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缺陷與完善,作者佚名,類型為論文,內容主題為勞動爭議仲裁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 作者:佚名
  • 類型:論文
  • 內容:勞動爭議仲裁制度
作者:佚名
[摘 要]:因此,對於現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中偏離仲裁本質屬性,與國際勞動爭議仲裁制度脫軌,與世界各國通行做法相去甚遠的某些缺陷,必須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擴大仲裁機構受案範圍;協調和完善仲裁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明確規定仲裁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變革仲裁前置原則為仲裁自願原則,設立勞動法庭,改革審判方式;勞動仲裁程式要完善、健全,符合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要求。建立和加強仲裁監督機制,人員素質要有充分的保證,人員配置必須符合勞動仲裁程式的要求。 [英文摘要]:[關 鍵 字]:勞動爭議 仲裁範圍 仲裁前置程式 仲裁時效[論文正文]: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關於勞動權利、義務的爭執。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而且只要勞動領域中存在利益差別,這種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衝突便將繼續存在下去。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出上升趨勢和新的特點。
一、我國勞動爭議的現狀、特點及客觀評價 我國勞動爭議的現狀及特點:
(1)勞動爭議數量大幅度增加,仲裁裁決比重加。中國勞動統計年鑑的資料顯示,2003年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2.6萬件,涉及勞動者80萬人,分別比上年增長22.8%和31.7%,其中集體勞動爭議案件1.1萬件。全年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結案2.4萬件,其中以仲裁裁決結案的95774件,占全年結案的42%。
(2)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貿組織後面臨的新的經濟發展環境,大量的資金、技術從國際市場流入國內市場,同時國外勞動力也大批湧入,涉外勞動爭議的主體的數量不斷增多。勞動法律關係日益複雜,勞動爭議更趨複雜化新類型爭議不斷出現。這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案件呈上升趨勢。二是事實勞動關係主體間的勞動爭議增多。三是集體勞動爭議大量出現。四是涉外勞動關係主體之間的勞動爭議增多。
(3)勞動者要求勞動爭議能快速解決。由於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和法律知識的普及,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大量勞動者打破了鐵飯碗,進入了自由勞動市場,勞動者對維護自身在勞動爭議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他們意識到自己與資方地位的平等性,因此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更加注重維護自己的辯護權、知情權,甚至在糾紛違反之前的預防勞動糾紛措施的制定中也更強調自己的參與權。而且,由於勞動爭議數量和發生頻率的不斷增多,以及社會生活節奏的不斷加快,也必然要求一種能迅速、快捷、低成本解決糾紛的爭議處理方式。無論勞動者還是資方,勞動糾紛都不是他們工作的所在,他們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新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創造中去,因此只有在發生糾紛後,迅速的給糾紛畫上一個句號是兩方面所迫切需要的。 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客觀評價。1978年7月,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標誌著中斷30年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得以恢復。近年來,勞動爭議處理立法取得了一些進展,國家相繼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如1993年國務院頒發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94年7月頒布的《勞動法》即對勞動爭議的處理作了專章規定,原勞動部還於1995年制定了《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1年頒布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些相關規定,為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處理規則。為我國現階段處理勞動爭議採用仲裁方式,界定了受案範圍,規定了仲裁程式、仲裁原則、仲裁組織規則和辦案規則等。我國現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在改革開放初期的確起過重要作用,但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勞動關係的複雜化及勞動爭議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帶有濃厚計畫經濟色彩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並不適應今日形勢之需要,如強制仲裁、仲裁時效模糊,裁、審機構適用法律不統一等缺陷日益突出。因此,對於現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中偏離仲裁本質屬性,與國際勞動爭議仲裁制度脫軌,與世界各國通行做法相去甚遠的某些缺陷,必須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和加入WTO後完善勞動法制的需要。
二、現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缺陷
(一)仲裁機構受案範圍過於狹窄 。 依照我國現行《勞動法》適用範圍界定仲裁受案範圍有二個:
(1)我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按照《條例》第2條的規定,仲裁受案範圍為: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從仲裁實踐來看,我國勞動爭議仲裁主要適用於以下三項爭議:(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發生的爭議。 綜上所羅列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之受理範圍和實踐,我國目前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範圍過於狹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職工下崗引起的勞動爭議。企業改制引起的職工下崗、內退、買斷工齡等現象,引起勞動爭議的大量產生,這種企業改制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新型勞動關係,基本上都是推行國家政策過程中的派生物,爭議的內容與政策的規定密切相關,而我國《勞動法》頒布時,並未預計到這些新型勞動關係所引發的爭議,更談不上制定解決的方案。滯後的立法,給勞動爭議仲裁處理帶來困惑。職工下崗,並未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只是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內容會隨之而發生變化,該種爭議還是因履行勞動契約而發生的。  其二,部分事實勞動關係引起的勞動爭議。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無勞動契約又存在著勞動關係的一種狀態。目前我國《勞動法》與《意見》在此問題上的規定並不一致,《勞動法》要求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而《意見》第2條和第82條對事實勞動關係持肯定態度,按照《意見》第82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只受理符合兩個條件的事實勞動關係:(1)須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2)要符合《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和《條例》的受案範圍。實踐中大量存在著事實勞動關係,且該種關係常因無書面契約為證據,導致勞動者無法告狀,如果《意見》再加以條件限制,顯然與勞動法偏重於保護弱勢方勞動者權益的立法宗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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