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單位

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不同的保險有不同的危險單位,保險人在確定其本身可以承擔的最高保險責任時,用危險單位來作為計算的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單位
  • 外文名:Risk Unit
  • 性質:單位
  • 屬性: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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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單位(Risk Unit)

危險單位的劃分既重要又複雜,應根據各種不同的險別和保險標的來決定。例如,船舶險以每一艘船為一個危險單位,車輛險以一輛汽車為一個危險單位,人壽保險以一個人為一個危險單位等。關於火險,通常以一棟獨立的建築物為一個危險單位,但如果數棟建築物毗連在一起或一個高層建築中承保了若干樓層,如何劃分一個危險單位,就要考慮建築物的等級、實用性質、有無風火牆隔開、周圍環境和消防設備等各種因素才能決定。

危險單位的劃分

危險單位的劃分關鍵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損失範圍的估計聯繫起來考慮,而並不一定和保單份數相等同。如一個大型石油化工廠,面積很大,如果主要車間與輔助車間之間有設備的連線,則應劃分為一個危險單位;如果該工廠生產區和生活區建築物之間保持有一定距離,則應劃分為不同的危險單位。再如不同貨主的貨物裝載在同一艘船上,雖由數份保單組成,也屬同一危險單位。
危險單位的劃分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如兩座建築物之間本來沒有通道,後來修建了天橋,將兩者連線在一起,這樣就把互相分割的兩個危險單位變成了一個危險單位。
危險單位的劃分有時需要專業知識。如一家年產30萬噸乙烯的工廠,其布局和結構、規格都有一定的規範,決定危險單位時要結合具體的建築物和設施,經過實地查勘或圖紙分析,方能確定危險單位的劃分。再保險契約一般規定,如何劃分危險單位由分出公司決定。水電站建設的工程保險、高速公路建設的工程保險等,在危險單位的劃分方面都比較複雜。

危險單位的意義

危險單位,亦稱風險單位,是風險管理學中的基本研究單位,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的自留金額是衡量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承保能力的一個重要指標。
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第103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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