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證員協會

中國公證員協會

中國公證員協會是法務部主管,由公證員、公證處、公證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證事業有關的專業人員、機構組成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成立於1990年3月30日。協會是由公證員、公證處、公證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證事業有關的專業人員機構組成的全國性公證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公證員協會
  • 外文名:China Notar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0年3月30日
  • 組織性質: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90年7月第19屆國際拉丁公證聯盟主席狄莫斯先生率團來訪;
1991年11月法務部、中國公證員協會、國際拉丁公證聯盟聯合在北京召開了《國際公證制度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1992年5月協會副會垂兼秘書長徐健同志率團以觀察員身份參加了在哥倫比亞召開的第20屆國際拉丁公證聯盟代表的大會;
1993年3月協會會長朱樂群同志率團在義大利的羅馬與十三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國際合作協定書;
1994年6月協會接待了西班牙公證人代表團;
1994年7月接待了國際拉丁公證聯盟主席施瓦茨根為首的公證人代表團;
1994年10月法務部法制司司長蘭全普為團長、由公證司、國務院法制局、全國人大法工委派員組團赴法國、義大利對公證立法進行考察;
1995年4月公證司副司長岳軍同志為團長組團回訪西班牙;
1995年5月底至6月上旬中國公證員協會副會長管振茹同志為團長組團赴德國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國際拉丁公證聯盟第21後代表大會並順訪盧森堡;
1995年6月中旬協會接待法國公證人代表團。
1996年3月接待日本公證人代表團(日本公證人代表團每年來訪一次)。
1996年9月國際拉丁公證聯盟國際合作部名譽主席迎卡諾先生來函向我們通報了印尼已向聯盟提出加入申請的訊息,並告之聯盟常務理事會將於1996年10月6日至9日在馬德里舉行的會議中把中國公證機構的議題列入議事日程。協會已復函表示我們正在為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頒布和公證制度的完善而積極創造條件,力爭在聯盟總部阿根廷的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召開的第22屆聯盟代表大會即聯盟成立50周年之際加入聯盟。
1996年12月6日國際拉丁公證聯盟國際合作委員會名譽主席達卡諾先生給中國公證員協會發來電傳,向我們通報了10月在馬德里會議上,國際公證合作委員會及常設委員會通過了有利於接納印度尼西亞(羅馬尼亞、克羅地亞及斯洛維尼亞)加入聯盟的決議,該決議將提交1997年5月末在聖多明戈召開的公證人成員大會作出最終決定的情況。迪卡諾先生希望有關中國公證員協會私營化的最終法律及其實施能在有效的時間內幹嘛確定,以便能在1998年10月布宜諾斯艾利斯大會期間召開的大會上為聯盟所接納。
1997年3月19目協會收到設在羅馬的聯盟秘書處主任埃勒娜夫人和聯盟主席胡戈·佩雷斯·蒙特羅的電傳,3月31日上午,協會管振茹副會長和張紀軍秘書長會見了埃勒娜夫人,並就義大利公證人代表團1997年實現回訪及1998年年底前聯盟與協會可否在北京召開一次研討會或小型座談會的有關事宜進行了商談。
1997年6月3日至13日公證司副司長、協會副會長段正坤同志任團長由法務部、法工委、財政部、協會聯合組成公證立法考察團赴西班牙、葡萄牙考察、訪問。
1997年8月4日至8月13日義大利公證人理事會主席吉卡羅·羅利尼先生率義大利公證人代表團一行19人(其中公證人9人),應法務部和中國公證員協會邀請回訪我國。訪問城市為北京、上海、西安和杭州。在京期間,代表團與法務部公證司和中國公證員協會就有關中國公證立法中涉及的一些問題及中國公證員協會加入聯盟的願望進行了座談和交流:參觀了長安公證處。在上海,與司法局公證管理處座談並參觀了一個公證處。在西安、杭州參觀遊覽。
1997年9月18日上午公證司肖義舜司長、協會管振茹副會長會見國際拉丁公證聯盟合作委員會副主席米歇爾.科爾迪埃和daxei法國軟體公司總裁馬克.貝魯賽爾(為了解中國公證立法進程和開發中國公證系統電腦軟體事來京)並進行了座談。肖司長介紹了中國公證隊伍現狀和業務開展、公證立法的進展等情況,並希望今後加強聯繫與交流,增強相互了解,同時也請米歇爾先生在中國公證員協會力爭1998年加入聯盟事給予幫助和支持作最大努力。管振茹副會長介紹和回顧了協會與聯盟的交往與聯繫,感謝米歇爾多年來對中國公證立法和入盟之事給予的關心和作出的努力。通過座談和交流,米歇爾先生認為中國公證員協會加入聯盟條件基本成熟,但此時提出入盟申請為時過早,應在加快公證法出合作出努力。
1997年12月20日國際拉丁公證聯盟合作委員會副主席、法國公證人高等理事會主席米歇爾.科爾迪埃給協會會長來函,主要內容是:1、提醒我們注意,有關新會員入會的程式,根據《聯盟條例》第5條的規定,申請加入聯盟必須提供書面申請及有關資料;2、聯盟將於1998年4月27日至29日在巴黎召開聯盟理事會,蒙特羅主席希望屆時能見到中國公證人代表團。
1998年4月25日至5月4日應聯盟理事會邀請由公證司司長、中國公證員協會代會長肖義舜為團長、公證司牛文忠同志和外事司趙林娜同志三人組成代表團赴法國巴黎參加了聯盟理事會。中國公證代表團受到理事會的高度重視。會前,聯盟合作委員會專門召開會議,肖團長向合作委員會介紹了中國公證情況,並在會上向主席正式提交了書面入盟申請。肖團長在理事大會上作了發言,並回答了各位理事的提問。主席在大會上宣讀了中國加入聯盟的申請書。會後與一些國家進行了交流。理事會認為加入聯盟必須有一部成文的《公證法》,但在《公證法》未出台前可以起動入盟的審查工作,8月聯盟主席將率團來中國考察。理事會後,代表團順訪義大利,並與義大利公證人組織簽訂了公證界培訓、交流合作協定書。
1998年9月26日至10月8日應國際拉丁公證聯盟的邀請,以公證司副司長、中國公證員協會秘書長張紀軍同志為團長的中國公證代表團赴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參加了國際拉丁公證聯盟第22屆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們參加了各專題組的討論,聽取了專門委員會的學術交流,就中國公證員協會加入國際拉丁公證聯盟、共同舉行研討會等事宜與聯盟主要領導人進行會談並達成了共識。代表團還參觀了當地公證人協會和公證人事務所。
