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改
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36號
關於發布《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 2001)等3項國家污染物控制標準修改單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完善國家環保標準體系,我部決定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和《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2001)等3項國家污染物控制標準進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3項標準修改單,並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該標準修改單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該標準修改單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站查詢。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陳鋼會簽)
環境保護部
2013年6月8日
附屬檔案:
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第5.1.2條修改為:
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場址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並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產生的滲濾液以及粉塵等大氣污染物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其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高速公路、交通主幹道(國道或省道)、鐵路、飛機場、軍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係。
主內容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原冶金部馬鞍山礦山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2001年11月26日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一般
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選址、設計、運行管理、關閉與封場、以及污染控制與監測等要求。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及已經建成投產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不適用於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T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HJ/T 20 工業固體廢物採樣制樣技術規範
GB 5086.1~2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2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GB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GBl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系指未被列入《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GB 5085鑑別標準和GB 5086及GB/T15555鑑別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
3.2 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按照GB 5086規定方法進行浸出試驗而獲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種污染物的濃度均未超過GB8978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且pH值在6~9範圍之內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3.3 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按照GB 5086規定方法進行浸出試驗而獲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種或一種以上的污染物濃度超過GB 8978最高允放排放濃度,或者是pH值在6~9範圍之外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3.4 貯存場
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置於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場所。
3.5 處置場
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置於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場所。
3.6 滲濾液
一般工業固廢物在貯存、處置過程中滲流出的液體。
3.7 滲透係數
水力坡降為l時,水穿過土壤、岩石或其它防滲材料的滲透速度,以cm/s 計。
3.8 防滲工程
用天然或人工防滲材料構築阻止貯存、處置場內外液體滲透的工程。
存放
貯存、處置場劃分為I和Ⅱ兩個類型。
堆放第I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場為第一類,簡稱I類場。
堆放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場為第二類,簡稱Ⅱ類場。
硬性要求
5.1 I類場和Ⅱ類場的共同要求。
5.1.1 所選場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
5.1.2 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場址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並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產生的滲濾液以及粉塵等大氣污染物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其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高速公路、交通主幹道(國道或省道)、鐵路、飛機場、軍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係。
5.1.3 應選在滿足承載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響,特別是不均勻或局部下沉的影響。
5.1.4 應避開斷層、斷層破碎帶、溶洞區,以及天然滑坡或土石流影響區。
5.1.5 禁止選在江河、湖泊、水庫最高
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
