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2003年9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 通過時間:2003年9月30日
  • 地區:內蒙古自治區
  • 內容:職業教育法實施方法
  • 實施時間:2003年12月1日起
內容,時間,辦法(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

內容

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把職業教育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合理調整布局結構,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促進職業教育與其他各類教育協調發展。
第三條 職業教育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社會參與、區域協作的管理體制。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職業教育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職業教育應當以中等職業教育為重點,逐步擴大高等職業教育的規模;積極發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建立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與普通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結構合理的職業教育體系。
第五條 職業教育應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培養培訓生產、管理和服務一線需要的實用型、技能型人才,突出職業道德教育和從業技能訓練。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優先發展民族職業教育,扶持農村牧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職業教育。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發展職業教育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重點辦好起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組織、指導和扶持企業、行業和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第二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八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具備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基本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申報審批手續。
第九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在辦學形式、專業(工種)設定、教學計畫制定、教材選用、教師聘用、教育教學活動以及招生規模確定、學籍管理、經費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
第十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圍繞提高受教育者的職業能力,把教學活動與生產實踐、社會服務、技術開發及技術推廣結合起來,培養和提高受教育者的實踐能力和專業技能素質。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勞動力需求預測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預測結果。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適應經濟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和勞動力市場變化,及時調整專業設定,增強對社會需求的適應性。
第十二條 職業學校應當實行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相結合、全日制與部分時間制相結合、職前教育與職後教育相結合,實行靈活的學制和學習方式,推行學分制等彈性學習制度,為學生半工半讀、工學交替、分階段完成學業等創造條件。
第十三條 農村牧區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與農林牧科技部門、高等學校的合作,利用現有的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資源,積極開展農牧民文化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對農村牧區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和進城務工人員的培訓。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就業培訓指導,充分利用現有的教育資源,組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再就業培訓,提高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能力。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接納殘疾人入學;特殊教育學校應當積極開展對殘疾人的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強化自主培訓功能。企業應當與職業學校加強合作,實行聯合辦學;要為職業學校提供兼職教師、實習場所和設備。
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可以根據辦學需要和發展方向舉辦企業,為學生提供實習基地。
第十八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應當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重點職業學校開設的主體專業,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其畢業生獲得學歷證書的同時,可視同職業技能鑑定合格,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社會就業服務體系,為職業學校畢業生在本地或者異地就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和便利條件。
職業學校應當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條 自治區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執行就業準入制度。用人單位招收、錄用職工,屬於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職業(工種),應當從取得相應學歷證書或者職業培訓合格證書並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屬於一般職業(工種),應當從取得相應學歷證書或者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中優先錄用。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也應當接受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職業教育的經費投入,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在財政預算中單列。
自治區鼓勵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 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投入職業教育經費。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應當高於同級普通學校。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舉辦民族職業學校或者民族班,鼓勵和支持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職業教育,對民族職業教育所需的師資、教材、設備以及助學金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農村牧區科技開發經費、技術推廣經費、扶貧資金時,應當安排一部分農村牧區勞動力培訓經費;安排農牧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時,應當安排一部分農村牧區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建設經費。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徵收的城市教育費附加,安排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十五,已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地區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條 民辦職業學校享受舉辦社會公益事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單位,可以採取出租、轉讓閒置的國有、集體資產等措施,扶持民辦職業學校。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職工和準備錄用人員進行職業教育和培訓的費用。企業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二點五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列入成本開支。企業教育培訓費的提取和使用應當接受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專項用於職業教育和職工培訓,禁止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信貸原則和有關規定,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擴建校舍、購置設備和生產實習基地建設等方面視同企業予以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採取貼息貸款方式加以扶持。
金融機構應當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職業教育提供助學貸款。
第二十九條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對教育事業的優惠政策,支持職業學校辦好實習基地、發展校辦產業和開展社會服務。
