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

公證文書

公證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司法制度,其特點是由國家成立公證機關,對公民所要求公證的事項,經過法定程式的審核後,公證處如認為正確無誤及合乎法律,便可發公證書。公證文書是公證人行使的公證權的體現,就如裁判文書是法官行使的司法裁量權的體現。

公證文書: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對其法律行為,或者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做出證明的法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證文書
  • 外文名:Notarial documents
  • 包括:國內公證和涉外公證
  • 傳入時間:清朝末年修律
  • 特色:國家特設專職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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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

由於公證處所能公證的範圍很大,只要不違反法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的話,公民均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向公證處申請公證文書。現時公證書可以說得上是深入民間,在國內有很強的公信力。

公證文書

按法務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包括國內公證和涉外公證兩部分。國內公證又分為經濟契約公證和民事法律關係公證兩大類。

中國公證制度概況

公證是一種古老的法律制度,有兩千多年的發展史。它起源於古羅馬共和國時代,歐洲在15世紀就出現了世界最早的公證法,拿破崙的民法典中就作出了一系列公證的規定。

公證的歷史

公證制度在清朝末年修律時正式傳入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國後一直都有推行公證制度,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法院暫行組織條例》規定公證由市、縣級法院辦理。1954年,公證工作轉歸國家司法行政機關領導。文革時期,受當時社會極左思潮影響,公證活動幾乎停頓,僅保留涉外公證歸法院辦理。直至1982年,中國政府為了適應改革開放,頌布了現行的《公證暫行條例》,重新確立及推行公證制度。

公證處架構

按照現行的《公證暫行條例》,內地的公證職能是由國家設立的公證處統一行使。公證處的設定從縣、市至省都有,彼此承辦的業務並無區別,但省公證處受理範圍則更大些。各級公證處彼此之間互不隸屬,但要接受當地司法廳或司法局的管理和領導,像省公證處就由省級司法廳直轄管理,而縣公證處則由縣司法局管理,兩者不存在直屬領導關係。
每間公證處設有公證員及助理公證員,並可根據需要設立主任和副主任。公證是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幹部管理的規定任免。

公證的意義

公證制度的特色,在於國家特設專職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司法證明權。在這種制度之下,公證處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引起民事權益的法律行為,如收養、繼承等,對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如債權文書等,按法定程式審查後而加以證明的一種司法行為。由於公證處為國家機關,且公證文書籤發前有法定的審查手續,是以經過公證的檔案,在國內一般是有很強的公信力。
時至今日,內地的“公證”已為人們廣泛使用。大至企業收購、合併、土地拍賣、銀行巨額貸款,小至公民婚嫁、繼承、買樓或出國留學,無不與公證息息相關。公證文書使用範圍遍及超過100個國家和地區,可見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使用公證已非常普遍。

公證文書翻譯樣本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tate of New York
Department of State
I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XXXwas Clerk of the County of New York in the State of New York, and Clerk of the Supreme Court therein, being a Court of Record, on the day of the date of the annexed certificate, and duly authorized to grant same; that the seal affixed to said certificate is the seal of said County and Court; that the attestation thereof of said Clerk is in due form and executed by the proper officer; and that full faith and credit may and ought to be given to said Clerk’s official acts.
In Testimony Whereof, the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seal is hereunto affixed.
Witness my hand at the city of New York
this 8 day of August Two Thousand and Eight
Sandra J. Tallman
Special 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
美國
紐約州
州務部
特此證明,Norman Goodman在出具所附證明之時系紐約州郡書記員及該縣最高法院(記錄法院)書記員,其系經正式授權後出具所附證明;證明上所蓋公章為紐約郡公章及該縣最高法院公章;所附該書記員的宣誓書格式正確且經由適當官員簽署;並且,對於該書記員的公務行為,應給予完全的尊重和信任。
以此為證,特此加蓋紐約州州務部公章。
(蓋章見原件)
2012年8月13日於紐約市簽上本人姓名。
Sandra J. Tallman (簽名)
特別副州務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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