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關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的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 制定機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信息來源:《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
  • 最新頒布時間:2003
法規簡介,法規名稱,法規信息,特別提示,法規內容,總 則,償付能力,財保監管,人保監管,指標管理,附 則,附屬檔案,償付報表,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附屬檔案五,報表說明,附屬檔案六,其他簡介,能力定義,修訂原因,修訂意義,

法規簡介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法規信息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3年 第 1 號
現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吳定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特別提示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1號)已經於2008年6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3〕1號)同時廢止。

法規內容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穩健經營,確保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隨時不低於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償付能力

第二章 償付能力額度
第四條 財產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中數額較大的一項:
(一)最近會計年度公司自留保費減營業稅及附加後1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18%和1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萬元以上部分的23%。
綜合賠款金額為賠款支出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減去攤回分保賠款和追償款收入。
經營不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保險公司,採用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
第五條 人壽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
長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人身保險業務;短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的人身保險業務。
(一)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之和:
1.投資連結類產品期末壽險責任準備金的1%和其他壽險產品期末壽險責任準備金的4%;
上款所指的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2.保險期間小於3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保險期間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5%,保險期間超過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和其他險種風險保額的0.3%。
在統計中未對定期死亡保險區分保險期間的,統一按風險保額的0.3%計算。
風險保額為有效保額減去期末責任準備金,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若發生了保險契約中最大給付額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額;期末責任準備金為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計算適用第四條的規定。
第六條 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等於其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別按照本規定第四、五條規定計算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
第七條 保險公司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等於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
第八條 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考核時,按照一定的標準予以認可,納入償付能力額度計算的資產。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編報規則填報認可資產表。
第九條 保險公司的認可負債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考核時,按照一定的標準予以認可,納入償付能力額度計算的負債。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編報規則填報認可負債表。
第十條 中國保監會為評估償付能力制定的編報規則,是保險公司編報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和計算償付能力額度的唯一標準,不受會計制度、財務制度等其他部門規定的影響。

財保監管

第三章 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
第十一條 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有:
(一)保費增長率=(本年保費收入-上年保費收入)÷上年保費收入×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10%~60%。若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則指標值為999%。
(二)自留保費增長率=(本年自留保費-上年自留保費)÷上年自留保費×100%
其中,自留保費=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各項目的口徑與會計報表中對應項目的口徑相同。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10%~6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費為零、負數或者上年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則指標值為999%。
(三)毛保費規模率=(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認可資產-認可負債)×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不大於900%。若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之差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四)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本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100%
其中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認可資產-認可負債,公式中的認可資產應扣除年度內增資、接受捐贈等非經營性因素的影響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五)兩年綜合成本率=兩年費用率+兩年賠付率
其中,兩年費用率=(本年和上年的營業費用(減攤回分保費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續費(含佣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費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營業稅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險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費之和×100%
兩年賠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賠款支出(減攤回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償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費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長期財產險責任準備金提轉差之和)×100%
經營期不足兩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經營期為限計算本指標。
以上公式中,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長期財產險責任準備金提轉差按照認可負債表中對相應準備金提取規定的口徑計算,其他項目的口徑與會計報表中對應項目的口徑相同。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小於103%。
(六)資金運用收益率=資金運用淨收益÷本年現金和投資資產平均餘額×100%
資金運用淨收益=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沖減短期投資成本的分紅收入-利息支出-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投資減值準備。其中,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潤表;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是指公司從事買入返售證券業務,融出資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是指公司從事賣出回購證券業務,融入資金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投資減值準備是根據《認可資產表編報說明》的要求提取,同時未在利潤表的“投資收益”項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資減值準備。
本年現金和投資資產平均餘額=(上年末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末現金和投資資產)÷2,相應數據取自認可資產表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目的“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不小於3%。
(七)速動比率=速動資產÷認可負債×100%
其中速動資產指認可資產表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的淨認可價值,認可負債指認可負債表中的“認可負債合計”的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大於95%。若速動資產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八)融資風險率=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公積金)×100%
其中賣出回購證券為認可負債表中的“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為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公積金等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兩項之和。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不大於50%。
(九)應收保費率=應收保費÷保費收入×100%
本指標的應收保費指認可資產表中“應收保費”的賬面價值中賬齡不長於1年的那部分應收保費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不大於8%。
(十)認可資產負債率=認可負債÷認可資產×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小於90%。
(十一)資產認可率=資產淨認可價值÷資產賬面價值×100%
其中資產淨認可價值和資產賬面價值分別等於認可資產表中“資產合計”項的“本年淨認可價值”和“本年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不小於85%。