第三十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殘疾學生減免學費。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多種途徑設立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獎勵成績優秀學生或者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或者捐贈,企業和個人通過政府部門或者社會中介機構對職業教育的資助或者捐贈,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二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按照規定收取的學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確保全額返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時撥付,不得沖抵財政撥款,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 從事職業教育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教師資格。職業教育教師享受同級普通學校教師待遇。
鼓勵和支持各類高等學校優秀畢業生和企業特殊技能人才到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任教。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設職業教育師資培訓基地。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教師通過多種途徑,提高學歷層次、專業水平和實踐能力。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實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雙職稱制。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扶持一批專業對口的企業作為職業學校的實習基地。在職業學校相對集中的地區可建設一批共享的實驗和培訓基地。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外實習基地建設,採取多種途徑和方法,與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共建或者合作,利用其設施、設備等開展實踐教學。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接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並對參加實習的學生進行生產實踐指導。安排未成年學生實習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參照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變更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給學業成績或者技能考核不合格者頒發學歷證書或者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其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教育質量達不到標準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其停止招生,取消辦學和培訓資格。
第三十九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職業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侵占、挪用、剋扣職業教育經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歸還或者補足職業教育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職業教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時間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實施。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就《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職業教育是整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普通教育相比,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聯繫更直接、更緊密。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是調整經濟產業結構、提高勞動者素質、加快人力資源開發的必然要求。特別在經濟基礎比較落後的地區,職業教育更是直接為生產、管理和服務一線培養套用型、技能型、用得上、留得住人才的重要途徑。自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職業教育法)頒布實施以來,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作了不少宣傳貫徹工作。幾年來,我區職業教育發展速度加快,規模進一步擴大,截至2002年底,我區各類職業學校500餘所(初、中、高等職業學校分別為201所、292所、13所),在校生33萬人(分別為11.31、18.98和2.21萬人)。初步建立起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並舉,以中等職業教育為骨幹,初、中、高等職業教育相互銜接,並與普通教育相溝通的職業教育體系。
我區各類職業教育發展,特別是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高中階段教育結構不合理狀況。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有用人才,1996年至2002年,我區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累計達到40多萬人,這些中初級技術人才和熟練勞動者多數都成為生產和服務一線的勞動骨幹或脫貧致富的新農民。近年來,我區主動適應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和社會發展需求,積極推進職業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最佳化學校及專業布局結構,大力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其他教學基本建設,取得積極的成果。在全國職業教育連年滑坡的情況下,2002年,我區職業高中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數和在校生數都較上一年有所增長,職業教育發展出現好的勢頭。
但是,隨著我國加入WTO,國家實施科教興國和西部大開發戰略,自治區工業化、城鎮化和產業結構調整進程的加快,我區的職業教育不論是辦學指導思想,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還是總體教學質量,辦學和管理水平,都不能很好的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我區的職業教育經費投入不足,辦學條件差,有些職業學校學科專業建設缺少特色,實驗實習條件較差,"雙師型"教師隊伍的質量還有待於提高,就業準入制度還沒有完善地建立起來,畢業生就業渠道不暢,學校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機制也不夠健全,特別是受近年來普通高中和高等學校連年擴大招生的影響,各類職業院校生源不足、有的學校辦學規模萎縮。這些困難和問題成為制約我區職業教育發展的重要因素,特別需要依據職業教育法制定出符合我區實際的地方性法規,為進一步發展職業教育提供法律保障。
二、實施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和立法依據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我區教育法制建設始終給予了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1988年、1999年和2001年,連續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三部法律的實施辦法,加快了我區教育事業法制化管理的進程。同樣,對本實施辦法立法工作也非常重視,早在全國職業教育發展處於低谷狀態的2000年,就提出職業教育的發展具有光明的前景,要求我們提前進行立法前期準備工作。2001年10月,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分管主任帶隊,深入全區4個盟市,對職業教育法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為期9天的執法檢查。2002年6月,在人大常委會分管主任的主持下又赴區外5省市進行了立法前期調研。今年3月,自治區人大有關部門又召集各有關方面參加的研討會,對實施辦法初稿提出修改意見。實施辦法(草案)形成後,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又在廣泛徵詢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兩次大的修改。最後經自治區政府2003年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今天提交人大審議的實施辦法(草案)。
實施辦法(草案)主要的立法依據是職業教育法,它是我國發展職業教育幾十年經驗的結晶,是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法律保障。它對職業教育的地位作用、體系結構、方針原則、辦學職責、管理體制和經費渠道所做的原則規範,是制定實施辦法的根本依據。
去年,國務院組織召開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會後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新形勢下改革發展職業教育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以及政策措施。為新時期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指明了方向,是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綱領和政策保障,也是本次立法的一項重要依據。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民族教育的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發〔1999〕9號),《中國教育和改革發展綱要》(中發〔1993〕3號),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意見》(內黨發〔1999〕19號)有關改革和發展職業教育的內容,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教委《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意見》(內政發〔1998〕102號)等,也是制定實施辦法(草案)的重要參考。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職業教育的辦學和管理體制。實施辦法(草案)之所以重申了職業教育法和國務院決定中明確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職能,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教育有關工作的規定,主要基於職業教育的辦學主體是多元化的。