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構管理體制

公證機構管理體制,是指國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和公證協會對公證機構的監督管理及其監督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公證是獨立的法律行業,公證處是直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有其特有的運行規律和管理需要。

科學的公證機構管理體制應包括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即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公證機構接受國家的監督管理是各國的通例,同時世界各國也普遍規定了公證人協會對公證行業的自律性管理。目前大陸法系的德國即採用這種體制對公證機構進行管理。德國的公證人管理體制是建立在公證公職性和自由職業性的基礎上的: 基於公職性,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對公證人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強力監督; 基於自由職業性,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不得干預其具體執業行為,由公證人協會執行對公證人執業道德、執業紀律及執業規範程度的監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