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約與均衡

制約與均衡,簡稱“制衡”。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各自分立而又相互制約和協調的原則。制衡原則和三權分立制是聯繫在一起的,通常都把分權和制衡相提並論。亞里士多德把政權分為討論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是三權學說的萌芽。後來古羅馬的波里比阿首次提出制衡觀念。十八世紀法國的孟德斯鳩在此基礎上創立了比較完整的三權分立學說。他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強調,國家權力應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同時還必須使三權之間互相制約和保持均衡。

權力如果集中在一個人或一個機關的手中,自由將得不到保障。這種理論被美國早期的資產階級政治家傑弗遜進一步論證,美國憲法在形式上也有所體現。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這一學說起了積極作用。但是,任何國家的衩力都是不可分割的,它歸根結底是為了鞏固和維護資產階級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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