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辦法
  • 外文名:無
  • 發文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日期:1991年4月8日
轉發市教育局關於《南京市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全面提高本市中國小教師的素質,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已取得合格學歷或專業合格證書的在職教師開展以崗位培訓為主的、旨在更新知識和提高職業能力的教育。包括新教師培訓、專題培訓,也包括高一層次學歷培訓和其他內容的培訓。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納入本地區教育發展規劃和教育工作年度計畫,落實必要的措施,並將這項工作列為考核教育主管部門的內容。
第四條 本市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制訂本地區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估下級教育主管部門、進修院校和中國小開展繼續教育的工作;在本地區設立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獎勵基金;加強本地區進修院校的基地建設;保障本地區中國小教師
繼續教育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國小應根據教學任務和教師狀態況制訂本校教師繼續教育計畫,合理安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並將繼續教育情況記入教師業務檔案,作為考核、轉正、評聘職務和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進修院校是教師繼續教育的重要基地。各進修院校要端正辦學方向,制訂教學計畫和課程綱要,嚴格教學管理,保證教育質量,在許可權範圍內頒發與培訓相符的證書。對辦學思想不端正,教學質量差或未按規定辦理審批辦班手續的進修院校,教育主管部門應責令其停止辦班或
取消辦班資格。
第七條 本市中國小教師每5年內接受繼續教育的累計學時,城區教師應不少於240學時,郊、縣教師應不少於180學時,並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五年內未被安排參加繼續教育的教師,可以向所在學校或本地區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教育主管部門應督促學校予以安排。
第八條 對在中小教師繼續教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可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其上級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九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意見。
第十條 本市幼稚園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由市教育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訂實施辦法。
199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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