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受理

公證受理是指公證機構接受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的申請,並同意給於辦理公證的行為。受理是公證機構公證行為的開始,同時表明其法律關係的產生。

公證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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