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看病、就醫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民發[2007]101號),《財政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35號)、《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看病、就醫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民發[2007]101號),《財政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35號)、《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本省居民戶籍且在本省領取殘疾撫恤金、定期撫恤金或補助金的下列人員:
(一)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三)在鄉復員軍人;?
(四)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五)參戰退役人員;
(六)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 ?
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外,在本辦法中簡稱為其他優撫對象。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第三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為依託;?
(四)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政府補助與個人負擔相結合;?
(五)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六)優撫醫療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
第四條 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具體辦法按照江蘇省民政廳、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民優[2006]1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有關規定繳費。當地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經審核繳費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六條 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範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對象,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戶籍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點優撫對象和非重點優撫對象中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應交的參保費、參合費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第七條 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優撫對象,鼓勵其參加其他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給予相應的醫療保險補助。
第八條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支付;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標準給予醫療補助,所需資金從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九條 各地可以通過開設優撫門診、優撫病房,依託優撫醫院、光榮院等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先、優質、優惠服務。優撫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憑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治療,免收掛號費、注射費、觀察費和出診費,並對住院、輔助檢查、手術、材料等費用給予適當優惠照顧。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公開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優撫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積極籌措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根據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優撫對象醫療費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來源為:
(一)中央財政撥付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
(二)省級財政撥付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
(三)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四)依法可以用於優撫醫療補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依法接受的社會捐助資金;
(六)依法籌措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於:
(一)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給予補助;
(二) 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規定範圍內、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共付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三)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按規定報銷醫療費並享受當地醫療救助後個人自付醫療費較重的優撫對象給予適當補助;
(四)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
(五)省級人民政府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補助。
第十三條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撥付,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醫療保障”款“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項下。用於補助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部分,由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根據參保人數和補助標準,直接核撥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並納入該財政專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賬中核算;用於補助其他優撫對象的醫療補助資金應按縣級民政部門提供的用款計畫審核撥付。
第十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對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不得單獨開設賬戶,不得與撫恤、城鄉醫療救助等專項資金混用,不得用於優撫對象生活困難補助,不得用於醫療機構補助,不得用於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民政部門管理工作等支出。年末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嚴禁挪用、截留、擠占。
第十五條  財政、民政、勞動保障和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措施,加強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推行醫療補助資金銀行發放,協商制定醫療費報銷辦法,在保證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同時,加強管理,防止浪費。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
第十六條 在規定目錄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為基本醫療費。其他優撫對象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或者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他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按規定補償和享受當地醫療救助補助後,基本醫療費未達到以下報銷比例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以下比例補足:
重點撫恤優待對象中的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基本醫療費用全額補助;孤老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10%;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30%;病故軍人遺屬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40%;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50%;1954年11月1日後入伍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和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60%。
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七條 優撫對象未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就醫,所發生的費用不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城鄉醫療救助。
第十八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一)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統一辦理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組織辦理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手續;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二)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勞動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優撫對象的有關情況。
(四)衛生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的優質服務措施,落實優惠服務政策;向民政部門提供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優撫對象的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相關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改正;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二十一條 優撫對象虛報騙取醫療報銷費、醫療補助資金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因不履行繳費義務使優撫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是指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和其他參加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
第二十四條  各地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民政廳會同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廳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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