職業教育的主要面向是本地區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是面向社會各行業、各企業事業單位的,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在舉辦職業教育的同時,要充分發揮行業和企業事業單位舉辦職業教育的積極性,引導和鼓勵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舉辦職業教育,積極促進民辦教育和社區教育的發展。在管理體制上,要注意強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責,特別要強化盟市一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統籌協調職責。逐步建立起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2.關於發展農村牧區和民族職業教育。農村牧區職業教育是我區職業教育的重點和難點,也是本實施辦法(草案)的一個特色。實施辦法(草案)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四條對發展農村牧區的職業教育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目的是為了儘快扭轉我區農村牧區職業教育的落後狀況。農村牧區的職業學校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資源,密切與農林牧科技部門的合作,繼續抓好"三教統籌"和農科教結合,提高農牧民文化素質和實用技術水平。隨著我區城鎮化步伐的加快,要高度重視對農村牧區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和進城務工人員的培訓。根據國務院決定精神,實施辦法(草案)第十四條對農村牧區勞動力培訓經費和職業學校建設經費保障作出了原則規定。實施辦法(草案)第八條還特別要求對民族職業教育給予政策和資金上的扶持,以體現優先重點發展民族教育的原則。
3.關於職業教育的經費投入。按照職業教育法的規定,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但我區至今沒有制定出相應標準,也未執行上述撥款辦法。因此,實施辦法(草案)笫十三條重申了這一法律規定。為了多渠道籌集職業教育經費,根據國務院決定,實施辦法(草案)規定了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不低於15%,已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地方不低於20%;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提取職工培訓經費。為加強職業教育經費管理,實施辦法(草案)規定了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根據基層的普遍反映,實施辦法(草案)特別明確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確保學費和其他收入全額返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不得沖抵財政撥款等規定。
4.關於實行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行就業準入制度是促進職業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前提是職業學校的畢業生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但是,目前我區多數用人單位在錄用工作人員時,並未執行就業準入制度的相關規定,造成了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素質偏低的問題。為此,根據國務院決定精神,我們在實施辦法(草案)第十條中規定:經有關部門認定,重點職業學校的主體專業畢業生,取得學歷證書可視同職業技能鑑定合格,同時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此規定可以充分發揮職業學校的辦學積極性,避免重複培訓和重複教育,有利於疏通職業學校畢業生快速進入就業崗位的渠道。同時,在實施辦法(草案)第十二條進一步明確了就業準入制度的具體要求。有關部門應當結合企事業勞動用工制度和人事分配製度改革,嚴格執行就業準入制度。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和崗位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其它崗位也應優先錄用接受過專門培訓、有職業資格的人員,這是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關鍵。
5.關於提高辦學質量,突出職業教育的實用性和專業特色。這個問題,是職業教育能否得到社會認可,能否健康發展的關鍵。因此,我們把它放在實施辦法(草案)總則第四條加以強調。與普通教育一樣,教育教學質量永遠是職業教育的生命線,沒有質量的職業教育是沒有生命力的。同時,職業教育必須突出"職業"特點,必須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培養目標、人才質量規格和社會效益等方面貼近實際,辦出特色。實施辦法(草案)第六條還賦予了職業學校和職業教育機構在辦學形式、專業(工種)設定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權。這樣規定,使職業教育能夠緊密結合當地人才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及時調整辦學模式和專業設定,在培養急需實用人才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6.關於法律責任。職業教育法中對法律責任規定較為籠統,給實際工作帶來不便。為使相關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執法有據,更好地保護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規定,實施辦法(草案)設立了"法律責任"一章,明確了違法辦學、違法發證、違法收費,以及侵占、挪用、剋扣職業教育經費、不履行法定辦學職責等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使實施辦法(草案)更具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說明,連同實施辦法(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7月22日,分組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職業教育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我區出台這個實施辦法十分必要。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調研組,就辦法(草案)中的一些重要問題先後深入到呼市、包頭兩地的有關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進行了實地考察,召開了座談會,同時還徵求了立法諮詢顧問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查意見,結合調研了解的情況,與教科文衛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辦法(草案)進行了逐條修改,提出了修改意見。2003年8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教育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辦法(草案)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職業教育中的政府職責。具體增加如下內容: 1.辦法(草案修改稿)總則增加三條內容:"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把職業教育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合理調整布局結構,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促進職業教育與其他各類教育協調發展。""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優先發展民族職業教育,扶持農村牧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職業教育。""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發展職業教育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重點辦好起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組織、指導和扶持企業、行業和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2.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二章增加三條內容:"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開展勞動力需求預測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預測結果。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適應經濟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和勞動力市場變化,及時調整專業設定,發展面向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的專業,增強專業適應性。""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就業培訓指導,充分利用現有的教育資源,組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再就業培訓,提高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能力。""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社會就業服務體系或者建立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為職業學校畢業生在本地或者異地就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和便利條件。職業學校應當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3.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章增加三條內容:"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職業教育的經費投入,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在財政預算中單列。自治區鼓勵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職業教育,從政策和資金上解決民族職業教育的師資、教材、設備以及助學金等問題。""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扶持一批專業對口的企業作為職業學校的實習基地。職業學校也應當加強校內外實驗實習基地建設,與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共建或者合作,利用其設施、設備等開展實踐教學。職業學校相對集中的地區應當建設一批可共享的實驗和培訓基地。"
