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訴劉某2等贍養費糾紛案

劉某1訴劉某2等贍養費糾紛案是2014年07月15日在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7月15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贍養費糾紛。

案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通民初字第11651號
原告劉×1。
被告劉×2。
被告劉×3。
原告劉×1與被告劉×2、劉×3贍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薛德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劉×1、被告劉×2、劉×3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1訴稱:原告與二被告是父子關係。原告與妻子共有四子,妻子去世。現原告年事已高,已無勞動能力,現需要兒子的撫養費來維持簡單生活,但被告二人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原告現已無法維持最低生活保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給付贍養費500元,二被告各承擔原告今後的醫療費的四分之一,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3、劉×2辯稱:同意給付贍養費,但原告主張的過高,對醫療費承擔四分之一沒有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1與何×系夫妻,何×於2011年去世。二人共有四子,分別為劉×4、劉×3、劉×5、劉×2。原告劉×1現年事已高,無勞動能力,且身患疾病。原告劉×1每月有村補助300餘元。
上述事實,有證明信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劉×1現年事已高,無勞動能力,被告作為原告劉×1之子,應對原告劉×1履行贍養義務。關於贍養費的數額,本院根據當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告劉×1取得的補助數額等,酌情予以確定。關於原告劉×1要求被告劉×3、劉×2支付醫療費四分之一的訴訟請求,被告劉×3、劉×2對此表示同意,本院對此不持異議。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二〇一四年八月起,被告劉×2、劉×3每人每月給付原告劉×1贍養費人民幣三百元,於每月十日前給付清;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劉×2、劉×3各給付原告劉×1醫療費的四分之一,於每年六月一日、十二月一日各結算一次。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劉×2、劉×3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抗訴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薛德勝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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