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信息

所謂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內幕信息所具備的三大特質。

1、是該信息所在集體,內部運作人員所知悉的信息。

2、是該信息所在集體,尚未對外公開的信息。

3、是對於信息所在集體或行業具備商業價值的信息。

(信息未公開:指公司未將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大眾傳播媒介或法定公開媒介發布或發表。如果信息載體交付或寄送傳播媒介超過法定時限,即使未公開發布或發表,也視為公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幕信息
  • 概述:是該信息所在集體,內部運作
  • 法規相關: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
  • 第七十四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
法律法規相關,包括內容,監管辦法,

法律法規相關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畫;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定、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節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包括內容

1、證券發行人訂立重要契約,該契約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行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行人資產遭受到重大損失;
8、證券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行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髮生變化;
11、持有證券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行人的分紅派息,拉資擴股計畫;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15、證券發行人章程、註冊資本和註冊地址的變更;
16、證券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行;
20、證券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1、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行人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行人的收購或者兼併;
25、證券發行人的合併或者分立先等。

監管辦法

人民網北京2011年11月4日電(記者 張彬)為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國資委日前公布了《關於加強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內幕信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確認上市國企內幕信息負責機構並建立監管制度,規範信息披露與保密備查等要求。
《通知》明確了內幕信息管理工作責任主體:一是直接持有股份的國有股東,二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落實國有股東責任,保證內幕信息管理工作到位,《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都要建立符合自身管理、運行特點的內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確專門負責機構和人員。
《通知》指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組或其他重大事項程式相對複雜,涉及政策性問題多,既要符合國資監管、財稅工商等相關政策,又要遵循信息披露等利得財富證券監管規則。《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就涉及內幕信息的相關事項決策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針對內幕信息保密方面: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就涉及內幕信息的有關事項向有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匯報、溝通時,應告知其保密義務,並將情況記錄備查。《通知》認為,既能保證國有股東與政府部門、監管機構的正常溝通,又能通過告知和記錄等措施對與信託網有關人員起到警示和約束作用。
《通知》重點強調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要求儘快建立和落實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日前,證監會已經根據《意見》發布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的相關制度。為落實《意見》的要求,明確股東義務,並與證券監管相關制度銜接,有效防控內幕交易,《通知》明確要求國有股東支持、配合上市公司實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並對由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尚未知悉的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記程式做出了規定。
《通知》還明確要求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建立制度、明確機構的同時,對自身內幕信息管理情況開展一次全面自查,嚴防內幕信息泄露等隱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