二、為進一步提升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自主發展功能,法制委員會建議辦法(草案修改稿)增加三條內容: "第十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圍繞提高受教育者的職業能力,把教學活動與生產實踐、社會服務、技術推廣及技術開發結合起來,培養和提高受教育者的實踐能力和專業技能素質。""第十二條 職業學校應當實行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相結合、全日制與部分時間制相結合、職前教育與職後教育相結合,實行靈活的學制和學習方式,推行學分制等彈性學習制度,為學生半工半讀、工學交替、分階段完成學業等創造條件。""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可以根據辦學需要和發展方向舉辦企業,為學生提供實習基地。"
三、為進一步最佳化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外部環境,強化職業教育中企業、行業和部門的職責,法制委員會建議辦法(草案修改稿)增加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強化自主培訓功能。企業應當與職業學校加強合作,實行多種形式聯合辦學;要為職業學校提供兼職教師、實習場所和設備,也可以在職業學校建立研究開發機構和實驗中心。""第二十六條 民辦職業學校享受舉辦社會公益事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單位,可以採取出租、轉讓閒置的國有、集體資產等措施,扶持民辦職業學校。""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信貸原則和有關規定,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擴建校舍、購置設備和生產實習基地建設等方面視同企業予以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採取貼息貸款方式加以扶持。金融機構應當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職業教育提供助學貸款。""第二十九條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對教育事業的優惠政策,支持職業學校辦好實習基地、發展校辦產業和開展社會服務。"
四、為進一步明確各級各類職業教育的地位和發展方向,法制委員會建議辦法(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條內容: "第四條 職業教育應當以中等職業教育為重點,保持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體相當;因地制宜發展初等職業教育;努力擴大高等職業教育的規模;積極發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建立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與普通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結構合理的職業教育體系和制度。"
 五、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已經界定了適用範圍,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辦法(草案)第二條中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辦法(草案)中有關職業教育教師資格和待遇方面的內容修改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具體修改為: "從事職業教育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教師資格。職業教育教師享受同級普通學校教師待遇。""鼓勵和支持各類高等學校優秀畢業生和企業特殊技能人才到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任教。"
七、為進一步強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職業教育中的職責,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辦法(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職業教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還對辦法(草案)的條文順序以及文字表述作了進一步的修改、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草案修改稿)》,經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再次審議。
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連同辦法(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9月27日,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辦法(草案修改稿)已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與教科文衛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進行了座談,並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逐條修改,提出了修改意見。2003年9月29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進一步審議修改。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教育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認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的有些內容已不適應當前職業教育的發展實際,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職業教育應當以中等職業教育為重點,逐步擴大高等職業教育的規模;積極發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建立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與普通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結構合理的職業教育體系。”
二、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對開展勞動力需求預測和調整職業教育專業設定作了規定。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勞動力需求預測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預測結果。”“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適應經濟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和勞動力市場變化,及時調整專業設定,增強對社會需求的適應性。”
三、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對企業開展職業教育提出了要求。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企業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強化自主培訓功能。企業應當與職業學校加強合作,實行聯合辦學;要為職業學校提供兼職教師、實習場所和設備。”
四、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對扶持民族職業教育的相關內容作了規範。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為了進一步加大少數民族職業教育扶持力度,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舉辦民族職業學校或者民族班,鼓勵和支持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職業教育,對民族職業教育所需的師資、教材、設備以及助學金等方面給予保障。”
五、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規定了職業教育收費和對學生減免學費的內容。為了保障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多種途徑設立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獎勵成績優秀學生或者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六、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有關職業教育收費和支出管理制度,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按照規定收取的學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確保全額返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時撥付,不得沖抵財政撥款,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七、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對違規頒發學歷證書或者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職業教育機構負責人予以處罰,即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後增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內容。明確財政部門不及時撥付職業教育經費的責任,即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職業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此外,還對辦法(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進一步的修改、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草案表決稿)》。
辦法(草案表決稿)已經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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