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實施細則

浙江省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實施細則

《浙江省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實施細則》是浙江省教育廳為貫徹落實《關於開展全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若干意見》精神,結合浙江省中學教育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實施細則
  • 制定機關浙江省教育廳
  • 指定時間:1997年5月
  • 細則分章:8章
  • 教育對象:男女55周歲50周歲以下的在職教師
  • 教育周期:5年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一章

育培訓的對象
凡年齡男在55周歲、女在50周歲及以下的具有合格學歷的本省普通中學(含職業中學文化課)在職教師均須按規定參加相應層次的繼續教育培訓。在上述年齡段以上的教師是否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由所在縣(市、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決定。尚未取得合格學歷的教師應先取得合格學歷。

第二章

培訓範圍和要求
1、高師院校(含高等院校)畢業生分配到中學和向社會招聘的新教師,必須參加新教師試用期培訓。
2、已任中學三級、二級教師職務的教師,必須參加初級教師職務培訓。
8、已任中學一級教師職務的教師,必須參加中級教師職務培訓。
4、已任中學高級教師職務的教師,必須參加高級教師職務培訓。
中學新教師,在轉正定級之前必須完成試用期培訓規定要求。
中學教師繼續教育五年為一周期,第一周期自1998年起至2002年。1998年至2001年期間新進入中學教師隊伍的人員在新教師試用期培訓任務完成後,平均每年需接受48學時的培訓。

第三章

職責與分工
省教委負責全省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規劃,制訂有關政策,協調培訓工作,研究制定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培設防案,制定中學教師繼續教育課程設定方案,審定或組織編寫有關教學指導綱要和教材、資料等;審驗中學高級教師職務培訓合格證書,負責省級培訓基地的建設,審批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基地,檢查評估全省繼續教育工作等。
市(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中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協調本地區培訓工作,具體組織本地區中學中級、初級教師及新教師的培訓工作,協助做好本地區中學高級教師和骨幹教師的培訓,審驗中學中級、初級教師職務培訓合格證書和試用期培訓合格證書,落實本地區中學教師培訓的經費,負責本地區培訓基地建設,落實繼續教育培訓與教師業務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掛鈎政策,檢查評估本地區繼續教育工作等。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區中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協助做好中學教師職務培訓日作,建立本縣區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檔案,落實有關培訓經費,具體落實教師繼續教育培訓與教師業務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掛鈎的政策等。
教師任職學校負責制定本校教師繼續教育培訓規劃,建立管理制度,建立教師繼續教育培訓業務檔案,存放本校教師《學分登記存檔卡》,合理安排教師課務,保證教師培訓時間,安排教師培訓經費,落實本校教師繼續教育培訓與教師業務考核和評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掛鈎政策等。

第四章

培訓基地
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基地由省教委審批。浙江教育學院和浙江師範大學負責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學指導、教學研究及繼續教育師資的培訓,同時承擔中學高級教師及骨幹教師的培訓任務;市(地)教育學院、高師院校在市(地)教委的統籌下,承擔本地區中學中級、初級教師及新教師培訓;沒有教育學院、高師院校的市(地)培訓基地由市(地)教委負責落實並報省教委批准。
培訓基地的任務是,貫徹執行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開展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方針、政策及教學計畫、教學綱要,參與有關教材的編寫工作;按規定、有計畫地對所轄培訓範圍的中學教師進行繼續教育;組織實施本部開設的培訓班,確確認培訓基地舉辦的培訓班學分;管理繼續教育學員的學籍檔案,匯總上報所轄培訓範圍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及登記情況,按規定核發學分登記卡(含學分登記通知卡和學分登記存檔卡),填寫繼續教育培訓合格證書;完成教育行政部門布置的其他任務。

第五章

教學計畫和培訓內容
各類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的教學授課計畫由培訓基地根據省有關規定具體制定並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培訓內容(必修或選修)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必修部分
省統一規定的必修內容。
(二)選修部分
1、省指定或安排的選修課;
2、市(地)教委規定的培訓內容;
3、 經批准由培訓基地直接安排的教學內容;
4、非培訓基地舉辦的、屬於繼續教育範圍的、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可、培訓基地審核並確認的培訓內容。
5、其他有關培訓內容。

