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34)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歷屆主席令,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歷屆主席令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1986年1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6年1月20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四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1990年9月7日的決定:
一、免去李鵬兼任的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職務。
二、任命陳錦華為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9月7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10月27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7月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0年7月8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四號
《反分裂國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05年3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3月14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8月28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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