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1997年1月23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1月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1.09
  • 實施時間:2014.01.0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第四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除外。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則,調整結構和布局,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第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受法律保護。提倡在法律和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與國外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合作辦學。
第五條 實施職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受教育者進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強化職業技能培養,加強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質。
第六條 勞動者應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用人單位應優先錄用經過職業教育的學生就業,對未經培訓已經就業的職工要進行崗前培訓。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所屬的職業教育進行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對貫徹執行教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學校教育工作進行評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技工學校和社會失業人員、企業富餘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指導企業職工和學徒培訓工作;執行國家教育方針,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對其管理的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育工作進行評估。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行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人才需要預測、經費來源、畢業生就業錄用和有關職業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

第八條 職業學校教育是可以向受教育者頒發學歷證書的職業教育,分為初等、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
第九條 初等職業學校教育是指國中階段的職業教育,培養具有一定專業基礎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人員。初等職業學校教育主要實行國中階段分流,或招收國中畢業生進行1年的職業教育。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是指高中階段的職業教育,培訓中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職業知識、技能要求較高的操作人員及中級技術工人等。中等職業學校包括職業高級中學(含中等技術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
第十一條 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是在高中階段文化和職業技術基礎上,實施的高等教育階段的職業教育。主要培養套用型的中等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操作人員。
第十二條 職業培訓是指不向受教育者頒發學歷證書、可以頒髮結業證書的職業教育,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其他職業性培訓。

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十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發揮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推動農村職業教育事業的發展,大力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的職業教育;採取措施幫助婦女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失業人員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當舉辦或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的企業、事業組織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鼓勵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單獨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託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職工和準備錄用人員實施職業教育。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十七條 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辦學條件。職業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下列規定履行申報審批手續:
初等職業學校,由學校主管部門或辦學單位申報,經所在地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職業高級中學,由學校主管部門申報,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中等職業技術專業學校,由學校主管部門申報,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技工學校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或省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高等職業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八條 職業培訓機構按管理分工分別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舉辦的,需經同級編制行政部門審定後報批。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布招生廣告(含招生簡章),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審查辦學資格,辦理刊播廣告證明等必須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十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必須按國家規定開設專業;按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要求完成教學任務和組織實習教學。在實習中不得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一條 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期滿,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考核,合格者發給由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的學歷證書;技術性專業(工種)的學生,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的職業技術鑑定機構考核鑑定,合格的發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的職業資格證書。
接受職業培訓的學員,經職業學校或者培訓機構考核合格,發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或教育及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的培訓證書。
第二十二條 按國家特殊需要招收和培養的畢業生,必須按照國家計畫就業;委託和定向培養的畢業生,按契約規定就業;其他職業學校畢業生,由用人單位擇優錄(聘)用。
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後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勞動契約執行。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畢業生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和回鄉參加農業生產的職業學校畢(結)業生,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第四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

第二十四條 職業教育所需經費,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性質,分別採取各級財政撥款、辦學主管部門(單位)自籌、按規定收取學費、學校創收、社會捐助等多種途徑解決。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部門在編制教育經費預算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生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
第二十六條 企業用於本單位職工和準備錄用人員職業教育的費用,按省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法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發展職業教育,並逐年增加。
第二十八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可以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酌情減免。收費標準由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經省財政、物價行政部門審核,省政府審批。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收取的學費和舉辦企業、從事社會服務等收入主要用於自身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與剋扣。
第二十九條 職業學校的基本建設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基本建設計畫,依法免徵相關費用。
第三十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實行教師職務制度,聘任後享受相應的待遇。職業學校專業技能教師可同時實行專業技術職稱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有條件的高等院校、教育學院有責任培養和培訓職業教育師資。鼓勵大專院校畢業生到職業學校任教。學校主管部門應當選派具備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職業學校的專職或兼職教師。
職業學校可以選拔優秀畢業生到高等院校相應專業學習,畢業後回校擔任專業課教師或實習指導教師。
第三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職業教育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研究機構,推廣職業教育研究和試驗成果;加強職業教育教材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濫發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培訓證書的,分別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准開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由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超出規定標準收取學費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非法占用或破壞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場地、校舍、設備或擾亂教學秩序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不認真審查辦學資格,在辦理刊播廣告證明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職業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擅自發布招生廣告(含招生簡章)或廣告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承辦招生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25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的《遼寧省職業技術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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