第六章

培訓的學時、學分、證書
培訓課程包括必修和選修兩大部分。按繼續教育要求組織的各類培訓班(活動),其學時按實際培訓時間計,每天6學時;不足半天的,每小時為一個學時。按教學計畫完成規定的學時數,經考核合格獲取相應學分。一學時等於一學分。同一級別的培訓學分實行累計制。必修和選修學時的比例另行確定。
1、高師院校(高等院校)畢業生及新招聘的教師,在試用期內需完成120學時,考核合格累計達到120個學分者,發給《中學新教師試用期培訓合格證書》;
2、中學初級教師,五年內需完成240個學時,考核合格累計達到240學分者,發給《中學初級教師職務培訓合格證書》;
3、中學中級教師,五年內需完成240個學時,考核合格累計達到240個學分考,發給《中學中級教師職務培訓合格證書》;
4、中學高級教師,五年內需完成240個學時,考核合格累計達到240個學分者,發給《中學高級教師職務培訓合格證書》。
各類培訓合格證書從頒發之日起有效,有效期為五年。

第七章

繼續教育登記、發證、審驗等辦法
1、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實行《一冊兩卡》管理辦法。“一冊”,指《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登記手冊》(內含《中學教師職務 培訓合格證書》)。“兩卡”,指《學分登記通知卡》和《學分登記存檔卡》。
2、中學教師參加規定的職務培訓,經培訓基地考核合格者,取得由指定培訓基地發給相應學分的《學分登記通知卡》和《學分登記存檔卡》,《學分登記通知卡》插入《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登記手冊》內,由教師本人保管。《學分登記存檔卡》由教師任職學校作為教師進修業務檔案保管。
3、“一冊兩卡”,由指定的培訓基地填寫並發放。各培訓單位要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學籍管理制度,要在教務部門建立專門的機構管理繼續教育有關事務。
4、中學教師參加同一級別的職務培訓,累計學分達到規定要求者,由教師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學校證明,憑《中學教師繼續教師登記手冊》及《學分登記通知卡》到指定培訓基地辦理登記手續,培訓基地初審合格後填寫《中學教師職務培訓合格證書》,並定期報教育行政部門審驗。
中學新教師試用期培訓合格後,由培訓基地直接填寫《中學新教師試用培訓合格證書》,經市(地)教育行政部門審驗後發放。
“一冊兩卡”及《中學新教師試用期培訓合格證書》均由省教委統一印發。

第八章

有關政策
1、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自1997年9月1日開始實行,教師繼續教育職務培訓與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續聘)、晉升及其他獎懲掛勾。凡本省屬於培訓範圍內的培訓對象均須參加相應的職務培訓。
2、1998年開始,高師院校(高等院校)畢業分配進入中學及各級各部門招聘的新教師轉正或定級,均須持有《中學新教師試用期培訓合格證書》。凡未取得此證書者一律不得轉正、定級。
8、1998年至2002年過渡期間,中學教師評聘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需提供相應的職務培訓合格證書,或提供其經教育行政部門審驗的《學分登記通知卡》(其平均每年學分數不少於48個學分)。2002年開始,中學教師評審、聘任(含續聘,下同)中學各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必須具備規定的職務培訓合格證書,即:
中學三級、二級教師聘任同級或評聘高一級教師職務,必須具備《中學初級教師職務培訓合格證書》;
中學一級教師聘任同級或評聘高一級教師職務,必須具備《中學中級教師職務培訓合格證書》;
中學高級教師聘任同級教師職務,必須具備《中學高級教師職務培訓治格證書》。
4、屬於培訓對象,正在參加與教學業務對口的提高學歷層次系統培訓的教師,其參加的學時數可折算成相應繼續教育學時和學分;中學校級領導參加校長職務職務培訓或提高班培訓的,其學時數可折算成教師職務培訓學分數。
5、面向中學教師舉辦的各類研究生層次的培訓班,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參加經批准舉辦的面向中學教師的研究生層次的培訓班,憑經我委驗印的,《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學業證書》,辦理繼續教育登記手續。
一九九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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