控制限值
序號
項目
穩定化控制限值(mg/l)
1
有機汞
0.001
2
汞及其化合物(以總汞計)
0.25
3
鉛(以總鉛計)
5
4
鎘(以總鎘計)
0.50
5
總鉻
12
6
2.50
7
銅及其化合物(以總銅計)
75
8
鋅及其化合物(以總鋅計)
75
9
鈹及其化合物(以總鈹計)
0.20
10
鋇及其化合物(以總鋇計)
150
11
鎳及其化合物(以總鎳計)
15
12
砷及其化合物(以總砷計)
2.5
13
無機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鈣
100
14
氰化物(以CN計)
5
6 填埋場設計與施工的環境保護要求
6.1 填埋場應設預處理站,預處理站包括廢物臨時堆放、分撿破碎、減容減量處理、穩定化養護等設施。
6.2 填埋場應對不相容性廢物設定不同的填埋區,每區之間應設有隔離設施。但對於面積過小,難以分區的填埋場,對不相容性廢物可分類用容器盛放後填埋,容器材料應與所有可能接觸的物質相容,且不被腐蝕。
6.3 填埋場所選用的材料應與所接觸的廢物相容,並考慮其抗腐蝕特性。
6.4 填埋場天然基礎層的飽和滲透係數不應大於1.0×10-5cm/s,且其厚度不應小於2m。
6.5 填埋場應根據天然基礎層的地質情況分別採用天然材料襯層、複合襯層或雙人工襯層作為其防滲層。
6.5.1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係數小於1.0×10-7cm/s,且厚度大於5m,可以選用天然材料襯層。天然材料襯層經機械壓實後的飽和滲透係數不應大於1.0×10-7cm/s,厚度不應小於1m。
6.5.2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係數小於1.0×10-6cm/s,可以選用複合襯層。複合襯層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a. 天然材料襯層經機械壓實後的飽和滲透係數不應大於1.0×10-7cm/s,厚度應滿足表6-1所列指標,坡面天然材料襯層厚度應比表6-1所列指標大10%;
表6-1 複合襯層下襯層厚度設計要求
基礎層條件
下襯層厚度
滲透係數≤1.0×10-7cm/s,厚度≥3m
厚度≥0.5m
滲透係數≤1.0×10-6cm/s,厚度≥6m
厚度≥0.5m
滲透係數≤1.0×10-6cm/s,厚度≥3m
厚度≥1.0m
b. 人工合成材料襯層可以採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其滲透係數不大於10-12cm/s,厚度不小於1.5mm。HDPE材料必須是優質品,禁止使用再生產品
6.5.3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係數大於1.0×10-6cm/s,則必須選用雙人工襯層。雙人工襯層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a. 天然材料襯層經機械壓實後的滲透係數不大於1.0×10-7cm/s,厚度不小於0.5m;
b. 上人工合成襯層可以採用HDPE材料,厚度不小於2.0mm;
c. 下人工合成襯層可以採用HDPE材料,厚度不小於1.0mm;
襯層要求的其它指標同第6.5.2條。
6.6 填埋場必須設定滲濾液集排水系統、雨水集排水系統和集排氣系統。各個系統在設計時採用的暴雨強度重現期不得低於50年。管網坡度不應小於2%;填埋場底部應以不小於2%的坡度坡向集排水管道。
6.7 採用天然材料襯層或複合襯層的填埋場應設滲濾液主集排水系統,它包括底部排水層、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主集排水系統的集水井用於滲濾液的收集和排出。
6.8 採用雙人工合成材料襯層的填埋場除設定滲濾液主集排水系統外,還應設定輔助集排水系統,它包括底部排水層、坡面排水層、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輔助集排水系統的集水井主要用作上人工合成襯層的滲漏監測。
6.9 排水層的透水能力不應小於0.1cm/s。
6.10 填埋場應設定雨水集排水系統,以收集、排出匯水區內可能流向填埋區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區域內未與廢物接觸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統排出的雨水不得與滲濾液混排。
