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衛生局擬定的《南京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 刊發日期: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寧政規字:〔2011〕1號
  • 直屬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通知信息,辦法全文,

通知信息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市民政局等部門南京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1〕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南京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人社局 市衛生局 2011年11月)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我市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民發〔2007〕101號),《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江蘇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蘇民優〔2008〕30號)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戶籍且全額領取殘疾撫恤金、定期撫恤金或定期補助金的以下撫恤優待對象:
(一)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三)在鄉復員軍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且退役後未參加過工作的人員);
(四)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五)參戰退役人員(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六)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指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和其他參加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
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為其他優撫對象。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就高原則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給予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
(三)堅持城鄉協調發展,銜接社會保險制度;
(四)堅持政府補助與個人負擔相結合,建立醫療補助制度;
(五)堅持保障基本醫療需求,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六)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資源共享,注重實效。
第二章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
第四條 企業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不含離休幹部和已參加公費醫療或參照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的人員)按照屬地原則全部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一)有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所在單位無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經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會同人社、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單位繳費部分,由區縣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統一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殘疾軍人自行承擔。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經區縣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後,由區(縣)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統一繳納。
(二)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契約現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由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辦理參保手續,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部分由區縣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統一繳納。
第五條在切實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實行補充醫療保障。
(一)殘疾軍人醫保個人賬戶在按醫保規定劃入的基礎上,由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專項資金按年度給予定額醫療補助,於每年年初劃入殘疾軍人醫保個人賬戶。具體標準為:六級每人每年3500元,殘疾等級每遞增一級,每人每年遞增500元。當年個人賬戶結餘部分,轉入下年繼續使用。殘疾軍人去世後,個人賬戶結餘部分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殘疾軍人醫療補助的範圍為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其中,住院床位費(含空調費)最高報銷標準為50元/日。
(三)殘疾軍人醫保個人賬戶用完後,對其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用藥和醫療服務目錄範圍內的剩餘部分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區縣人民政府按以下比例給予補助,本年度在2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區縣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補助90%;2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區縣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補助95%。
(四)殘疾軍人需轉外地就醫的,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辦理轉院手續,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區縣民政部門根據轉院證明、出院小結、醫院費用明細等材料的複印件和醫保報銷支付憑證原件審核報銷。
第六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因舊病復發就診的醫療費用,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後,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已參加公費醫療或參照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辦法執行的地區,按原辦法執行(公費醫療改革),確保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
第三章 其他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第八條 其他優撫對象(不含一至六級傷殘軍人)醫療保障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一)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有關規定繳費。
(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優撫對象,根據《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第265號令)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按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給予參保補助。
(三)城鎮居民醫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保、參合費用,由市、區縣兩級財政承擔。
第九條 其他優撫對象的具體醫療保障措施
(一)定額門診補助。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中的孤老、孤兒,在鄉復員軍人、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中的孤老,定額門診補助每人每年為600元;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定額門診補助每人每年為400元(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定額門診補助金統一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打入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二)定期體檢補助。其他優撫對象憑醫院體檢單實行定期定額體檢補助,補助標準參照納入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企業退休人員體檢費標準執行(已享受其他定期體檢的人員除外);
(三)門診大病、住院治療補助。其他優撫對象門診大病、住院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先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後,剩餘部分的基本醫療費用(指按各自參保性質規定的目錄範圍內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人民政府按以下規定比例給予補助: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中的孤老、孤兒,在鄉復員軍人、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中的孤老,門診大病和住院治療的補助標準為80%;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門診大病和住院治療的補助標準為50%。其中,門診大病種類與醫保、新農合門診慢性病、門診特殊病相對應,門診大病醫療補助當年度累計不超過20000元。
(四)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原單位或託管單位)的,由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支付;所在單位無力支付或無工作單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標準給予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區縣人民政府解決。
第四章 醫療優待
第十條 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或《南京市優撫對象醫療優待證》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對患危急重病的優撫對象,實行先就醫後結算等醫前救助措施。
第十一條 南京地區各惠民醫院和慈善門診均為優撫定點醫療機構。優撫對象憑《南京市優撫對象醫療優待證》到優撫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享受惠民醫療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 優撫醫療機構應公開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按照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第五章 醫療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籌措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來源為:
(一)上級財政撥付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
(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依法可以用於優撫醫療補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會捐助資金;
(五)依法籌措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醫療補助資金管理:
(一)企業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分市、區縣兩級管理:市級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由市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測算,經市財政審核確定後,市人社部門將醫療定額補助款項劃入殘疾軍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區縣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由區縣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測算,經區縣財政審核確定後,通過區縣民政部門專項支付。
(二)各級民政部門應對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嚴禁挪用、截留、擠占。財政、民政、人社、衛生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措施,切實加強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十五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各級民政、財政、人社、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實現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源信息共享。
(一)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醫療保障範圍;統一辦理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等手續;組織辦理所在單位無力參保或無工作單位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手續;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二)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部門年度預算,及時撥付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人社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優撫對象的有關情況。
(四)衛生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優撫定點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加強對優撫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優撫對象的有關情況。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改正;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十七條 優撫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醫療補助優待:
(一)未按規定在非指定醫療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涉及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出國、出境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賠償責任者支付的醫療費用(經有關部門核定後賠償責任者確無能力賠償的,仍然可以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第十八條 優撫對象虛報騙取醫療報銷費、醫療補助資金的,由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由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因不履行繳費義務使優撫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孤老是指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無兒無女且無法定贍養人的優撫對象。孤兒是指未滿18周歲且無法定撫養人的優撫對象,如果年滿18周歲時仍在大學本科及本科以下階段學習的(軍校等國家提供全額補助的院校除外),年齡放寬到該階段學習畢業為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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