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實施辦法

《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實施辦法》在1996.09.13由人事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人事部
  • 頒布時間:1996.09.13
  • 實施時間:1996.09.13
簡介,設定名稱與規格,職數比例,市直機關,區直機關,縣直機關,審批許可權,其它,

簡介

為有利於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實施工作順利進行,保證實施工作質量,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國發〔1993〕78號)、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編髮〔1995〕5號)和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實施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人核培發〔1995〕66號)精神,現對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實施工作事項規定如下:

設定名稱與規格

巡視員(副廳級)
助理巡視員(正處級)
調研員
助理調研員
主任科員
副主任科員
科員
辦事員
市直機關設定巡視員以下非領導職務;
區直機關設定調研員以下非領導職務;
縣直機關設定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

職數比例

市直機關

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本市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總數的30%;
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50%;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與科員、辦事員的職數比例不得超過2:1。
首次配備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20%,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總數的30%;調研員、助理調研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35%,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50%。

區直機關

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30%;主任科員、副主任科職員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總數的50%。
首次配備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20%,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總數的30%;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35%,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總數的50%。

縣直機關

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其中主任科員不得超過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總數的50%。

審批許可權

副省級市非領導職務設定實施方案必須由市人事部門報所在省人事廳審核同意,同時抄報國家人事部備案,經市政府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其它

副省級市非領導職務設定原則、任職資格條件、實施步驟與要求等應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關於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實施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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