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備案

免稅備案

免稅備案是指為了享受到免徵某某稅種的優惠政策,預先在主管機關進行相應資料的認定確認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免稅備案
  •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3】106號
  • 備案機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 實施日期:2013年8月1日
涵義,引申,歷史,

涵義

免稅備案是指為了享受到免徵某某稅種的優惠政策,預先在主管機關進行相應資料的認定確認工作。

引申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13】106號
財稅(2010)64號《關於示範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操作指南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剛公告2013年第22號
備案機關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技術契約認定
商務委員會:技術進出口登記
國家稅務局:退、免稅備案
四: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免稅備案的相關問題解析
1、問“哪些行業需要進行增值稅免稅備案
RTF:根據最新財稅【2013】 106號文,納稅人提供以下的跨境服務,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
RTFRTF
Ø 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Ø 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Ø 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Ø 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Ø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
Ø 提供國際運輸和港澳台運輸服務但未取得相關資質,或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國際運輸和港澳台運輸服務。
Ø 向境外單位提供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
a.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契約能源管理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裝卸搬運服務、認證服務、鑑證服務、諮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遠洋運輸期租服務、遠洋運輸程租服務、航空運輸濕租服務。
b.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2、問:免稅備案提交材料的要點有哪些?
RTF:備案審核關注點在契約,所以RTF專家提示與外方的契約擬定時,除了考慮契約雙方,一定要充分考慮主管機關對契約認定的考察情況(詳見中文百科“技術契約認定”一文);另外無論您是退稅還是免稅,契約、收入、銀行進賬,相應的稅金一定要清晰且對應;稅局受理退稅或者免稅的前提一定是經由第三方(商務或者技術市場)備案認可後,為了最好的風險控制,RTF專家提示您,一定要先完成備案再辦理退稅或者免稅的認定
3、問:營改增之前ITO,BPO,KPO所享受免稅的企業是否可以順延繼續享受增值稅免稅
RTF:依據財稅【2013】 37號文,附屬檔案一中“應稅服務範圍注釋”可以確定,原64號文中的“ITO、BPO”對應37號文中提及的“信息技術服務”,而原“KPO”對應“研發和技術服務”,二者均屬於現代服務業。國稅總局【2013】 52號文中提及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可免徵增值稅。
時間上的重點提示:納稅人提供符合免稅規定的跨境服務,已進行免稅申報的,應於2014年3月31日之前按照規定補辦免稅備案手續;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未按照規定補辦免稅備案手的,應予徵收增值稅;對2014年3月31日之後按照規定補辦免稅備案手續的,其已經徵收的增值稅,可以申請退稅或者遞減以後的應納稅額。納稅人在2012年9月1日至公告發布之前,未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後,可以申請退稅或者遞減以後的應納稅額。
五:成功免稅申請實例
RTF公司的北京某客戶,主要業務是為境外企業開發設計網路程式,針對其中一個“瀏覽人數自主計數”程式的契約收入申請免稅。
首先,根據技術要點擬訂契約。內容上突出一個“新”字,儘量避免“培訓”、“服務”等字眼。且明確產權歸屬。到技術市場做技術契約認定登記
其次,憑技術進(出)口契約申請表;技術進(出)口契約數據表;技術進(出)口契約副本;簽約雙方法律地位證明檔案(中方企業的營業執照、進出口資格證書(外資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內資企業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外方法律地位證明檔案);項目批覆檔案(主管部門立項批覆或董事會決議或總經理辦公會決議);其他所需材料等到商務委做技術進出口契約登記。
最後,取得“xxx出口契約登記證書”後提交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免稅備案。重點注意視窗解釋,及相關賬目的對應。