人保監管

第四章 人壽保險公司監管指標
第十二條 人壽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有:
(一)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本年長期險保費收入-上年長期險保費收入)÷上年長期險保費收入×100%
長期險保費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壽保險健康險年金等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其中包括進入投資連結產品投資賬戶的那部分保費收入。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0%~8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者上年的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則指標值取999%。
(二)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本年短期險自留保費-上年短期險自留保費)÷上年短期險自留保費×100%
短期險是指1年期以內(含1年)的壽險健康險意外險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10%~6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費為零、負數或者上年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則指標值為999%。
(三)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本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100%
其中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認可資產-認可負債,公式中的認可資產應扣除年度內增資、接受捐贈等非經營性因素的影響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四)險種組合變化率=各類險種保費收入的占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險種類別數×100%
其中,各類險種保費收入的占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某類險種的本年保費收入÷所有險種的本年保費收入之和-某類險種的上年保費收入÷所有險種的上年保費收入之和|)。
目前的險種類別數為8: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個人年金、團體年金、長期健康險、個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險、團體短期意外和健康險。若公司實際經營的險種類別數小於8,則以實際數計算。
在本指標中,投資連結保險保費收入不包括進入投資賬戶中的那部分保費。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不大於8%。
(五)認可資產負債率=認可負債÷認可資產×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小於90%。
(六)資產認可率=資產淨認可價值÷資產賬面價值×100%
其中,資產淨認可價值和資產賬面價值分別等於認可資產表中的“資產合計”項的“本年淨認可價值”和“本年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不小於85%。
(七)短期險兩年賠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賠款支出(減攤回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償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險自留保費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之和)×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小於65%。
(八)投資收益充足率=資金運用淨收益÷有效壽險長期健康險業務準備金要求的投資收益×100%
其中,資金運用淨收益與財產保險公司的同名監管指標的計算項目相同,但不包括獨立賬戶中各項投資資產所產生的資金運用淨收益。
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業務準備金要求的投資收益=∑(不同評估利率的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的期末責任準備金×相應的評估利率)。
上述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按照認可負債表中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相同口徑計算,不包括計為獨立賬戶負債的那部分準備金。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125%~900%。
(九)盈餘緩解率=(攤回分保費用-分保費用支出)÷(認可資產-認可負債)×100%
攤回分保費用和分保費用支出來自公司利潤表對應項目,認可資產和認可負債分別來自認可資產表和認可負債表。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25%~25%。若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之差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取999%。
(十)資產組合變化率=現金和投資資產中各項目淨認可價值的占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現金和投資資產的項目種類數×100%
其中,現金和投資資產中各項目淨認可價值的占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某資產項目的本年淨認可價值÷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價值-某資產項目的上年淨認可價值÷現金和投資資產上年價值|)。
按照現行認可資產表,納入本指標計算的資產項目種類數為10: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股權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保單質押貸款買入返售證券、現金、其他投資資產。沒有股權投資的保險公司,以9作為指標計算的分母。
獨立賬戶中的資產不參與本指標計算。
計算公式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上年)價值等於認可資產表中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中的本年(上年)“淨認可價值”金額加上非認可的融資資產風險扣減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小於5%。
(十一)融資風險率=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公積金)×100%
其中賣出回購證券為認可負債表中的“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為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公積金等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兩項之和。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不大於50%。
(十二)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長期險責任準備金+本年長期險保費收入)×100%
其中,退保金的數據取自利潤表的對應項目,長期險責任準備金是資產負債表中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之和,長期險保費收入按保費收入的明細項目分析計算。
本指標值的正常範圍為小於5%。

