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特徵

公證特徵就是指公證話動本身所展現出的特點以及與其他相關活動相比較而顯示出的不同之處。在理論上分清公證與其他類似行為的區別,有助於正確認識公證的特徵,並對理解公證的概念以及掌握公證基本原理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國家機構發出的證件或證明很多,如公安機構頒發的護照、居民身份證,房屋管理部門發的房屋產權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的《企業營業執照》等。但這些都不是公證,只有公證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出具的證明才稱為“公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職能只能由國家專門設立的司法證明機構—公證機構統一行使。公證機構以國家名義進行公證證明活動,其出具的公證文書不僅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普遍的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廣泛性、通用性、可靠性、權威性等特點,不受行業、國籍、職業、地域、行政級別的限制,在國際國內都能通行使用,這是其他機構的證明所不具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