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申請書

公證申請書

公證申請書是公民、法人、非法人團體向國家公證機關提出的書面文書,用以請求其依照法定程式對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證明。所謂法律行為,是指引起權利義務關係確立、變更和中止的行為;所謂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檔案、證書和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即能夠產生權利義務關係的文書;所謂法律事實,是指一切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確定、變更或中止的現象。上述三個方面的事項都可以申請公證機關辦理公證。當事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一般應提交書面申請書,如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請公證員代為書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證申請書
  • 組成:名稱,申請人的自然情況等
  • 方法:說明
  • 要求:單位名稱一定要寫全稱等
格式,寫作要求,

格式

公證申請書由以下五部分組成:
名稱。即在首行的中央部分寫明“公證申請書”五個字。
申請人的自然情況。申請人如系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單位、住址、聯繫方式等內容,如若委託代理人代為公證的,還應寫明代理人的上述自然情況;申請人如果是法人,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地址、企業性質、開戶銀行、賬號;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籍貫、電話和住址,如委託代理人代為公證的,還應寫明代理人的上述情況。
申辦事項及作用。在這一項中主要應寫明辦理的公證是屬於哪種公證。如證明經濟契約的證明檔案的副本與原本相符等。如辦理的公證有特殊用途,也應一併註明。
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在這一項里應逐一說明辦理公證所需的證明材料的名稱,如法人代表證明、委託書等。
結尾。這一部分應首先寫明申請人或單位,並簽字蓋章,然後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最後註明申請時間。

寫作要求

公證申請書主要採用說明的方法,寫起來比較簡單,但仍不能籠統、草率,要詳細、具體、明確地將有關事項逐一註明,使人一目了然。申請單位的自然情況要寫得具體、詳細、明確。單位名稱一定要寫全稱,不能寫簡稱。法定代表人一定要填寫本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不能寫其他人。如單位業務人員受法定代表人委託辦理公證事項時,可將其姓名等自然情況填寫在委託代理一欄內。申辦事項及用途要寫得具體,不要繞彎子。提供的證明材料應該詳細、全面,便於公證機關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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