6.11 填埋場設定集排氣系統以排出填埋廢物中可能產生的氣體。
6.12 填埋場必須設有滲濾液處理系統,以便處理集排水系統排出的滲濾液。
6.13 填埋場周圍應設定綠化隔離帶,其寬度不應小於10m。
6.14 填埋場施工前應編制施工質量保證書並獲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批准。施工中應嚴格按照施工質量保證書中的質量保證程式進行。
6.15 在進行天然材料襯層施工之前,要通過現場施工試驗確定合適的施工機械,壓實方法、壓實控制參數及其它處理措施,以論證是否可以達到設計要求。同時在施工過程中要進行現場施工質量檢驗,檢驗內容與頻率應包括在施工設計書中。
6.16 人工合成材料襯層在鋪設時應滿足下列條件:
a. 對人工合成材料應檢查指標合格後才可鋪設,鋪設時必須平坦,無皺摺;
b. 在保證質量條件下,焊縫儘量少;
c. 在坡面上鋪設襯層,不得出現水平焊縫;
d. 底部襯層應避免埋設垂直穿孔的管道或其它構築物;
e. 邊坡必須錨固,錨固形式和設計必須滿足人工合成材料的受力安全要求;
f. 邊坡與底面交界處不得設角焊縫,角焊縫不得跨過交界處。
6.17 在人工合成材料襯層在鋪設、焊接過程中和完成之後,必須通過目視,非破壞性和破壞性測試檢驗施工效果,並通過測試結果控制施工質量。
7 填埋場運行管理要求
7.1 在填埋場投入運行之前,要制訂一個運行計畫。此計畫不但要滿足常規運行,而且要提出應急措施,以便保證填場的有效利用和環境安全。
7.2 填埋場的運行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a. 入場的危險廢物必須符合本標準對廢物的入場要求;
b. 散狀廢物入場後要進行分層碾壓,每層厚度視填埋容量和場地情況而定。
c. 填埋場運行中應進行每日覆蓋,並視情況進行中間覆蓋;
d. 應保證在不同季節氣候條件下,填埋場進出口道路通暢;
e. 填埋工作面應儘可能小,使其得到及時覆蓋;
f. 廢物堆填表面要維護最小坡度,一般為1:3(垂直:水平);
g. 通向填埋場的道路應設欄桿和大門加以控制;
h. 必須設有醒目的標誌牌,指示正確的交通路線。標誌牌應滿足GB15562.2的要求;
¡. 每個工作日都應有填埋場運行情況的記錄,應記錄設備工藝控制參數,入場廢物來源、種類、數量,廢物填埋位置及環境監測數據等;
j. 運行機械的功能要適應廢物壓實的要求,為了防止發生機械故障等情況,必須有備用機械;
k.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的運行不能暴露在露天進行,必須有遮雨設備,以防止雨水與未進行最終覆蓋的廢物接觸;
l. 填埋場運行管理人員,應參加環保管理部門的崗位培訓,合格後上崗。
7.3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分區原則
7.3.1 可以使每個填埋區能在儘量短的時間內得到封閉。
7.3.2 使不相容的廢物分區填埋。
7.3.3 分區的順序應有利於廢物運輸和填埋。
7.4 填埋場管理單位應建立有關填埋場的全部檔案,從廢物特性、廢物傾倒部位、場址選擇、勘察、征地、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封場及封場管理、監測直至驗收等全過程所形成的一切檔案資料,必須按國家檔案管理條例進行整理與保管,保證完整無缺。
8 填埋場污染控制要求
8.1 嚴禁將集排水系統收集的滲濾液直接排放,必須對其進行處理並達到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要求及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準要求後方可排放。
8.2 危險廢物填埋場廢物滲濾液第二類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為:Ph值,懸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鹽(以P計)。
8.3 填埋場滲濾液不應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填埋場地下水污染評價指標及其限值按照GB/T14848執行。
8.4 地下水監測因子應根據填埋廢物特性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必須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廢物特性的參數。常規測定項目為:濁度,Ph值,可溶性固體,氯化物,硝酸鹽(以N計),亞硝酸鹽(以N計),氨氮,大腸桿菌總數。