指標管理

第五章 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管理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註冊會計師審計後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償付能力和監管指標報告一式兩份送達中國保監會。公司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責任人和財務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中國保監會可根據需要,調整各公司或單個公司的報告報送頻率。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信息進行披露。
保險公司在產品介紹和商業性廣告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信息。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在任何時點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於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責任人、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使其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第十六條 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於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除以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要求該公司提出整改方案並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逾期未達到的,可對該公司採取要求增加資本金、責令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範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經營費用規模、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直至其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
(二)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間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款所列措施外,還可責令該公司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公司的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採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3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還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
第十七條 在本規定施行前按本規定計算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已經小於100%的保險公司,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償付能力狀況。除適用第十六條的規定外,中國保監會還可根據各公司的特殊情況,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促使公司提高償付能力。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監管指標旨在對可能出現償付危機的保險公司做出預警。若保險公司有4個或4個以上監管指標值超過正常範圍(若指標值為999%,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具體原因決定是否確認為超過正常範圍),中國保監會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險公司提交報告說明指標超正常範圍的原因、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和改進方案;
(二)對保險公司進行全面檢查以評估其實際償付能力的狀況和趨勢;
(三)根據評估結果,按照本規定的相關條款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附 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再保險公司的監管指標暫時參照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對部分指標所使用的報表項目和科目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對不直接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其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管理另做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發〔2001〕5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一:償付能力額度狀況表(略)
附屬檔案二: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計算表(略)
附屬檔案三:認可資產表(略)
附屬檔案四:認可負債表(略)
附屬檔案五:認可資產表編報說明(略)
附屬檔案六:認可負債表編報說明(略)

附屬檔案

償付報表

償付能力額度狀況表
編報單位:200×年×月×日 貨幣單位:萬元
本年 上年
認可資產 (1)
認可負債  (2)
實際償付能力額度 (3)=(1)-(2)
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4)
償付能力溢額 (5)=(3)-(4)
償付能力充足率(%) (6)=(3)/(4)

附屬檔案2

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計算表
編報單位:200×年×月×日  單位:萬元
本年 上年
一 財產險或短期人身險業務
最近會計年度的直接保費收入 (1)
分入保費  (2)
分出保費  (3)
自留保費  (4)=(1)+(2)-(3)
營業稅及附加  (5)
淨值:1億元以下部分  (6)
淨值:1億元以上部分  (7)
最低額度A  (8)=(6)×18%+(7)×16%
二 最近年度綜合賠款金額  (9)
最近年度前1年的綜合賠款額  (10)
最近年度前2年的綜合賠款額  (11)
3年均值:7000萬元以下部分  (12)
3年均值:7000萬元以上部分  (13)
最低額度B  (14)=(12)×26%+(13)×23%
三 財產險或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額度 (15)=max[(8),(14)]
四 長期人身險業務
投資連結類業務的責任準備金  (16)
投資連結類業務的最低額度 (17)=(16)×1%
其他壽險業務的責任準備金  (18)
其他壽險業務的最低額度 (19)=(18)×4%
3年內的定期死亡險風險保額  (20)
3-5年定期死亡險風險保額  (21)
5年以上定期死亡險風險保額  (22)
未區分保險期的死亡險風險保額  (23)
死亡險的最低額度 (24)=(20)×0.1%+(21)×0.15%+(22)×0.3%+(23)×0.3%
其他險種的風險保額  (25)
其他險種的最低額度  (26)=(25)×0.3%
長期險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27)=(17)+(19)+(24)+(26)
五 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28)=(15)+(27)

附屬檔案3

認可資產表
編報單位:  200×年×月×日 單位:萬元
本年  上年
賬面價值  非認可價值 淨認可價值 淨認可價值
(1)  (2)  (3)=(1)-(2)  (4)
5.1 其中:上市股票
6 證券投資基金
9 拆出資金
11 其他投資資產
12 融資資產風險扣減
13 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
15 應收分保賬款
17 預付賠款
18 存出分保準備金
19 其他應收款
20 應收預付款項小計
21 固定資產
22 無形資產
23 其他資產
24 非獨立賬戶資產小計
25 獨立賬戶資產

附屬檔案4

認可負債表
編報單位: 200×年×月×日 單位:萬元
本年 上年
1.1 其中:未賺保費準備金
1.2保費不足準備金
2.1 其中: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
3 長期財產險責任準備金
5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6準備金負債小計
7 預收保費
8 保戶儲金
9 應付保戶紅利
10 累計生息保單紅利
11 應付佣金
12 應付手續費
13 應付分保賬款
14 預收分保賠款
15 存入分保準備金
16 應付工資和福利費
17 應交稅金
18 保險保障基金
19 應付利潤
20 賣出回購證券
21 其他負債
22 非準備金負債小計
23 獨立賬戶負債
24 或有負債
25 認可負債合計

