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衡原則

制衡原則是指法國孟德斯鳩主張的政府中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幾種權力相互制約與相互平衡的理論。該思想來源於英國洛克。洛克把政府權力分為立法、國際、執行三種,立法權在於制定法律,國際權專司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執行權在於執行法律。孟德斯鳩根據他自己對政府權力的研究,認為立法權是一切國家都具有的權力。國際權則指宣戰、求和、接見使節、防禦外侮、維持公共安寧,從一個國家來說,這就是行政權。執行權即司法權。

他認為經驗證明,誰掌握了大權都會濫用職權,都會把他的權威運用到極點,要制止這種權力的濫用,只有用權力來牽制權力,因而提出這幾種權力的相互牽制、相互平衡的理論。這種觀點以英國的政體為其經驗依據,以後又為美國的政府機構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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