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工礦企業加班加點暫行規定

廣州市工礦企業加班加點暫行規定是為了加強企業管理工作,更好地安排職工的勞與逸,做到有節奏地進行生產,進一步保護工人、職員的身體健康,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不斷地提高勞動生產率,對工廠企業的加班加點問題,特作的規定

基本介紹

概述,具體內容,

概述

【生效日期】1959-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工礦企業加班加點暫行規定((59)號會產字第558號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具體內容

為了加強企業管理工作,更好地安排職工的勞與逸,做到有節奏地進行生產,進一步保護工人、職員的身體健康,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不斷地提高勞動生產率,對工廠企業的加班加點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國營、地方國營、公私合營的工業、交通運輸、基本建設單位以及其他非產業部門的獨立生產單位。
第二條凡在法定假日與公休假日從事工作時(公休假日應按本企業的規定),謂之加班。在普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謂之加點。
第三條工廠企業的生產任務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完成,一般不應加班加點,無限制的加班加點現象必須糾正。
第四條由於上級機關臨時分配的特殊緊急任務或因其他技術組織原因需要加班加點時,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每人每月加班加點的總數不該超過32小時;加班時間應不超過普通工作時間;連續加班不行超過2次,連續加點不得超過3次;每日加點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在內不得超過11小時。
(二)加班加點須經企業的工資科和安技部門審查,並應得到廠長(經理)的批准。如果加班加點超過32小時,須報送其主管機關批准,並送勞動局(區屬工廠報區勞動科)備案。在緊急情況下,必須立即加班加點者,應在加班加點的同時報告主管機關和勞動部門。
(三)危害身體健康的工作部門,其加班加點時間與次數均應少於本條的規定;特別危害身體健康的工作部門,禁止加班加點。
第五條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加班加點:
(一)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或有哺乳嬰兒未滿三個月者。
(二)患有疾病,經醫生證明不能加班加點者。
第六條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各工廠企業當月的加班加點情況須於下月10日前匯報市勞動局、市總工會(區屬廠報區勞動科、區工會)及企業主管機關。
第八條各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訂限制加班加點的實施辦法。各工廠企業應建立和健全加班加點的報告、審批制度。
第九條本規定經廣州市人民委員會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6年5月29日公布的“廣州市工廠企業限制加班加點試行辦法”同時作廢。
廣州市勞動局
一九五九年五月
廣州市工礦企業安全生產教育規定
1958年以來,本市新建擴建的工廠企業不斷增多,工人隊伍迅速擴大,各個崗位的工人調動頻繁。因此,加強對工人特別是新工人的安全生產教育,使他們掌握安全生產技術,注意安全工作,對防止事故的發生,保證安全生產,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市人委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結合當前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各工廠企業、交通運輸、基本建設的企業單位及其他非生產部門的獨立生產單位(以下簡稱各企業)均應根據本規定,結合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教育,廣泛地開展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術、安全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建立和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安全教育計畫,堅持各種行之有效的安全活動,以保證這一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條安全生產教育的組織領導:
(一)各企業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應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由廠長(經理)親自領導,督促安全技術部門,並取得工會、共青團的協助,根據本企業生產性質、設備、勞動組織等具體情況,大力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車間(工地)主任和工段長、生產小組長應根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教育計畫,制訂本部門安全教育的具體措施,並定期召開有關安全生產的專業會議,研究安全教育事宜和經常進行檢查本部門的安全教育工作情況。
(三)企業的各級領導幹部,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應根據生產任務性質、作業條件、工人技術水平等情況,提出安全生產的措施,並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四)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應負責監督、檢查本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教育工作情況,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條各企業對於新入廠的工人(包括學徒、實習生、臨時工)在正式參加生產以前,必須經過三級教育。
(一)入廠教育:由企業人事部門會同安全技術部門對新參加生產的人員系統地講解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和安全衛生的一般知識,及本單位發生過的事故,並對比說明正確的安全的操作方法、一般的規程制度。
(二)車間教育:車間(工地)在接受新工人後,由車間(工地)主任或工程技術人員向新工人介紹本部門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講解本部門安全設備情況,指出危險的所在和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及防護用具的使用方法。
(三)崗位教育:工段長或小組長接受新工人時,應即進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教育,勞動紀律和機器設備的使用方法。指定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負責指導其工作。並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四條各企業必須對下列人員分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一)對原有工人應進行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術的指導,以及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教育。但當採用新的生產方法、添置新的技術設備,製造新產品或調換工人工作時,必須對工人進行新工作崗位和新操作法的安全教育。
(二)凡是從事帶有危險性工作的工人,如鍋爐、受壓容器、司機、電工、焊接和有放射性、輻射損害的作業;高空作業、爆破爆炸、易燃品的製造、運輸、管理使用的作業工人,必須經過專門訓練。
(三)對行政、技術管理幹部,應經常進行勞動保護政策法令和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使他們充分認識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重要意義,更好地貫徹安全生產方針。
第五條日常安全生產教育的內容與方法:
(一)安全生產教育的內容應根據不同時期的安全生產情況和職工思想情況確定,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政治思想與勞動紀律;(2)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及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指示、通報等;(3)安全技術(指為了保障職工安全和減輕勞動強度而採取的各種措施);(4)工業衛生(指為了消除對人體有毒害的因素,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各種措施);(5)各種事故報告材料。
(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方法應儘量做到形式活潑、新穎和通俗易懂,通過報告、現場會議、展覽會、廣播、標語、漫畫、幻燈、以及民眾自編自演的各種文藝會演等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三)各企業在舉辦職工訓練班或各種技術講座時,均應同時講授有關安全技術與工業衛生等問題。
(四)為了使安全生產教育經常化,各企業每月應不少於一次民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日,每次的活動時間應不少於一小時。安全活動日的內容應包括:有關安全生產的動員或總結報告、專題報告、事故分析、安全衛生工作檢查、評選安全生產小組、傳達及學習勞動保護的指示檔案等。
第六條安全生產教育的考試與評比:
(一)新參加生產的人員必須在工段或小組教育後進行一次安全規程的測驗,經測驗合格後,始正式分配工作。企業內部調動的工人,經過現場教育後,也應經實地操作合格後,再準其正式進行工作。對於從事帶有危險性工作的工人,經安全考試合格,發給安全作業證,無安全作業證者,不得進行該項工作。至於行政、技術管理幹部通過安全生產的學習後,也應定期舉行測驗。
(二)對於一貫遵守安全制度、重視安全生產的職工應給予適當的表揚和獎勵,對於不接受安全教育或不聽從安技指導或屢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三)各企業在考工評級、勞動競賽以及有關獎勵制度中,均應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評定條件之一。
第七條為了減少作業場所的噪音,儘量保持車間的寧靜,使職工集中精神進行生產和防止工傷事故的發生,今後在生產時間內,除必要的宣傳或通知外,禁止廣播各種歌曲和戲劇,企業的安技人員應加強這項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八條各企業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安全生產教育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備案。
第九條本規定經市人民委員會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6年5月29日公布的“廣州市工廠企業制訂及貫徹執行安全技術規程與加強安全技術教育試行辦法”同時作廢。
廣州市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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