洪泛區。
5.1.6 禁止選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5.2 I類場的其他要求
應優先選用廢棄的採礦坑、塌陷區。
5.3 Ⅱ類場的其他要求
5.3.1 應避開地下水主要補給區和飲用水源含水層。
5.3.2 應選在防滲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礎層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離不得小於1.5m。
環境保護
6.1 I類場和Ⅱ類場的共同要求
6.1.1 貯存、處置場的建設類型,必須與將要堆放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類別相一致。
6.1.3 貯存、處置場應採取防止粉塵污染的措施。
6.1.4 為防止雨水徑流進入貯存、處置場內,避免滲濾液量增加和滑坡,貯存、處置場周邊應設定導流渠。
6.1.5 應設計滲濾液集排水設施。
6.1.6 為防止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滲濾液的流失,應構築堤、壩、擋土牆等設施。
6.1.7 為保障設施、設備正常運營,必要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勻或局部下沉。
6.1.8 含硫量大於1.5%的煤矸石,必須採取措施防止自燃。
6.1.9 為加強監督管理,貯存、處置場應按GB l5562.2設定環境保護圖形標誌。
6.2 Ⅱ類場的其他要求
6.2.1 當天然基礎層的滲透係數大於1.0×10—7cm/s時,應採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構築防滲層,防滲層的厚度應相當於滲透係數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層的防滲性能。
6.2.2 必要時應設計滲濾液處理設施,對滲濾液進行處理。
6.2.3 為監控滲濾液對地下水的污染,貯存、處置場周邊至少應設定三口地下水質監控井。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設在貯存、處置場上游,作為對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設在貯存、處置場下游,作為污染監視監測井;第三口設在最可能出現擴散影響的貯存、處置場周邊,作為污染擴散監測井。
當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表明含水層埋藏較深,經論證認定地下水不會被污染時,可以不設定地下水質監控井。
運行管理
7.1 I類場和Ⅱ類場的共同要求。
7.1.1 貯存、處置場的竣工,必須經原審批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人生產或使用。
7.1.2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禁止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7.1.3 貯存、處置場的滲濾液水質達到GB 8978標準後方可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滿足GB l6297無組織排放要求。
7.1.4 貯存、處置場使用單位,應建立檢查維護制度,定期檢查維護堤、壩、擋土牆、導流渠等設施,發現有損壞可能或異常,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運行。
7.1.5 貯存、處置場的使用單位,應建立檔案制度。應將入場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和數量以及下列資料,詳細記錄在案,長期保存,供隨時查閱。
a.各種設施和設備的檢查維護資料;
b.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觀測和處置資料;
c.滲濾液及其處理後的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等的監測資料。
7.1.6 貯存、處置場的環境保護圖形標誌,應按GB l5562.2規定進行檢查和維護。
7.2 I類場的其他要求
禁止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混入。
7.3 Ⅱ類場的其它要求
7.3.1 應定期檢查維護防滲工程,定期監測地下水水質,發現防滲功能下降,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地下水水質按GB/T 14848規定評定。
7.3.2 應定期檢查維護滲濾液集排水設施和滲濾液處理設施,定期監測滲濾液及其處理後的排放水水質,發現集排水設施不通暢或處理後的水質超過GB 8978或地方的
污染物排放標準,需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關閉封場
8.1 I類場和Ⅱ類場的共同要求
8.1.1 當貯存、處置場服務期滿或因故不再承擔新的貯存、處置任務時,應分別予以關閉或封場。關閉或封場前,必須編制關閉或封場計畫,報請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污染防止措施。
8.1.2 關閉或封場時,表面坡度一般不超過33%。標高每升高3m~5m,需建造一個台階,台階應有不小於1m的寬度、2%~3%的坡度和能經受暴雨沖刷的強度。
8.1.3 關閉或封場後,仍需繼續維護管理,直到穩定為止。以防止覆土層下沉、開裂,致使滲濾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堆體失穩而造成滑坡等事故。
8.1.4 關閉或封場後,應設定標誌物,註明關閉或封場時間,以及使用該土地時應注意的事項。
8.2 I類場的其他要求
為利於恢復植被,關閉時表面一般應覆一層天然土壤,其厚度視固體廢物的顆粒度大小和擬種植物種類確定。
8.3 Ⅱ類場的其它要求
8.3.1 為防止固體廢物直接暴露和雨水滲入堆體內,封場時表面應覆土二層,第一層為阻隔層,覆20cm~45cm厚的粘土,並壓實,防止雨水滲入固體廢物堆體內;第二層為覆蓋層,覆天然土壤,以利植物生長,其厚度視栽種植物種類而定。
8.3.2 封場後,滲濾液及其處理後的排放水的監測系統應繼續維持正常運轉,直至水質穩定為止。地下水監測系統應繼續維持正常運轉。
控制監測
9.1 污染控制項目
9.1.1 滲濾液及其處理後的排放水
9.1.2 地下水
貯存、處置場投入使用前,以GB/T 14848規定的項目為控制項目,使用過程中和關閉或封場後的控制項目,可選擇所貯存、處置的固體廢物的特徵組分。
9.1.3 大氣
貯存、處置場以顆粒物為控制項目,其中屬於自燃性煤矸石的貯存、處置場,以顆粒物和二氧化硫為控制項目。
9.2 監測
9.2.1 滲濾液及其處理後的排放水
a.採樣點。採樣點設在排放口。
b.採樣頻率。每月一次。
c.測定方法。按GB 8978選配方法進行。
9.2.2 地下水
a.採樣點。採樣點設在地下水質監控井。
b.採樣頻率。貯存、處置場投入使用前,至少應監測一次本底水平;在運行過程中和封場後,每年按枯、平、豐水期進行,每期一次。
c.測定方法。按GB 5750進行。
9.2.3 大氣
a.採樣點。按GB l6297附錄C進行。
b.採樣頻率。每月一次。
c.測定方法(見表1)
表1 大氣污染物測定方法
項 目 | 測 定 方 法 | 方 式 來 源 |
顆粒物 | 重量法 | GB/T 15432—1995 |
二氧化硫 | (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 GB/T 15262—94 |
| (2)四氯汞鹽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 GB 8970—88 |
主管部門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