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行為

公證機關與當事人所進行的能發生證明效果的行為。包括公證機關受理申請行為、審查公證事項行為、調查行為、製作公證文書行為;當事人提出申請行為、提證行為等。
公證行為須具備下列條件:1.申請公證事項屬公證機關主管與管轄;2.當事人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由其監護人或代理人代理):3.對某一事項的公證發生在糾紛之前。公證行為必須按公證程式進行。否則不發生法律上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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