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根據內幕訊息買賣證券或者幫助他人,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訊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最佳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內幕交易行為必然會損害證券市場的秩序,因此,《證券法》明文規定禁止這種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幕交易
  • 外文名:Insider trading
  • 利用:內幕信息
  • 交易特點內幕信息知情人範圍有擴大趨勢
  • 刑罰內幕交易罪
內幕人員,內幕信息,主要危害,交易特點,交易性質,表現形式,如何防控內幕信息,相關刑罰,起源由來,主觀認定,客觀要件,罪行認定,認定依據,打擊內幕交易,法律條文,司法解釋,民事賠償,取得成效,

內幕人員

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繫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它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契約關係或者工作聯繫,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尚未公開的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開指公司未將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大眾傳播媒介或法定公開媒介發布或發表。如果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傳播媒介超過法定時限,即使未公開發布或發表,也視為公開。內幕信息包括:
1.證券發行人訂立重要契約,該契約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責、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行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行人資產遭受到重大損失
8.證券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行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髮生變化;
11.持有證券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行人的分紅派息,拉資擴股計畫;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15.證券發行人章程、註冊資本和註冊地址的變更
16.證券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行
20.證券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1.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行人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行人的收購或者兼併;
25.證券發行人的合併或者分立先等。

主要危害

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
內幕交易醜聞會打擊投資者的信心,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受到嚴重影響。同時,在內幕交易猖獗時,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將沒有時效性和客觀性,使得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最佳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交易特點

近年來內幕交易案件呈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利用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事件進行內幕交易的案件明顯增多;二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範圍有擴大趨勢,涉案人員比以前更為複雜;三是內幕交易的手段更趨隱蔽性和複雜性。

交易性質

■內幕交易是一種典型的證券欺詐行為,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其掌握的未公開的價格敏感信息進行證券買賣活動,從而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欺詐行為。根據規定,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①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
②內幕人員向他人泄漏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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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內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這裡的內幕人員,是指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市場和主管機關和證券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為該上市公司服務的律師、會計師等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並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所謂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證券發行人訂立了可能產生顯著影響的重要契約;
⑵發行人經營政策或者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⑶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等行為;
⑷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⑸發行人未能償還到期重大債務等違約的情況;
⑹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⑺發行人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⑻發行人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⑼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⑽發行人的董事長、30%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髮生變動;
⑾持有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對外發行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⑿發行人分紅派息增資擴股計畫;
⒀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⒁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⒂發行人的收購或兼併、分立等。
內幕交易在世界各國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內幕交易雖然在操作程式上往往與正常的操作程式相同,也是在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危害性:
⑴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內幕交易則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使其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從而增加了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內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的投資人。
⑵內幕交易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必須定期向廣大投資者及時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一種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樣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
⑶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內幕人員往往利用內幕信息,人為地造成股價波動,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表現形式

內幕交易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以下幾種: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或者其它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如何防控內幕信息

《保險機構銷售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意味著保險公司銷售基金進入實質操作階段。在1-3個月的徵求意見期結束後,這一辦法就將公開施行,預計今年年內或者明年年初有保險公司將獲得基金銷售的資格。
辦法對準入的門檻做了規定,比如要求保險公司註冊資本至少5個億,從事保險業務5年以上,連續3年盈利,保險經紀公司和代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特別要強調的是,對銷售人員的資格也將會有詳細的規定。也就是說,不是所有保險從業人員都可以來賣基金的,除了保監會之外,證監會這邊也將會有相應的資格審批。

