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刑法罪名的名稱是不能隨意修改、加工,對於刑法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是關於“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這一罪名的具體規定,不是所謂的“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建議將此詞條內容併入到“對非國家人員行賄罪”裡面,或者直接刪掉此詞條,以免造成誤導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 客體:市場競爭秩序
  • 主體:經營者
  • 性質:我國犯罪罪名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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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及其構成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公平自願的原則,違反國家規定,直接破壞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以及市場經濟的有序性、規範性,嚴重的則構成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形式。回扣是商品買賣或服務活動中,賣方從其賣得的價款中返還給買方的一部分款項。手續費是指佣金以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居間人所得的佣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利性服務等經濟活動的法人、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機關或其所屬部門也可能成為主體要件。

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為故意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認定

(一)本罪與請客送禮的界限
在現實生活中的禮尚往來一般都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且禮品的價值一般較小,行為人沒有明顯的、直接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這與本罪的行賄行為有本質區別。
(二)本罪與向公司、企業人員一般行賄行為的界限
根據本條的規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數額未達到較大的,屬於向公司、企業人員一般行賄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處罰

依本條的規定,本罪的處罰分為以下幾點:
1、自然人犯本罪,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對於罰金的數額,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主要根據行賄的數額和情節來確定。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主要根據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3、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不管犯罪輕重,只要有自首行為的,均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犯罪預防

在市場競爭中,避免採取不正當競爭的手段,特別是不要為攬業務而採取向有關人員行賄的方式。
【法律指引】
刑法:(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刑法第八修正案規定,對外國人的行賄的處罰。

四川省規定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的規定如下:
七、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2萬元以上,單位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2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10萬元以上,單位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5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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