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中介機構

證券中介機構

證券中介機構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託人提供公證性、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中介機構
  • 外文名:Securities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s
  • 性質:組織機構
  • 類別:證券
中介機構,證券公司,設立規定,國家規定,業務範圍,監管,結算機構,設立與解散,登記與存管,證券結算,管理制度,證券服務機構,市場現狀,存在問題,發展策略,增加交易品種,機構投資者,國有股流通,立法規範,相關圖書,

中介機構

(一)公證性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土地、房產、物品、無形資產等價格評估和企業資信評估服務,以及提供仲裁、檢驗、鑑定、認證、公證服務等機構。
(二)代理性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律師、會計、收養服務,以及提供專利、商標、企業註冊、稅務、報關、簽證代理服務等機構;
(三)信息技術服務性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諮詢、招標、拍賣、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廣告設計服務等機構。

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設立規定

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有關規定的限額。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國家規定

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獲得批准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業務範圍

原《證券法》將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新《證券法》取消了這種劃分,而是對經營不同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規定了不同的註冊資本限額。根據《證券法》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諮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監管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實行監事會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自覺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
1、在資產管理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淨資本,淨資本與負債的比例,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淨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淨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2、在人員管理上,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法定的任職資格。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任職資格。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2)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3、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證券法》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4、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與業務隔離制度。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衝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5、健全業務管理制度。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後,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
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面證券餘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6、證券公司監管制度。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證券公司的淨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1)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
(2)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3)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4)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5)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6)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7)撤銷有關業務許可。
證券公司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指標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上述有關措施。
證券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在股東按照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在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被依法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對該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1)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集中登記包括對投資者證券賬戶的開立、掛失等證券賬戶管理登記,上市證券的發行登記,上市證券非流通股份的抵押、凍結以及法人股、國家股股權的轉讓過戶登記和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等。存管包括上市證券的股份管理,證券存管與轉存管,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等。結算服務指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包括證券交易的清算過戶,證券交易的資金交收和新股網上發行的資金清算等。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1、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
2、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4、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
6、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設立與解散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自有資金不少於人民幣2億元;
2、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
3、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證券登記結算採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應當依法制定,並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散,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登記與存管

證券登記是依法確定證券所有權歸屬的法律行為,包括確定當事人對證券所有權的產生、變更和消失。投資者委託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應當申請開立證券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以投資者本人的名義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持有人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

證券結算

證券結算是指證券交易成交之後對買賣證券雙方應收或應付的證券和價款進行計算核定,並轉移證券和資金的行為。證券結算包括證券的結算和資金的結算兩個方面,在證券交易成交後,賣出方賣出的證券應劃轉到買人方的賬戶上,同時將買入方買入證券而需要支付的資金劃轉到賣出方的賬戶上。對實物證券交易的結算,需要對證券進行清點、鑑別,並在買賣雙方之間交付,對記名證券上所載持有人姓名還須進行更改。對無紙化證券的交易結算,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電腦記載的有關數據資料作出更改。
證券結算有逐筆交收和淨額交收兩種方式。逐筆交收是每成交一筆證券交易,就進行一次應收應付證券和資金的交收。淨額交收是由買賣雙方約定交收期限,到期時,對買賣雙方進行的證券交易進行清算,得出應收應付淨額,然後進行交收。採用逐筆交收方式可防止風險積累,但過於煩瑣,一般適用於以大宗交易為主、成交筆數較少的證券市場。採用淨額交收方式可以簡化手續,提高效率,一般適用於以小額交易為主、成交筆數多的證券市場。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淨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上述財產。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結算資金和證券,必須存放於專門的清算交收賬戶,只能按業務規則用於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制執行。

管理制度

1、做好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工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2、要採取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
(1)具有必備的服務設備和完善的數據安全保護措施;
(2)建立完善的業務、財務和安全防範等管理制度;
(3)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
3、保存原始憑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檔案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4、設立結算風險基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結算風險基金,用於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並可以由結算參與人按照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存人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實行專項管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風險基金賠償後,應當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證券服務機構