相關刑罰

內幕交易的刑罰是內幕交易罪

起源由來

新刑法典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它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股票、證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規,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設的一個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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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是行為人依據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證券交易的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的行為。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證券委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但僅有如此規定,而未形成禁止內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刑事禁止規範,則不能從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壞市場公平原則和侵犯投資者利益的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因此,中國新刑法典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增設了內幕交易罪以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主觀認定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過失行為者主觀上沒有惡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損失為目的,其客觀上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錯誤地認為該信息已經公開。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行政處罰。
以下兩種情況可以認定行為人不具有故意,
(1)被告知內幕信息的人,沒有理由能夠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訴自己該訊息的人違反了他本人應負的信用義務。
(2)由行為人的貿易活動可以合理地推斷出他認為這些情報不展於內幕信息。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期貨交易、證券、或者其他對期貨交易、證券的價格有重大決定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4種行為: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期貨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期貨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得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期貨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期貨
4.其他內幕交易行為。
總而言之,本罪的客觀特徵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直接參與證券、期貨買賣,即行為人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以前,本人利用自己所處的特殊位置而獲悉的內幕信息,掌握有利的條件和時機,進行證券、期貨的買入或賣出,從而使自己從中獲利或減少損失。
2.行為人故意泄露內幕信息,即行為人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將自己所知悉的內幕信息故意予以泄露,主要是指行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給與公司沒有關係的第三人。這裡的“泄露”是指將處於保密狀態的信息公開化,使之進入公開領域。其具體表現又有兩種形式:
(1)將信息告知不應或無權知道該信息的人,也就是說,擴大了信息公布範圍。此乃信息在空間範圍上的泄露;
(2)在保密期屆滿前解密,也就是說超前公布信息。此乃信息在時間階段上的泄露。當然,信息上的上述兩種泄露情形是同步的,即信息在空間範圍上的泄露,針對獲密者來說,也就是信息在時間階段上的泄露;反之亦然。此外,對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而言,泄露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參與證券、期貨的買賣行為,但通過為他人提供公司內幕信息,從而間接地參與了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第一種情形直接買賣證券、期貨相比,泄露內幕信息對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投資者及相關公司所造成的損失,往往更為嚴重。知情人員一般由於人數少,財力有限,買賣證券、期貨數量不會太大,而泄露內幕信息則可能一傳十,十傳百,甚至引起外界財團參與,從而會引起相當嚴重的後果。

罪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極易與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沒有利用內幕信息的正當交易行為發生混淆,前者情節嚴重的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後者則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一般來說,行為人尤其是內幕人員的正當的交易行為有以下兩種情形:其一,不知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此類內幕人員根本就不知道內幕信息;其二,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其所知悉的內幕信息無關。此類內幕人員知悉內幕信息但其所進行的交易行為並沒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對於第一種情況,由於缺乏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內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與內幕交易行為區分開。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內幕信息並未被內幕人員在證券、期貨交易中加以利用,從而內幕信息也就不會對證券、期貨市場價格產生影響,顯然,不具備內幕交易行為的特性。為了更好地區分上述情形,我們有必要科學地掌握內幕交易行為的幾個基本構成要件,具體包括:
(1)存在著證券、期貨交易行為
(2)該交易行為系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所為;
(3)該交易行為利用了內幕人員合法持有或非內幕人員非法持有的內幕信息。
(二)本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界限
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客觀表現包括知道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將內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開的情形,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和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兩種情形,因此,內幕交易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就存在著一定的聯繫,如兩者的犯罪對象都具有秘密性,兩者的客觀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開不該公開的相關內容等。但是,兩者的差別還是很明顯的:
1.兩者侵犯的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內幕信息,該信息必然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市場價格,而後者侵犯的是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
2.兩者客觀行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為人不公開內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將內幕信息公開建議別人加以利用從而本人間接參與兩種情形,而後者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侵害的既屬於內幕信息,又屬於商業秘密。這種情況,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想像競合犯,即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一個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同時觸犯了本法所規定的兩個獨立罪名,也即觸犯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想像數罪的處罰原則,應以重罪論處。
(三)本罪與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泄露國家秘密罪,即主體均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泄露的內容均可以是國家的經濟秘密和影響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國家外交、財政、立法等秘密。因此,兩罪存在著一定的聯繫。兩罪也存在著以下區別:
1.在主觀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為人往往在主觀上還具有謀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損失的犯罪目的,後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2.在主體方面,前者包括內幕人員和非內幕人員,並不一定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在犯罪對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內幕信息,具體範圍由法律和行政法規來確定,並非都屬於國家秘密的範疇,後者侵犯的是國家秘密,具體包括國防、外交、立法、司法、財政、經濟、科技等方面不應公開的事項,也包括一切未經決定或雖經決定而尚未公開的國家事項,以及一切有關國家機密的檔案、電報、函件、資料、統計、機構、編制、倉庫等。顯然,前者的範圍要小,機密程度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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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客觀方面,前者是指違反有關證券、期貨法規,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後者指行為人違反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此外,實踐中也會出現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泄露國家秘密罪想像競合的問題。
法律處罰
1.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認定依據

