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個別化原則

刑罰個別化原則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對稱。具體適用刑罰時,要根據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強弱與特點,適用輕重不同的刑罰,以期教育改造罪犯,實現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現代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刑法學新派所提出的一項刑法基本原則。刑法學新派認為,犯罪是行為人生理心理情狀與其周圍社會環境互動影響的產物,而不是自由意志的結果,因此對犯罪人的處刑,不應依其犯罪的外部實害大小而定,而應當依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即再犯罪的可能性的大小而定。

這一原則對二十世紀以來的各國刑事立法產生了重要影響,各國刑法所普遍規定的緩刑、假釋制度和許多國家刑法中規定的不定期刑、保全處分以及累進處遇等制度,均與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影響有關。刑罰個別化原則與罪刑相適應原則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繫。罪刑相適應原則與刑罰一般預防緊密相聯,刑罰個別化原則與刑罰特殊預防緊密相聯,二者相互聯繫,相互區別,不可偏廢。中國刑法規定有累犯、自首、緩刑、減刑、假釋等制度,表明中國刑法也採用了刑罰個別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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