一、證券服務機構的概念和種類
證券服務機構是指為證券交易提供證券投資諮詢和資信評估的機構,包括專業的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的證券服務機構包括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主要是指經批准可以兼營證券投資諮詢服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律師事務所。
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的資格
《證券法》規定,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鰣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兩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三、證券服務機構行為規範
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買賣本諮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投資諮詢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或者收費辦法收取服務費用。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案,應當勤勉盡責,對所製作、出具的檔案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市場現狀

作為資本市場的核心,證券市場在我國的建立和發展始於改革開放初期。 1981年到1987年國債年均發行規模僅為59.5億元,進入90年代以來國債發行數額年均達到千億元。 而1997年已達到2 412億元。在股票市場上,迄今滬、深兩地上市公司已達900餘家,上市股票市價總值達2萬億元。我國資本市場在短短十幾年,達到了許多國家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實現的規模,取得了不少成功經驗;但也存在如下一些問題,嚴重製約了證券市場自身功能的發揮,阻礙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存在問題

1) 證券市場規模過小。以股票市場為例,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是從總體規模看,與國外還有相當大差距,參與股票投資的人數占總人數的比例,全世界平均為8%左右,已開發國家的比例則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國股市投資者為3 300萬人,僅占全國總人口的2.7%.另外,從股市總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看,世界平均為30%左右,美、日、英等國均在80%以上,而我國為24.2%,況且在總市值中還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這一部分,我國股市總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了。由此可見,我國股市規模較小,與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有較大差距,同時也可以看出在我國擴大股市規模有很大的潛力可挖。
2) 資本市場主體缺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資本市場的重要主體。而目前我國企業主體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產權不清、權責不明、約束無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國企業的主要特徵,企業主體地位殘缺。另外,我國資本市場主體殘缺還表現在投資主體主要是個人,其投資的質和量均較低,以投資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比重明顯不足。相比之下美國等已開發國家,機構投資者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主體,其機構投資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業銀行信託部、保險公司、共同基金等。由於機構投資者是專業性金融中介機構,其投資活動具有投資量大、交易費用低、交易風險小的特點,很受大眾投資者的歡迎。如美國,每4戶人家就有1戶向投資基金投資。由於我國資本市場機構性投資者發展滯後,這使得僅靠若干家大機構和數以萬計的小股民散戶所支撐的股市投機盛行,股價暴漲暴跌難以避免,阻礙了股市的健康發展。
3) 市場分割,整體性差。首先,一級市場的發行仍然按地區分配額度,限制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債券地區性發行市場也是按省分派額度(企業債券發行)和按銀行分支機構分派額度(政府債券發行)。至於二級市場分割則更為明顯,把股票市場劃分為a股、b 股和h股,構成中國股票市場發展中的一個非常顯著的特徵;即使在a股中,國家股流通與轉讓只限於極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許在滬、深兩個交易所交叉掛牌,限制了全國性市場的發展。在股票市場中呈現出a股與b股、h股分割;個人股、內部社會個人股與內部職工股分割,個人股市場與法人股市場分割。如此繁雜的分割,不但不利於經濟體制改革,也不利於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慣例接軌。
4) 市場中介機構不完善。證券中介機構從廣義上講就是在證券市場上為參與各方提供服務的機構。我國的中介機構主要包括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等,雖然其業務已涉足證券的承購包銷、發行、交易、自營、財務顧問等內容,但與國外投資銀行業務相比,還存在著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資銀行核心任務之一的購併業務對於我國中介機構來說幾乎還未曾涉及。西方國家的公司購併活動大多由投資銀行策劃完成,投資銀行起著搭橋牽線、籌劃交易過程、為交易籌措資金和參與交易談判等重要作用。我國還沒有這樣的中介機構,這就嚴重製約了我國企業重組活動的順利開展。
5) 流動性不足。流動性是指市場中存在大量的流通性強的金融工具,同時又有大量參加流通的主體。檢驗市場流動性通常可從交易量和成交價的關係入手,二者的關係越密切,流動性就越差。美國股市中二者變化的關係指數為0.01,而我國滬、深a股市場的關係指數分別為0.52和0.40,說明我國股市整體流動性是比較差的。造成股市流動性差,一方面與資本市場中介機構投資者參與不足有關,另一方面與國家股不能進行交易、法人股在staq和nets市場交易微弱有很大關係。流動不足使股票價格扭曲,資本流動失去了動力和方向,資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另外,由於國有股不能流通,這將對國有資產的結構調整產生不利影響。
6) 資本市場交易工具品種單一、結構殘缺。在發達的資本市場中,資本市場工具保持多樣化趨勢。以香港資本市場為例,國際市場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採用;在股票市場上,不僅出現了期指、期權、認股權證等投資品種,而且這類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過現貨市場之勢。香港上市公司在債券市場上的集資形式更為多樣化,在債券、票據和存款證3種形式的基礎上,先後出現了浮息工具、變息工具、可換投股債券、信用卡應收債券等多種形式,在聯交所掛牌買賣的債務工具已增至129種。相比之下,我國大陸的資本市場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幾乎沒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種種限制,這不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
7) 證券市場制度不健全。證券市場制度是支撐證券市場高效、公平運轉的基礎,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等。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無論從制度本身還是從執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開不夠的問題,表現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主觀性,極大挫傷了股民、債券投資者的信心。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是指證券投資者在獲取有關信息後,被給予證券投資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實現的制度。我國證券市場的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資者面臨的市場風險過大,嚴重措傷了股民的投資積極性。
我國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然而證券交易的基本法規《證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證券法規沒有形成完整體系,導致證券交易的某些環節無法可依,加之對已頒布的法規執行不力,證券交易的違規和不規範行為時有發生,我國1995年發生的“三。二七”國債期貨的嚴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證券法規不健全、監管不嚴造成的。