“有關”、“基本吻合”、“高度吻合”,這三個關鍵字未來將成為監管部門判斷內幕交易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的《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主要包括基於身份、關係、職責、交易行為等對當事人知悉的認定和基於交易行為及知悉的情況對其“利用”內幕信息的認定兩個層次。 此外,據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9日透露,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制定《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證監會也正在修改《關於內幕交易的認定指引》。
據了解,《紀要》主要針對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運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關於證券行政處罰案件的舉證問題、關於電子數據證據、關於專業意見的採納問題、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的證明問題以及關於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問題等五個方面。
證券行政案件證據規則的重點和難點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紀要》在確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時,既考慮到證券違法行為的特殊性,不宜採取由監管機構承擔全部違法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在堅持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下,將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進行適當分配和轉移;同時考慮到證券違法行為的多樣性,不同類型違法行為的舉證責任在監管機構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分配不宜採取同一模式,而是採取類型化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
因此,《紀要》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採取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即一般性規定監管機構承擔主要事實的舉證責任,在認定具體違法行為的規定中,適當向原告、第三人分配和轉移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
內幕交易近幾年來一直是監管部門重點打擊的行為,此次發布的《紀要》也對內幕交易的認定予以明確。《紀要》根據內幕交易主體的不同,亦即交易主體對內幕信息的知悉程度、知悉途徑不同,對其主觀方面“知悉、利用”的認定做出不同程度的規定。
《紀要》認為,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處罰人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被訴處罰決定認定的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二)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係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四)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五)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用行為人客觀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等客觀證據之間相互一致性,來印證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故意,凸顯了認定的層次性與嚴謹性。客觀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的相互一致性是指條文中所敘述的“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有關、基本吻合、高度吻合”。例如:開戶、銷戶或者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的時間與該內幕信息形成和公開時間基本一致;買入或者賣出證券行為,或者集中持有證券行為與該證券公司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顯背離,但與內幕信息相吻合等。
此外,上述負責人還表示,《紀要》的發布對規範了證監會的執法行為,證監會將發布《通知》要求相關部門落實《紀要》的要求。

打擊內幕交易

2008年以來,證監會共調查內幕交易295起,占新增案件的45%。今年1—10月,新增非正式調查案件100,其中內幕交易74件;正式立案88件,內幕交易42件。從移送公安內幕交易案件數量看,2008年移送4起,2009年移送8起,今年以來移送14起。

