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即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簡稱博士生,是研究生學歷的最高一級。人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考上了博士,讀博士等,正是指博士研究生。正在讀的還沒有獲得博士學位的學生,嚴格來講只能稱為博士研究生;已經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博士。因此,按照國際慣例,在正式場合,只有已經獲得博士學位的人才能冠之以"Dr."稱呼;在非正式場合可以不受此限制。

我國高等學歷教育分為三個學歷層次:分別為專科本科研究生,而研究生學歷為最高學歷,但研究生可以根據學位分為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是高等學歷教育中最高的教育等級。博士研究生畢業時,可以獲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博士學位證書。而以同等學歷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的,則不能取得學歷證書只能取得學位證書,其學歷仍然是原學歷,如本科或碩士研究生。

目前,我國博士研究生教育是控制規模的,形成 10:1 的比例。另外,為了容易理解,可以參照我國全套學歷教育的政策分類:中學生包括國中生與高中生,大學生包括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研究生又包括碩士研究生與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簡稱博士生,人們日常生活中所稱的博士即指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是目前我國最高的學歷學位博士後不是學生,是一種工作人員的名稱。雖然其名稱上帶有博士兩個字,但與學生無關,實質是工作人員身份。

2015年,我國在學博士研究生32.67萬人,招生7.44萬人,畢業5.38萬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士研究生
  • 外文名:Doctor Degree (Postgraduate)
  • 釋義: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
  • 簡稱:博士
  • 招生方式:各招生單位組織的入學考試
  • 證書:畢業證書和博士學位證書
  • 相應學位:博士學位
博士招生,大學名單,申請條件,資格審查,學位授予,

博士招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下達各招生單位博士學位研究生招生規模數,制定全國招生簡章,並彙編《全國博士生招生專業目錄》。已獲得碩士學位的人員,或獲得學士學位後6年並達到碩士畢業生同等學歷人員也可以報考。
博士學位證書樣本博士學位證書樣本
各招生單位要制定健全的招生工作制度,完成命題、考試、閱卷等工作。入學考試分為初試、複試兩個階段。考試成績由招生單位書面通知考生。招生單位按照“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錄取新生。入學考試成績僅對本次招生有效,被錄取新生要當年入學。經過培養學習階段後,可獲得國家承認的博士生畢業證書和博士學位證書。

大學名單

華僑大學

申請條件

同等學歷申請博士學位條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施行。

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為已獲碩士學位的人員、應屆碩士畢業生(最遲須在入學前取得碩士學位)或獲得學士學位6年以上並達到與碩士畢業生同等學歷的人員
(二)申請人應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領域做出突出成績,在申請學位的學科領域獨立發表過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出版過高水平的專著,其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以上獎勵。
(三)具備申請博士學位基本條件的同等學力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碩士學位證書;
2.最後學歷證明;
博士研究生學歷證書樣本博士研究生學歷證書樣本
3.準備申請博士學位的學位論文;
4.公開發表的有關學術論文,出版的專著,以及科研成果獲獎的證明材料;
5.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介紹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6.兩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專家的推薦書(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導教師。
學位授予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專家小組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已確定具有申請資格的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第二條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博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
(一)對申請人完成本職工作,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二)對申請人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應對已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組織考試。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曰起,一年內完成全部課程考試,且成績合格。未通過課程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對於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經有關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直接申請參加博士論文答辯。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後的一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應指定博士生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
1、論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請人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應是在工作實踐中由本人獨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2)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提出申請,並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和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3)論文用中文撰寫,論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請人必須到學位授予單位,在該單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參加為期不少於三個月的與論文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申請人應在學位授予單位的相應學科專業學位授權點報告其論文工作情況並接受質疑。
2、論文評閱。
(1)論文評閱人:學位授予單位聘請不少於五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其中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至少三名。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在科學研究中有突出成績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推薦人不能聘為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2)論文評閱: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緻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意見。
3、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於七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導師、二人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推薦人、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認可。
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一個月以前,將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論文答辯應有詳細記錄。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3)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後至二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歷水平認定,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授予學位人員的姓名及其博士論文題目等應及時向社會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公布,並經三個月的爭議期後頒發學位證書。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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