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行賄罪

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行賄罪
  • 數額巨大:10萬元以上
  • 規定:《刑法修正案(六)》
  • 刑期:處3年以下
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8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是指行賄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所謂“數額巨大”是指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如果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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