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名人美食保健協會

北京名人美食保健協會是經國家有關部門登記批准設在中國北京跨行業、跨區域、跨國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盈利的社團組織,上級主管單位是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名人美食保健協會
  • 地點:北京
  • 上級單位: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
  • 宗旨:團結保健、養生、美食和烹飪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保健、養生、美食和烹飪工作者及其教學、科研、有關企業管理人員等,挖掘、整理、研究、創新中華民族保健、養生、美食三大文化,普及提高民眾的保健、養生知識,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本會匯集了各界優秀的專業技術人才:其中有營養保健專家、美食家、主任醫師,文化藝術家、企業家、新聞工作者,餐飲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名廚師、服務師、調酒師、食雕師,及有關的離退休老幹部等,還特聘外省市、港澳台地區以及英、美、日等國家的知名人士為協會特邀理事。從事美食保健研究的機構、醫院、院校、企業、廠家,知名的飯店、飯莊、特色餐廳及有關單位為團體會員。本協會特聘社會知名人士或為協會、社會做出很大貢獻的人士及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分別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北京名人美食保健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由北京地區各界名人美食愛好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北京地區社會各界名人,以人為本,緊緊圍繞“保健、養生、美食、文化”為準則,做好對營養飲食、健康飲食及飲食保健的宣傳、指導和研究工作。吸引開發本行業發展所需人才,反映會員心聲和本行業情況,維護本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的不斷發展,弘揚營養美食健康文化,宣傳保健知識。使普通百姓充分認識到飲食健康、科學的重要性,創造出屬於我們國家自己的美食保健文化並使其立足世界之顛。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北京市海淀區花園北路十四號北京
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1、本協會以社會主義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開拓新思路,套用當代最新科學技術,致力於“保健、營養、美食”三大任務,充分發揮協會橋樑紐帶及社會功能作用;開展專業養生、美食、保健、培訓及就業輔導等活動,宣傳食品衛生安全法律法規。
2、研究總結美食保健行業深化改革和開拓市場經驗,舉辦北京名人國際養生、美食、保健文化交流及活動,擴大與國內外交流推廣。
3、以弘揚、創新中華民族營養美食文化和引導現代餐飲新潮流為己任,倡導健康飲食新理念;
4、定期開展科技研討、競賽培訓、諮詢服務和編輯相關刊物等活動,促進全民飲食科學水平提高。
5、舉辦和承辦烹飪技術比賽、展覽展評,切磋技術,提高烹飪技藝水平;
6、搭建行業互動平台,幫助會員擴大與其他組織、企業、專家交流,不斷學習與掌握先進經驗。
7、根據會員的需求,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反映會員心聲,促進美食行業的不斷發展;
8、協會通過自身的資源與優勢,不斷加強與國際國內組織交往與合作,開拓教育培訓領域及途徑,以滿足會員各種需求。
9、開展營養美食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推廣營養飲食,健康飲食習慣,樹立科學飲食觀。樹立本協會品牌知名度與品牌形象;
10、組織北京名人國際性交流活動,發展創新型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所具備的條件:
(一)單位會員
1、擁護本協會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北京各界知名企業及組織、名人開辦的有合法經營手續,有一定經營服務規模、穩定良好
渠道及業績的企業單位等。
(二)個人會員
1、擁護本協會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北京市一切熱愛餐飲業,在各行各業取得一定業績,在一定領域內知名度較高、熱愛祖國、愛崗敬業的人士;
第八條 會員入會手續:
1、入會需本人自願;
2、並提交入會申請表;
3、經本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4、審查合格後批准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5、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的權利:
1、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監督、指正的權利;
3、參加本協會組織各種活動;
4、享受最具權威的個人或團體的宣傳與市場拓展服務。
5、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本協會會員所履行的義務:
1、堅決維護和執行本行業的相關法規、準則;
2、堅決維護和執行本協會的合法利益和權益;
3、認真負責的完成協會所交付的任何工作,履行會員職責;及時向協會提供最新、最準確的信息及建議。
4、按協會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告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不履行會員職責、違反協會相關規章制度,經協會核查準確後予以開除;
第十三條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對協會造成不良影響,經協會核查準確後,予以開除。
第十四條 退會後,將不再作為本協會會員,如發現退會後仍然以本協會的名義開展或參加各種公開活動,本協會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按分區和比例選出後,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責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通過收取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5、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
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1、擬訂年度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情況;
12、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七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立即解除
1、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因故受處分期間者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07 年7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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