2000年5月9日-13日,應古巴公證人協會、國際拉丁公證聯盟合作委員會名譽主席維多里奧·迪·卡尼歐的邀請,由中國公證員協會副會長管振茹任團長,協會常務理事、貴陽市公證處主任鄧忠偉、法務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助理調研員胡長明和廣東省公證處公證員鄧軍群(翻譯)四人組成的中國公證代表團在古巴的巴拉德羅參加由古巴法學家聯盟和古巴公證人協會聯合舉辦的古巴公證人第三屆國際公證研討會。參加會議的還有英國、比利時、西班牙、義大利、俄羅斯、瑞士、羅馬尼亞、墨西哥等十多個國家的公證人組織和公證人代表。這次會議共有140多人參加了大會,會議在巴拉德羅的美洲廣場會議中心舉行。會議就商業領域內的公眾信任感;有限公司的章程、公證人參與章程的制定;公司的組織代表;古巴共和國商業公司在境外的活動;對公證書證明價值的公證性和司法性估計;商業註冊登記的問題和作用;比較法中的公證檔案等問題進行了廣泛和深入的研討。
2001年5月22日-6月1日,應中國公證員協會邀請,以義大利公證人高等理事會前主席吉諾拉·馬里康達先生為團長的義大利公證人高等理事會一行15人對我國進行了訪問。該團此次訪華旨在了解我國公證改革和發展的情況,促進兩國公證界相互間交流和增進友誼。代表團在華期間,訪問了北京、上海和西安三個城市,參觀了長安公證處、北京市公證處、陝西省公證處和上海市公證處並進行了座談。意方著重介紹了義大利公證信息的收集交流和公證人基金的有關情況。代表團在京期間,協會會長孫鴻翔、副會長管振茹會見了代表團成員,介紹了我國公證改革和發展的狀況。雙方在友好的氣氛中就共同關心的公證業務工作進行了廣泛的交流。義大利代表團對我國公證事業的發展以及我國改革開放取得的巨大成就表示讚賞,認為我國公證事業前途廣闊,祝願我們取得更大成就。並一再表示,今後要進一步加強兩國公證界的交流與合作。
2001年7月22日,應法國、義大利公證人高等理事會邀請,以中國公證員協會會長孫鴻翔為團長,由中國公證員協會、地方公證員協會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有關成員組成的中國公證代表團一行12人前往法國、義大利考察。代表團主要就法國和義大利公證責任保險制度進行了認真考察,對我國公證職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完善起到積極的借鑑作用。
2001年8月,國際拉丁公征聯盟合作委員會主席哈爾馬特·范斯勒致函中國公證員協會會長孫鴻翔,稱國際拉丁公證聯盟常設理事會已經要求國際合作委員會就中國入會問題提交了一個報告。在國際拉丁公證聯盟常設理事會上就中國入會問題進行了討論,對中國要求入會表示歡迎,並一致同意在正式人會前授予中國公證員協會觀察員地位。作為觀察員,不需邀請就可以參加國際拉丁公證聯盟的代表大會委員會、個人會員委員會、公證社會保險委員會、公證國際委員會、青年公證人委員會、諮詢和司法安全委員會、人權委員會等大部分會議。
2001年7月和9月,應法國公證人協會高等理事會的邀請,協會分兩批組織了40名公證管理人員和公證員赴法國進行了培訓和考察。代表團在法期間,主要就法國的公證制度以及與不動產公證有關的法律知識進行了考察和培訓,並同法國的公證人、法官以及政府官員等進行了廣泛的交流。中法上海公證法律交流培訓中心也在南京、杭州成功地舉辦了兩次(共160人)法國公證法律專題講座,獲得了很大反響和良好的效果。
2001年9月30日至10月5日,應國際拉丁公證聯盟主席、希臘公證協會主席暨第23屆國際拉丁公證聯盟大會籌備委員會主席的邀請,協會組團參加了在雅典舉行的第23屆國際拉丁公證聯盟大會。代表團在大會上與各國公證人代表進行了廣泛交流;拜會了現任主席及新任主席,詳細介紹了中國公證界的發展與改革情況,並共商了2002年中國公證員協會與國際拉丁聯盟聯合在上海舉辦國際公證研討會等有關事宜。
2001年11月5日至24日,協會組織23名公證管理人員和公證員組成中國代表團赴德國進行了為期19天的考察、培訓。此次考察培訓是公證系統第一個國家級立項並受國家外國專家局資助的項目。代表團在德期間就德國的公證制度、德國公證管理體制、公證改革和公證戰略發展的前瞻性問題和公證人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的建設情況等有關內容進行了系統的考察和學習。同時和德國公證界進行了廣泛的接觸,並就兩國公證界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富有成效的研討和交流。
2002年4月14日至20日,以國際拉丁公證聯盟國際公證合作委員會主席塞古拉·朱巴諾為團長的國際拉丁公證聯盟考察團一行5人來華就中國入盟事宜進行考察。考察團先後在上海、南京、北京參觀了公證處。法務部副部長段正坤會見了考察團成員。協會會長孫鴻翔向考察團作了申請入盟的陳述報告。最後,協會和國際拉丁公證聯盟舉行了記者招待會,向中外記者介紹了協會和聯盟的情況,以及申請入盟和考察觀感。協會會長孫鴻翔以及國際拉丁公證聯盟國際合作委員會主席塞古拉·朱巴諾分別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主要職責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指導全國的公證工作,指導各地公證員協會工作;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會員的違紀行為;
負責會員的培訓,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負責全國公證員統一考試的具體組織工作;
負責公證宣傳工作,主辦公證刊物;
負責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開展有關公證事宜的研討、交流與合作活動;按照《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定》的規定,負責海峽兩岸公證書的查證和副本的寄送工作;
負責公證專用水印紙的聯繫生產、調配,負責公證賠償基金的管理,對外提供公證法律諮詢服務等。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圖示組織機構圖示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利機關,每四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中國公證協會秘書處主要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由辦公室、法律事務部、會員部、培訓部和《中國公證》雜誌社組成。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中國公證協會(China Notary Association)。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條協會性質:中國公證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的,由公證機構、公證員、地方公證協會以及其他與公證事業有關的專業人員、機構組成的全國性公證行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和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培育和踐行“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核心價值觀,始終維護和不斷增強公證公信力,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權益,促進公證事業改革和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民政部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本協會的職責:
(一)依照本章程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指導全國的公證工作,指導地方公證協會工作;
(三)制定行業規範;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五)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六)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會員的違紀行為;
(七)負責會員的培訓,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
(八)負責全國公證賠償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對地方公證協會管理使用的公證賠償基金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負責公證宣傳工作,主辦公證刊物;
(十)負責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開展有關公證事宜的研討、交流與合作活動;
(十一)負責海峽兩岸公證書的查證和公證書副本的寄送工作;
(十二)負責公證專用水印紙的聯繫生產、調配,協助行政主管部門作好管理工作;
(十三)對外提供公證法律諮詢等服務;
(十四)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法務部委託的事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取得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的公證機構和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地方公證協會為本協會團體會員。其他與公證業務有關的機構,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協會團體會員。
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的公證員為本協會個人會員。公證管理人員、從事公證法學教學、科研以及對公證制度有研究的人員和中國委託(香港)公證人、中國委託(澳門)公證人,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協會個人會員。中國委託(香港)公證人、中國委託(澳門)公證人成為會員,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批准。
第八條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協會舉辦的福利;
(四)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學習、研討和交流活動;
(五)使用本協會的圖書資料;
(六)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七)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九條個人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維護會員間的團結,維護公證職業的榮譽。
第十條團體會員享有除第八條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履行第九條的義務。
第十一條經申請批准加入的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四)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認為依法應由它行使的職權。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定重要事項需經出席人數2/3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常務理事並從中選舉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需要,增補或罷免個別常務理事;
(五)決定設定或撤銷本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六)制定本協會的辦事規則和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以提前或推後。
第十九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除第二、三、四項以外的職權,並決定聘任或解聘協會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占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於兩次,聽取並審議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辦事機構的工作報告,研究決定重要事宜。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其他重大事務。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門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
(三)決定專門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捐贈;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主要用於開展協會工作,為會員提供公證信息、資料,開展學術交流、培訓、療養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動,支付協會辦事機構及其人員的各項開支。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3年1月11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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