附屬檔案五

認可資產表編報說明
報表結構
本表的主詞欄為各資產項目,分為現金和投資資產、非投資資產、獨立賬戶資產三大類;賓詞欄描述各資產項目的本年賬面價值、非認可價值、淨認可價值以及上年淨認可價值。其中,賬面價值是指報表項目在會計賬簿上的記錄價值(對需要計提壞賬、跌價等減值準備的資產,賬面價值為計提準備前的記錄價值),非認可價值是指報表項目的賬面價值中不被認可的價值,淨認可價值是指報表項目的賬面價值扣除非認可價值後的淨值
資產的認可標準
保險公司的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並由公司控制或擁有的未來經濟利益。在所有的資產中,只有那些可以被保險公司任意處置的可用於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義務的資產,才能被確認為認可資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認可,應符合以下三個原則:
(一)確認原則
在保險公司的資產中,那些雖然具有經濟價值但不能被用來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或者由於抵押許可權制或其他第三方權益的緣故而不能任意處置的資產,均不能被確認為認可資產。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的資產採取列舉法進行認可。一項資產,如果被保險監管機構明確指明為非認可資產,或者沒有被明確指明為認可資產,均應確認為非認可資產。
(二)謹慎原則
資產認可應遵循謹慎原則。對一項資產,如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其符合認可資產的定義,則應確認為非認可資產;保險公司在面臨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對資產的估價進行判斷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充分估計到各種可能的風險和損失,避免高估資產。
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本編報說明計提各項減值準備,計提金額在認可資產表的“非認可價值”一欄中反映。
(三)合法原則
所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保監會規定而擁有或控制的投資資產及非投資資產,均為非認可資產。

報表說明

序號1,銀行存款:指保險公司在銀行的各種存款。銀行存款為認可資產。其中,有跡象表明以及公司預計到期不能支取的銀行存款,確認為非認可資產。公司在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不在此項反映。
序號1.1,存出資本保證金:是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法》規定,將註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的20%,通過與商業銀行簽訂專門的資本保證金存款協定的方式繳存的保證金。
序號2,政府債券:指保險公司持有的、不帶有返售協定的國債。短期國債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長期國債投資按攤余價值(面值加未攤銷溢價之和或面值減未攤銷折價之差)計價並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政府債券為認可資產。
序號3,金融債券:指保險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短期金融債券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並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金融債券投資按攤余價值(面值加未攤銷溢價之和或面值減未攤銷折價之差)計價並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融債券為認可資產,但違反保監會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為非認可資產。
序號4,企業債券:指保險公司持有的由非金融機構企業發行的債券。短期企業債券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並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企業債券投資按攤余價值(面值加未攤銷溢價之和或面值減未攤銷折價之差)計價並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目前保監會批准保險公司可購買的電力、鐵路、三峽、電信通訊類企業債券為認可資產,但違反保監會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以及保險公司在《保險法》實施前已經持有或者在《保險法》實施後違規持有的其他企業債券均為非認可資產。
序號5,股權投資:指保險公司作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以獲取股利收入資本利得為目的所進行的權益資本投資。短期股權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並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按歷史成本計價並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股權投資為認可資產,但《保險法》或《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後違規持有的股權投資為非認可資產。
