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4.02
  • 實施時間:1999.04.0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職業教育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的重要途徑。
積極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進步需要的職業教育制度。
第四條 實施職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強創業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職業知識,培訓職業技能,進行職業指導,為本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實用人才和高素質勞動者。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工作,對職業教育進行統籌規劃、協調和管理。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第二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七條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就業市場需求,實施以國中後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並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
第八條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建立政府與社會各界共同辦學、公辦與民辦職業教育共同發展的辦學體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發揮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農村、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扶持。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農村經濟、科學技術、教育統籌發展的需要,大力發展農村職業教育,重點辦好職業教育中心。職業教育中心實行政府統籌、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多部門聯辦的管理體制,發揮綜合性、多功能作用,同大量形式多樣的短期培訓相結合,形成覆蓋全縣的職業教育網路,為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現有教育資源,積極發展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高級職業培訓。
鼓勵普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舉辦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高級職業培訓。
高等職業學校主要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高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經過考試可以接受高一級學歷教育。
第十二條 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當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的企業、事業組織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企業應當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託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職工和準備錄用人員實施職業教育。
鼓勵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第十三條 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負責安排下崗待業人員和企業富餘人員的轉崗、轉業培訓。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承擔下崗待業人員和失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十四條 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並經過審批。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堅持教育教學改革,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設定專業和課程,實行產教結合,注重學生實踐能力培養,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第十六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在經費籌措與使用、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任用、教師聘任、專業設定、招生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和侵犯。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逐步建立、健全自主辦學、民主管理、自謀發展的運行機制。
第十七條 接受職業學校教育的學生,經學校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接受職業培訓的學生,經培訓的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培訓證書。
學歷證書、培訓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畢業生、結業生從業的憑證。

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

第十八條 發展職業教育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資金。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應當高於同級普通學校,其經費標準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制定。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用於職業教育的經費逐步增長。職業學校舉辦者必須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依法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農村教育費附加和10%以上的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發展職業學校教育。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經費的一定比例用於農村職業培訓。
第二十二條 企業按照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1.5%的比例提取職工培訓經費,用於職工的職業培訓。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對準備錄用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可以收取學費,用作辦學經費。不同類型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不同類型的專業,可以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具體收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優惠政策,鼓勵、支持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校辦產業,開展社會服務,所得收入主要用於發展職業教育。
第二十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捐資助學,鼓勵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提供的資助和捐贈,必須用於職業教育。
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扶持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二十六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教育經費的管理,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職業教育經費和學費。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把職業學校的建設納入城市和村鎮建設規劃,依法統籌安排學校的建設用地。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和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重視和加強職業教育的各項實驗、實習基地建設和教學手段現代化建設。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提供技術指導,對頂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培訓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並安排專款用於培養、培訓職業教育教師。
對職業學校所需要的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和特殊技能人員的聘請、選拔、調動,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當承擔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培訓任務。
高等職業技術師範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開辦的職業教育師資班,應當招收一部分中等職業學校的優秀畢業生。
為職業學校培養的教師必須到職業學校任教,任何單位不得截留。鼓勵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職業學校任教。
第三十一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專業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實行教師職務、專業技術職務雙職稱制,聘任後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錄用、聘用人員時,應當堅持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優先錄用、聘用專業對口或者專業相近的持學歷證書及職業資格證書的職業學校畢業生。
第三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各級各類職業教育的質量標準、考核標準和評估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督導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科學研究及教材建設,提供並發布職業需求信息,開展職業諮詢和就業指導,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服務體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受教育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頓;經整頓達不到標準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招生或者取消辦學資格。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給成績不合格者頒發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偽造、變相販賣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挪用、剋扣職業教育經費及學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2月21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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