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監管

監管機構對再保險人的技術準備金、投資、流動性、資本要求、公司治理的監管,應當反映再保險業務的特徵,應當納入到監管體系之中,應當有利於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再保險監管保險監管的內容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再保險監管
  • 監管準備金、投資、流動性
  • 反映:再保險業務的特徵
  • 有利於: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
概述,共性原則,

概述

由於再保險業務的全球性擴展,確定對再保險人監管的國際公認原則是必要的,為此,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2002年10月頒布了關於再保險人監管最低要求的原則。目的是通過這些原則確保參與再保險市場競爭的新公司或快速擴張業務的現有再保險實體的安全性,不僅直接保險人需要評估與其交易的再保險人的安全性,而且直接保險人的監管機構也需要取得有關再保險人的信息。
再保險人進行有效監管的全球趨勢的進一步發展,將為再保險人、直接保險人以及保單持有人創造許多有利條件,便於更大範圍地分散風險,更有效地運作資本,也便於評估方法的簡化統一和最大程度地減少多重監管。各國對再保險人的監管要求應當與再保險的業務特徵和風險類型相適應,監管原則和措施不應抑制那些能夠改善和促進再保險市場效率和穩定性的各種創新。
在中國,二十世紀末至二十一世紀初,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以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等監管規章中有原則要求,有了一個再保險監管的初步框架,但由於過去的中國再保險市場還很不成熟,市場化程度底,缺乏競爭,而再保險業務本身的技術含量和複雜程度都很高,國際性也很強,因此中國的再保險市場與國際水準的差距較大,相應地,中國的再保險監管與再保險監管國際規則也存在相當差距。

共性原則

有關再保險人的法律形式、許可證發放和撤消的可能性、適合性測試、監管變化、集團關係、整體業務監管、現場檢查、制裁、內控制度、外部審計以及會計準則的監管應當與直接保險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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