歷史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13】10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結合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問題,我們對營改增試點政策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有關試點政策一併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試點。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屬檔案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
為確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擴大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等相關規定,制定了《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現予以發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2.零稅率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3.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4.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明細申報表
5.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8月7日
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並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零稅率應稅服務),如果屬於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對應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範圍
(一)國際運輸服務、港澳台運輸服務
1.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
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或者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不屬於國際運輸服務。
2.港澳台運輸服務
(1)提供的往返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
(2)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採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從事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的,出租方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由承租方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二)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
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設計服務是指把計畫、規劃、構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退(免)稅辦法包括:
(一)免抵退稅辦法。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其對應的外購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第四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增值稅退稅率為其在境內提供對應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第五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依據,為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
(二)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退稅計稅依據:
1.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出口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為取得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2.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出口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金額。
第六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算
(一)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免抵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1.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額=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依據×外匯人民幣折合率×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稅率
2.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免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應退稅額=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退稅計稅依據×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稅率
(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如同時有貨物勞務(勞務指對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下同)出口的,可結合現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計算公式一併計算。稅務機關在審批時,按照出口貨物勞務、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額比例劃分出口貨物勞務、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第七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申報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前,應提供以下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一)通過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生成的《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及電子數據。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免費下載或由主管稅務機關免費提供;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退稅開戶銀行賬號”必須是按規定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的銀行賬號之一。
(二)從事國際運輸服務的,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上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下同):
1.從事水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2.從事航空國際運輸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3.從事陸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三)從事港澳台運輸服務的,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1.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物權證明;
2.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台灣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持《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船舶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船舶的物權證明;
3.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港澳台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四)採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的承租方,需提供期租、程租和濕租契約或協定的原件和複印件。
(五)從事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應提供《技術出口契約登記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六)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兼營出口貨物勞務,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七)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及電子數據,提供符合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要求的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
第八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如發生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可按規定申報退(免)稅。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原增值稅退(免)稅辦法需進行變更的出口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的規定,先進行退(免)稅清算,在結清稅款後方可辦理變更。
第十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並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退(免)稅相關申報。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於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退(免)稅。逾期未收齊有關憑證申報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退(免)稅申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繳納增值稅。
(一)提供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屬檔案1);
3.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載貨、載客艙單(或其他能夠反映收入原始構成的單據憑證或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電子數據);
(2)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發票;
(3)如屬於期租、程租或濕租方式的承租方的,還要提供期租、程租和濕租的契約或協定複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上述第(1)、(2)項原始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留存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備查。
(二)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零稅率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屬檔案2);
3.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與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契約登記證》複印件;
(2)與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設計契約;
(3)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發票;
(4)《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附屬檔案3);
(5)從與簽訂研發、設計契約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三)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在辦理應稅服務免退稅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和資料:
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2.《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明細申報表》(附屬檔案4);
3.填列外購對應的應稅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4.以下原始憑證:
(1)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應稅服務出口的,提供應稅服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應稅服務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
(3)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提供本條第(二)項第5目所列原始憑證。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退(免)稅申報後,應在下列內容人工審核無誤後,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審核。在審核中如有疑問的,可對企業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發函調查或核查。對進項構成中屬於服務的進項有疑問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出口退稅。
(一)對於提供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主管稅務機關可從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中抽取若干申報記錄審核以下內容:
1.所申報的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服務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2.所抽取申報記錄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於或等於該申報記錄所對應的載貨或載客艙單上記載的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服務收入。
(二)對於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審核以下內容:
1.企業所申報的研發、設計服務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2.研發、設計契約簽訂的對方是否為境外單位;
3.應稅服務收入的支付方是否為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契約的境外單位;
4.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於或等於從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契約的境外單位取得的收款金額。
(三)對於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主管稅務機關除按照上述第(一)、(二)項審核外,還應審核其申報退稅的進項稅額是否與零稅率應稅服務對應。
(四)對採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開展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服務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審核期租、程租和濕租的契約或協定,審核申報退稅的企業是否為承租方。
第十二條 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按第十條規定提供的憑證資料齊全的退(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在經過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通過後,辦理退稅和免抵調庫,退稅資金由中央金庫統一支付。
第十三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規定停止其出口退稅權。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發生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退(免)稅,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第十四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附屬檔案5),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月1日起36個月內,該企業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增值稅退(免)稅。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適用零稅率的退(免)稅加強分析監控。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開始執行。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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