序號6,證券投資基金:指保險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購買的各類證券投資基金。無論公司管理層是否有意長期持有,在認可資產表中,證券投資基金均作為短期投資核算,按照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並計提跌價準備。證券投資基金為認可資產,但違反保監會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為非認可資產。
序號7,保單質押貸款:指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契約向保單持有人提供的質押貸款餘額。保單質押貸款為認可資產。
序號8,買入返售證券:指保險公司在銀行間拆借市場或交易所市場以契約或協定的方式,按一定的價格買入證券,到期日再按契約或協定的價格賣出該批證券,以獲取買入價賣出價差價收入。買入返售證券為認可資產。
序號9,拆出資金:指保險公司在《保險法》實施前對外拆出或《保險法》實施後違規拆出的資金。拆出資金為非認可資產。
序號10,現金。現金為認可資產。
序號11,其他投資資產:包括不動產投資、在證券營業部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各類存款以及其他無法歸入本表獨立項目的投資資產。對《保險法》實施前持有的不動產投資,以計提減值準備後的賬面淨額作為認可資產價值,減值準備列示於“非認可價值”欄內;在證券營業部的保證金存款為認可資產。
序號12,融資資產風險扣減:是保險公司因為從事證券回購交易而被用於質押的證券的價值,以及公司通過證券回購等方式融入資金購買的投資資產的風險扣減額。其“賬面價值”計為零,“非認可價值”等於認可負債表中“賣出回購證券”餘額的50%,“淨認可價值”等於“賬面價值”減去“非認可價值”。
序號13,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等於第1項至第12項的加總數。
序號14,應收保費:指長期人身險業務以外的保險業務,按保險契約規定應向投保人收取而暫時未收取的保費。賬齡小於1年的應收保費為認可資產,賬齡等於或大於1年的應收保費為非認可資產。對賬齡小於1年的應收保費,保險公司應合理預期其可收回程度,計提壞賬準備並反映在“非認可價值”一欄內。
序號15,應收分保賬款:指保險公司開展分保業務而發生的各種應收未收款項。分保應收賬款以扣除合理預期的壞賬準備後的金額確認為認可資產,但不得超過最高認可比例:賬齡不長於3個月的,最高按賬面價值的100%確認為認可資產;賬齡不長於6個月的,最高按賬面價值的70%確認為認可資產;賬齡超過6個月但小於1年的,最高按賬面價值的30%確認為認可資產;賬齡等於或大於1年的,全額確認為非認可資產。
序號16,應收利息:指保險公司的各類存款、債券、保單質押貸款等資產產生的應收或應計利息。如果生息的基礎資產是認可資產,則相對應的應收利息也是認可資產;反之則為非認可資產。
序號17,預付賠款:指保險公司在處理各種賠案過程中按照契約約定預先支付的賠款。賬齡不超過1年的預付賠款為認可資產,其餘為非認可資產。
序號18,存出分保準備金:指分保業務中分入公司按照契約約定存出的準備金。存出分保準備金最高按賬面價值的80%確認為認可資產。
序號19,其他應收款:指保險公司除應收保費、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利息以外的各種應收、暫付款項以及存出保證金。保險公司根據這些應收款項的可收回程度謹慎地計提壞賬準備。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對總公司的應收款項為非認可資產。
序號20,應收及預付款項小計:等於第14項到第19項的加總數。
序號21,固定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餘額。保險公司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後的金額確認認可資產。固定資產確認為認可資產的最高金額為資產負債表中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三項之和的50%。
序號22,無形資產:指保險公司以提供保險服務、對外出租或管理需要為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在無形資產中,除土地使用權為認可資產外,其餘均為非認可資產。如果有證據表明,土地使用權的預計可回收金額低於賬面價值,則應對其計提減值準備。
序號23,其他資產:指保險公司的材料物品、低值易耗品、待攤費用、遞延資產、抵債物資、待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以及其他無法歸入本報表獨立項目的各類資產。其他資產為非認可資產。
序號24,非獨立賬戶資產小計:等於第13、20、21、22、23等五項加總數。
序號25,獨立賬戶資產:指保險公司根據投資連結保險契約的約定而設立單獨進行資金運用和核算的投資賬戶中的資產。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內的投資資產,有市場價格的,應以市價計價。獨立賬戶資產為認可資產。
序號26,資產合計:等於第24項和第25項的加總。
四、其他事項
若保險公司的資金由集團控股公司集中投資,則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均應建立良好的內控和核算制度,確保有關記錄真實、完整和及時。控股公司集中持有的投資資產,應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配到子公司的認可資產表中。

