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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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發布的決定。2015年8月29日發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 發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5年8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5年10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

發布信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政策全文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二、刪去第七十五條第三項中的“存貸比例”。
本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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