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制度

勞動仲裁制度

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式。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請求,對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依法作出判斷和裁決,並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改革力度的加大,勞動爭議案件大幅度上升。勞動仲裁制度是目前中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中問題最多、最需要儘快完善的一個方面,其中又以勞動仲裁時效制度為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仲裁制度
  • 範圍:指爭議可以且應當適用勞動仲裁
  • 申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 特點:勞動者無須交仲裁費
範圍,申請,

範圍

勞動仲裁素的受案範圍是指哪些爭議可以且應當適用勞動仲裁訴訟程式。簡單講,所有勞動爭議都屬於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範圍,那么哪些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呢?根據中國現行的有關規定,以下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1.因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
4.因履行企業內部承包契約中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內容而發生的爭議;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爭議。
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範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申請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應當親自或者書面委託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書面申請,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填寫後遞交給仲裁工作人員,然後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勞動仲裁制度
效特別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是十分不利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新規定,將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確定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此規定保障了勞動者在合理期限內進行充分維權。
仲裁審理期限縮短勞動者無須交仲裁費
以往的有關條例規定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機構應於60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的可適當延期,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即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期限最長不應超過90日。但現實中,對於仲裁機構的審限並無監督機制,超過90日審理期限當事人亦無救濟途徑,故而造成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久拖不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延期不得超過15日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逾期未做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是說,不管仲裁機構是否作出裁決,只要超過60日的最長審限,當事人即可向法院直接起訴了。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無須交納仲裁費用。這是第一次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了勞動者無成本的維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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