法律條文

資本市場內幕知情人將被要求實名登記,且建立信息等級庫。國務院轉發證監會等五部門《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各地政府部門、相關機構對政策的落實,明年內幕交易案件仍將呈現減少趨勢。根據國務院精神,近日證監會要會同公安部、監察部、國資委、預防腐敗局等部門抓緊開展一次依法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專項檢查,查辦一批典型案件並公開曝光,震懾犯罪分子。
《意見》提出五方面要求:一是抓緊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接觸內幕信息管理辦法,明確內幕信息範圍、流轉程式、保密措施和責任追究要求,並指定負責內幕信息管理的機構和人員。二是儘快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要求內幕信息知情人按規定實施登記,落實相關人員的保密責任和義務。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復牌等相關制度,督促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四是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將內幕交易防控工作納入企業業績考核評價體系,明確考核的原則、內容、標準、程式和方式。五是細化、充實依法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的規定,完善內幕交易行為認定和舉證規則,積極探索內幕交易舉報獎勵制度。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簡化決策流程,縮短決策時限,儘可能縮小內幕信息知情人範圍。研究論證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原則上應在相關證券停牌後或非交易時間進行。
在此次《意見》中,還特別提到“隨著股指期貨的推出,內幕交易更具隱蔽性、複雜性”。業內人士指出,衍生工具的產生,對於資本市場並不是一件壞事,它是順應金融市場發展規律的必然產物。作為一個規避風險套期保值的工具,如果沒有得到有效監管,也可能被內幕交易者利用。因此,這份《意見》正是給出了一個提醒及監管辦法,對於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是有幫助的。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22日對外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司法解釋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釋》系“兩高”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釋,通過11條全面系統地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交易信息定罪處罰標準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將於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從明細來看,《解釋》對於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援引《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十二項的規定。值得一提的是,《解釋》未將“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明確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此前,業內曾有過探討:上述人士可以通過發行人、上市公司的內部傳閱檔案獲悉內幕信息,且較為典型,因列入“監控名單”。但據介紹,監管部門在調研後認定,該類人員僅是可能知悉而非必然知悉內幕信息,因而不宜在司法解釋中一律直接規定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三類行為均可視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
《解釋》規定了三類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一是利用竊取、竊聽、騙取、套取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員;三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的人員。對於後兩種人員,只要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就被認定為明顯異常。
對於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的認定,《解釋》列出三個標準。一是時間吻合程度,即行為人開戶、銷戶或指定交易等行為的時間和相關證券期貨契約買入賣出的時間;二是交易背離程度,即該交易是否與平時交易習慣相符,以及該交易是否基於已有公開信息而理應採取的行為;三是利益關聯程度,即從賬戶交易資金進出與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人員有無關聯或者利害關係把握。
《解釋》對於不屬於從事內幕交易的認定和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認定也做了規定。其中,對內幕信息行程時間的認定區分了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內幕信息形成的時間與《證券法》相關規定一致。特殊情況下,則要看交易主體對市場預期判斷的主要依據是什麼。內幕信息中的重大事件動議、籌劃、決策或執行的初試時間,也應當被認定為內幕信息形成之時。
近年來,隨著國內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態勢。資料顯示,截至2011年底,全國法院審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另據證監會的相關資料顯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調查的只有153件。

民事賠償

《證券法》第76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定、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因內幕交易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依據《證券法》第76條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取得成效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010年11月18日表示,自今年下半年開展打擊內幕交易專項工作以來,證監會集中立案查處一批內幕交易案件,初見成效,內幕交易異動線索與前期相比有所下降。今後,要在前期工作基礎上,進一步保持對內幕交易的高壓態勢。交易異動情況減少的主要原因是證監會打擊內幕交易力度加大,同時隨著證監會稽查總隊和派出機構的努力,查案水平也明顯提高,此外,公安部、紀檢監察部門等相關部委的密切合作也是重要原因。
2014年11月3日起,由中國證監會、公安部、國資委共同舉辦的“內幕交易警示教育展”開始在全國巡展,上海、廣東、深圳、廈門等地相繼開展。內幕交易被稱為資本市場的“毒瘤”,其危害性自不必說。然而,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日趨活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等違法犯罪活動呈易發多發態勢。綜觀這些內幕交易參與者,既有上市公司高管等內幕人員和證券從業人員,也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甚至級別較高的政府官員。在監管機構與相關部門的通力配合與嚴厲打擊下,一些內幕交易大案、要案浮出水面,其涉案金額之大、利益鏈條之長、手法之隱蔽,均令人觸目驚心。內幕交易參與者在利益誘惑面前沒能守住底線,在法律面前,他們自然也會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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