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明

刑事證明

刑事證明,指刑事控辯雙方(包括公訴人、自訴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審判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式和要求,向審判機關提出並運用證據闡明待證事實,論證訴訟主張的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證明
  • 外文名:Criminal proof
  • 簡    介:運用證據查明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
  • 特    征:程式性和規範性等
  • 人    員鑑定人訴訟參與人
偵查、檢察審判人員或當事人及其委託的辯護人、代理人依法收集、審查判糾和運用證據,認定犯罪是否發生、誰是犯罪份子、罪責輕重及其他有關案件事實的活動。
刑事司法實體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在結果上正確處理案件。其中,運用證據準確認定案件是前提和基礎,而要準確認定案件事實,證明標準的確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關鍵。在訴訟進行中,程式如何進行及許多措施的採取尤其是裁判的作出,都涉及證明標準問題,因此,研究這一問題,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具有實踐意義。確立可操作的,符合人類訴訟規律的證明標準,是準確地進行證明活動、實現訴訟目的的重要前提,能夠保證訴訟程式的公平與公正,實現訴訟結果的公正,有利於推動訴訟法學理論的完善和發展。但由於我們過去很少關注這一問題,刑事訴訟理論界的客觀真實說、主觀真實說與法律真實說這三種學說存在較大分歧。隨著控辯式庭審方式改革的推進,對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國家刑事證明標準研究的深入,以及對我國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證明標準的反思與檢討,我發現我國刑事證明標準的堅實理論基礎的客觀真實標準具有了某種不現實性和理想化傾向,法定證明標準過於簡單、僵硬。因此筆者採取理論分析、比較、歸納總結等方法,對我國刑事證明標準問題進行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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