8.5 填埋場排出的氣體應按照GB16297中無組織排放的規定執行。監測因子應根據填埋廢物特性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必須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廢物特性的參數。
8.6 填埋場在作業期間,噪聲控制應按照GB12348的規定執行。
9 封場要求
9.1 當填埋場處置的廢物數量達到填埋場設計容量時,應實行填埋封場。
9.2 填埋場的最終覆蓋層應為多層結構,應包括下列部分:
a. 底層(兼作導氣層):厚度不應小於20cm,傾斜度不小於2%,由透氣性好的顆粒物質組成;
b. 防滲層:天然材料防滲層厚度不應小於50cm,滲透係數不大於10-7cm/s;若採用複合防滲層,人工合成材料層厚度不應小於1.0mm,天然材料層厚度不應小於30cm。其它設計要求同襯層相同;
c. 排水層及排水管網:排水層和排水系統的要求同底部滲濾液集排水系統相同,設計時採用的暴雨強度不應小於50年;
d. 保護層: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20cm,由粗砥性堅硬鵝卵石組成;
e. 植被恢復層:植被層厚度一般不應小於60cm,其土質應有利於植物生長和場地恢復;同時植被層的坡度不應超過33%。在坡度超過10%的地方,須建造水平台階;坡度小於20%時,標高每升高3m,建造一個台階;坡度大於20%時,標高每升高2m,建造一個台階。台階應有足夠的寬度和坡度,要能經受暴雨的沖刷。
9.3 封場後應繼續進行下列維護管理工作,並延續到封場後30年
a. 維護最終覆蓋層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b. 維護和監測檢漏系統;
c. 繼續進行滲濾液的收集和處理;
d. 繼續監測地下水水質的變化。
9.4 當發現場址或處置系統的設計有不可改正的錯誤,或發生嚴重事故及發生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使得填埋場不能繼續運行時,填埋場應實行非正常封場。非正常封場應預先作出相應補救計畫,防止污染擴散。實施非正常封場必須得到環保部門的批准。
10 監測要求
10.1 對填埋場的監督性監測的項目和頻率應按照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進行,監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環保部門,並接受當地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
10.2 填埋場滲濾液
10.2.1 利用填埋場的每個集水井進行水位和水質監測
10.2.2 採樣頻率應根據填埋物特性、覆蓋層和降水等條件加以確定,應能充分反映填埋場滲濾液變化情況。滲濾液水質和水位監測頻率至少為每月一次。
10.3 地下水
10.3.1 地下水監測井布設應滿足下列要求:
a. 在填埋場上游應設定一眼監測井,以取得背景水源數值。在下游至少設定三眼井,組成三維監測點,以適應於下游地下水的羽流幾何型流向;
b. 監測井應設在填埋場的實際最近距離上,並且位於地下水上下游相同水力坡度上;
c. 監測井深度應足以採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
10.3.2 取樣頻率
10.3.2.1 填埋場運行的第一年,應每月至少取樣一次;在正常情況下,取樣頻率為每季度至少一次。
10.3.2.2 發現地下水質出現變壞現象時,應加大取樣頻率,並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監測項目,查出原因以便進行補救。
10.4 大氣
10.4.1 採樣點布設及採樣方法按照GB16297的規定執行。
10.4.2 污染源下風方向應為主要監測範圍。
10.4.3 超標地區、人口密度大和距工業區近的地區加大採樣點密度。
10.4.4 採樣頻率。填埋場運行期間,應每月取樣一次,如出現異常,取樣頻率應適當增加。
11 標準監督實施
本標準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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