發展策略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資本市場主體發展
證券市場主體質量的高低,對我國證券市場能否健康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資本市場主體的發展。
1) 取消額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股票和債券市場的額度管理是一種典型的計畫經濟手段,由於對證券發行標準制定較低,這給行政部門行使權力提供了較大空間,政府為企業包裝上市,後患無窮。為此,國家主管部門應該嚴格上市公司審批,提高上市標準,取消或減少行政干預,將證券市場的額度管理換之以核准制,使符合上市標準的企業都能通過競爭達到上市的目的。這樣既增強了市場參與的公平性,又能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使企業經營者把精力真正放在如何轉換經營機制、提高企業效益上,而不是通過旁門左道達到上市的目的。國家可以對不同行業制定不同的上市標準,以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前提下,增加上市公司的數量,實現股市的擴容,促進經濟快速協調發展。
2) 強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轉軌,更要轉制。而有些股份公司上市後不思進取,“穿新鞋,走老路”,把股市看作“圈錢”場所,效益下降甚至虧損。 1997年有11.8%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小於0.05元,如此低的回報會打擊股民參與二級市場的積極性,也不利於股市的擴容。因此,建議對於那些業績長期不佳的上市公司,證券管理部門應給予警告、停牌直至摘牌,形成優勝劣汰的機制。只有上市公司質量提高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和擴容才會有保障。

增加交易品種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應根據居民、政府、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不同投資與籌資需求,在考慮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不同組合的基礎上,發展並完善門類齊全的資本市場交易工具。特別是可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增加證券品種,拓寬融資渠道,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可轉換債券是具有雙重身份的證券,它首先作為一種債券,享有一定的利息收入,同時能以一定條件換成股票,兼備了債券和股權證兩種證券的性質。可轉換債券的雙重性質決定了它對活躍證券市場的特殊作用與獨特地位是其它證券品種無法替代的。應該說,可轉換債券對於處於起步階段的我國資本市場具有更大的激活作用,可以豐富證券品種,扼制過度投機。除可轉換債券外,還可考慮進一步發展期貨、認股權證等其它金融衍生工具。因為隨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價格風險將會突出,必然要求金融市場提供風險轉移機制和價格發現機制,而傳統金融工具難以完成,只有引入衍生金融工具才可達到轉移風險、重新分配的目的,進而滿足市場需要。衍生金融工具還能促進相關基礎市場的流動性,形成均衡價格,合理安排資源配置。在發展金融衍生工具時應立足國情,著重發展以規避風險和保值為主的衍生金融工具,而且要做到立法與監管先行,對於投機性過強的諸如股票指數期貨等可暫緩發展。

