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

拾得物,又稱“拾得遺失物”。是指拾得的他人所遺失的物。拾得遺失物的人應立即通知失物人或所有人,將拾得物交還失主。如失主不明,應將拾得物交給有關機關公告招領。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對所有權不明的遺失物,視為無主財產,歸國家所有。

我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改進,於第109-11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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