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證人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但在中國法律上存在兩種保證人,一種是民事上的保證人,一種是刑事上的保證人,而作為刑事上的保證人,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了保證人條件、義務及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卻對於保證人名稱、定義、法律地位,一直沒有明確的稱呼和法律概念。應當以法律形式明確其名稱、法律定義及其特徵,區分其與民事上保證人的異同,確立其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以及與刑事訴訟參與人的聯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保證人
  • 釋義:專業名詞
  • 國家:中國
  • 相關學科:法學
保證人定義,具備條件,訴訟聯繫,

保證人定義

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契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保證契約是主債務契約的從契約,是由債權人和保證人來訂立的,而不是債務人和保證人,因為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對象是債權人,設定保證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造成債權人的損失無可救濟,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更為充分的保障。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它以人的信譽和財產來提供擔保,相對來說,保證這種擔保方式的風險就比較大。所以,如何確定適格的保證人對債權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具備條件

刑事保證人
刑事訴訟是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確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依法律給予犯罪人以應得懲罰的活動。參加刑事訴訟活動的人,從法律上一般分為兩大類:一是與案件的結果或裁判的結果有著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如被告人、自訴人等;二是與當事人刑事訴訟活動本身有著其他關係的公民或者團體,如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證人等。沒有當事人的參與,刑事訴訟就會成為司法機關單獨專門的純職權活動,刑事訴訟程式也就難以具備最起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為了確保刑事訴訟制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刑事訴訟法需要對刑事保證人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的規定。刑事保證人存在於刑事訴訟某個特定環節,一旦身份確定,其權利、義務、法律地位便貫穿於其擔保的刑事訴訟活動的始終,如果對其沒有相應的規定,就會影響到刑事訴訟制度的科學性和完整性。可見,刑事保證人的法律地位是法律學者不可忽視的一個研究課題。

訴訟聯繫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刑事訴訟參與人的範圍,即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而刑事保證人則是在刑事訴訟特定環節、履行特別義務的、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它既不同於刑事訴訟參與人中任何一種人,又與刑事訴訟參與人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刑事保證人並不象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那樣,直接地參與刑事訴訟活動,而是負有擔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義務。所以,作為刑事保證人在刑事訴訟中應視為刑事訴訟參加人,這樣的提法比較恰當,符合刑事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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