機構投資者

發展投資基金,增加機構投資者是改善當前投資主體結構失衡、提高市場活動水平、使資本市場逐步趨於規範的重要措施。這對於擴大證券市場規模、強化投資功能、減少投機性和盲目性,使我國股市長期穩定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為了更好地推動投資基金的發展,應做好以下工作:
1) 擴大投資基金的發行數量。我國的投資基金僅一百多億元,在股市中所占比例還很小,遠不能起到穩定股市、最佳化資源配置的功能。我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餘額已高達近5萬億元,如果有10%用於基金投資,就會給證券市場注入近5 000億元的資金,這將極大緩解股市的擴容壓力,又能化解一部分銀行風險,可謂一舉兩得。同時,投資於基金的風險較股票小,收益又較債券高,是一種較為理想的投資工具。
2) 增加投資基金的種類。在今後基金的發行中,可以開設多種不同投資方向、不同投資風險的基金品種。例如,可設立企業重組基金為企業重組提供資金支持,也可設立專門投資於高科技產業的基金來支持國家產業政策,還可設立在債券與股票市場有不同投資比例要求的基金。這樣可以使廣大投資者根據自身喜好,選擇不同風險基金,從而大力推動投資基金的發展。
3) 逐步發展其它機構投資者。可對保險公司開展證券投資進行試點。在總結經驗,完善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引導養老基金等進行證券投資,以起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國有股流通

國有股上市流通是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規範發展的客觀要求。這是因為,第一,國有股作為股份資金本身就要求具有資本的流動性,這是市場條件下進行資源配置的基礎。第二,國家作為國有股的股東常常因為需要調節財政收支平衡或調整產業結構而收回投資,可是國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以上目標就無法實現。有人認為國家股上市流通,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其實,資產與資金只是形態上的改變,不存在流失問題,資產不流動、不能發揮效益才是國有資產的最大流失。此外,國家也需要通過國有股上市流通來迴避或降低投資風險。第三,國有股上市流通也是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開放發展並與國際接軌的要求。當前國有股上市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模式:
1) 國有股單獨設市流通。這種方式可以滿足國有企業實現戰略性改組的需要,同時由於未與a股、個股並軌流通,也不會對a股、個股市場形成直接衝擊。將國有股單獨設市流通還可使國企間的收購、兼併等重組活動公開化、市場化,促進國企增強危機感和緊迫感,以自覺努力增強競爭力,加快國企改革步伐。
2) 國有股與a股個股合併流通。可以根據上市公司每股淨資產額來對國家股、法人股和內部職工股進行縮股,從而大大縮小上市公司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內部職工股的規模,以便在縮股後分階段上市,這樣可以大大減小對個股的衝擊,同時也不會對新股發行造成過大壓力。否則按這樣的路走下去,每上市100億新股,市場的總面值就會增加400億,這樣,矛盾的累積會越來越多,一旦經濟形勢發生大的變化,股市就會有崩盤的危險。

立法規範

證券市場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場,只有建立起嚴密的法律體系,各交易環節嚴格按法規操作,才能保證交易活動的安全和可靠,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降低證券交易風險,使證券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因此,應儘快制定《證券法》及與其相配套的法規制度,使證券交易活動的各環節有法可依。同時在法規制定後,嚴格貫徹執行,加大監管力度,對在證券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活動,一定要嚴肅查處,對那些置國家政策法規於不顧,從事嚴重證券交易違法活動的當事人要給予堅決打擊,使我國證券市場儘快走向法制化和規範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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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機構案例》
中介機構案例(中國證券市場典型案例)/證券案例教學系列教材
作者: 劉洪
ISBN: 9787300046532
頁數: 545
定價: 25.00
出版社: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裝幀: 平裝(無盤)
出版年: 0001-1-1
簡介 ······
證券案例教學系列教材。
本書以上市公司為主,精心選擇對我國證券市場有重大影響的十大案例,案例中各種中介機構均有涉及,但以會計師事務所為主。這些案例包括銀廣夏與中天勤、黎明股份與瀋陽華倫會計師事務所、麥科特與中介機構、紅光實業與中介機構、瓊民源與中介機構、東方鍋爐與中介機構、鄭百文與鄭州會計事務所、立華現象、大慶聯誼與中介機構以及藍田股份之謎。
希望本書能為在認識加強我國證券市場誠信建設、提高我國證券市場效率方面發揮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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