附屬檔案六

認可負債表編報說明
報表結構
本表的主詞欄為各負債項目,分為準備金負債、非準備金負債、獨立賬戶負債和或有負債四大部分;賓詞欄為各負債項目的本年餘額和上年餘額。
報表項目說明
序號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指保險公司對保險期不超過1年的非壽險保單,為承擔報表日後的保單責任而提取的賠款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未賺保費準備金,二是保費不足準備金。未賺保費準備金是從未到期保單的自留保費中計提的尚未實現的保費收入。未賺保費準備金可以年(1/2法)、季(1/8法)、月(1/24法)和日(1/365法)為基礎計提,但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發生變更,應說明原因,並披露方法變更對未賺保費準備金的影響金額。如果提取的未賺保費準備金小於預期的未來賠付(含理賠費用),則應按其差額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
序號2,未決賠款準備金:指保險公司對在保單有效期內發生的未決賠款提取的賠款準備。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告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保險公司可按照《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計算的準備金大於按照《保險公司財務制度》提取的準備金,則可取大者為報表數。
序號3,長期財產險責任準備金:指保險期在1年以上的財產保險業務的責任準備金,包括(1)對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保險業務提取的責任準備金,以及(2)對長期工程險等以外的,不需要按照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長期財產險業務提取的責任準備金。對其中第(1)項責任準備金,在未到結算損益年度之前,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差額提存;對第(2)項責任準備金,按精算結果提取。
序號4,壽險責任準備金:指保險公司對壽險保單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按照保監會的有關精算規定計提,其中獨立賬戶的對應負債在本表的“獨立賬戶負債”中反映。
序號5,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指保險公司對1年期以上的健康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按照保監會的有關精算規定計提。
序號6,準備金負債小計:等於第1項至第5項的加總數。
序號7,預收保費:指保險公司在保單責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預收的保險費。
序號8,保戶儲金:指保險公司開辦以儲金利息作為保費收入的保險業務而收到保戶繳存的儲金。
序號9,應付保戶紅利:指保險公司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的紅利。
序號10,累計生息保單紅利:指保險公司已派發的保單紅利中,因為保單持有人選擇保單紅利留存保險公司生息而產生的本利之和。
序號11,應付佣金:指保險公司應向個人代理人和保險經紀公司支付的報酬。應付佣金按期末餘額列報。
序號12,應付手續費:指保險公司應向保險代理機構支付的報酬。應付手續費按期末餘額列報。
序號13,應付分保賬款: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分保業務而產生的應付款項。
序號14,預收分保賠款:指分保業務中分出公司按照分保契約預收的分保賠款。
序號15,存入分保準備金:指分保業務中分出公司按照契約約定接受分入公司繳存的準備金。
序號16,應付工資和福利費:指保險公司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序號17,應交稅金:指保險公司應交未交的各種稅金。
序號18,保險保障基金:指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
序號19,應付利潤:指保險公司應付未付給投資者的利潤。
序號20,賣出回購證券:指保險公司在銀行間拆借市場或交易所市場以契約或協定的方式,按一定的價格賣出證券,到期日再按契約或協定的價格買回該批證券,以獲得賣出該批證券後所得資金的使用權。
序號21,其他負債:指保險公司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拆入資金、存入保證金、預提費用、長期應付款、貨幣兌換以及其他無法歸入本報表獨立項目的各類負債。
序號22,非準備金負債小計:等於第7項至第21項的加總數。
序號23,獨立賬戶負債:指保險公司根據投資連結保險契約的約定而設立單獨進行資金運用和核算的投資賬戶,保險公司應按契約的約定將與該投資賬戶相關的責任確認為獨立賬戶負債。
序號24,或有負債:指保險公司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債務擔保、可能補交的稅款等。如果預期該義務最終發生的可能性大於50%,則應確認為認可負債。
序號25,認可負債合計:等於第6項、第22項、第23項和第24項的加總數。

其他簡介

能力定義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定義
所謂償付能力,就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監管部門確保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賠償和給付能力,從而有效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在國外,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可以追溯到19世紀70年代。經過100多年的演變,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發展,西方已開發國家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模式、技術和制度已趨於成熟,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得到各國保險監管機構的普遍認同和貫徹執行。管住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就是抓住了保險監管的牛鼻子;管不住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許多監管措施就難以落實到位,監管工作就很難抓出實效。 對

修訂原因

對原管理規定進行重大修訂的原因
一是保險業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這次制定和發布新的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是在保險業步入快速發展階段和我國加入WTO後保險市場對外開放迅速擴大的新的歷史條件下,保險監管機構轉變監管方式的重大舉措。保險業越是加快發展,越要增強風險意識,越要健全法制,加強監管。償付能力監管是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防範風險的重要手段。不抓償付能力監管,就難以做到既促發展,又防風險,就難以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我國保險業的對外開放,不僅意味著保險企業必須適應全球市場經濟的規則,也要求保險監管更多地採用國際通行的規則,把監管重心逐漸轉移到償付能力上來,更多地採用國際上通行的評估標準和監控方法。
二是進一步落實新《保險法》的需要。新《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就要求保險監管部門不斷地根據發展了的新形勢和新問題,按照審慎監管的原則,及時改進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的有關規章制度,確保保險監管能適應保險業發展和防範風險的客觀要求。
三是不斷總結經驗,進一步改進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的需要。原〈〈管理規定》通過兩年的試運行,積累了不少經驗,需要通過修訂予以確認,同時暴露出的一些問題,比如在某些方面與國際慣例和市場經濟的要求還有較大的差異,有的規定不夠科學,不利於準確地評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或者不夠詳盡、全面,操作性不強等,也需要及時修正和完善。

修訂意義

新《管理規定》的意義
新的《管理規定》將保險監管的重心逐漸轉移到更加市場化、專業化的償付能力監管上來,不僅有利於減少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各種不必要干預,給保險公司的自主經營留出更大的空間,而且可以引導保險公司改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防範經營風險,促進我國保險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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