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原則

優先權原則

優先權原則是指即任何成員國的申請人,在向某一成員國首先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6 個月內,又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申請的,其他成員國應以該申請人首次提出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即享有優先權。在優先權期限內,即使有任何第三人提出申請或使用了該商標,申請人仍因享有優先權而獲得商標專用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優先權原則
  • 外文名:Priority principle
  • 來源:《巴黎公約》
  • 工業產權:該優先權人
  • 前提條件:在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提出
優先權簡介,適用範圍,申請人範圍,前提條件,申請期限,應提交檔案,多項申請,證書與優先權,

優先權簡介

也就是說,在優先權期間內對其它人的同樣申請不能授予工業產權。該工業產權授予該優先權人。
對於已在本國取得工業產權,而後又需要在國外註冊的工業產權的所有人而言,優先權原則至關重要。如果沒有優先權,就必須同時在國內外幾個國家提出申請,否則,後提出的申請可能得不到保護。

適用範圍

巴黎公約》中的優先權並不是對公約所指的一切工業產權全部適用,它只適用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而對於商號、商譽、產地名稱等則不適用。
對於服務商標,公約第6條規定:各成員國應保護服務標記,但不應要求各成員國規定對這種標記進行註冊。此規定表明,公約沒有把服務商標的註冊作為對成員國國內法的硬性要求。成員國可以對服務商標提供註冊保護,也可以不提供註冊保護。當提供註冊保護時,該國有權決定對服務商標適用優先權原則。

申請人範圍

公約規定,已在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提出過一項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或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在規定期限內在公約其它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時,享有優先權。
從上可見,優先權申請人有兩類:申請工業產權的人、其權利繼承人。

前提條件

主張優先權的前提條件是已在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提出申請。所謂正常國內申請就是指能夠確定在該國提交申請日期的一切申請,而不問該申請結果如何。凡依照任何成員國國內法或成員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屬於正常國別的申請。

申請期限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的優先權申請期限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的優先權申請期限則為6個月。上述期限從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算,提出申請的當天不計入期限入內。如果期限的最後一天是被請求保護國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機關當天不辦理申請,則該期限應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與第一次申請內容相同的申請,後來又在同一國家被提出時,如果前一次申請已被撤回、放棄或駁回,並沒有提供給公眾審閱,也沒有遺留任何未定的權利,並且也沒有成為請求優先權的依據,則後來的申請應被認為是第一次申請。其提出日期應該作為優先權期限的起算期,前一次申請不能成為請求優先權的根據。
如根據以實用新型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在一個國家提出外觀設計申請時,其優先權期限應與對外觀設計規定的優先權期限相同;在一國以發明專利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在一個國家提出實用新型申請也是允許的,反之亦然,優先權申請期限以後以申請的期限為準。

應提交檔案

申請優先權應依次提交下列檔案:
申請優先權的聲明。
凡因前已提出之申請要求給予優先權者,應提出聲明,指出該申請的日期和被請求國;
以前申請書副本。
成員國可要求提出優先權的人提交以前申請書(說明書和附圖等)的副本。該副本應經原受理申請機關核實無誤,不需要任何其它證明。成員國還可要求該副本附有原受理申請機關出具證明申請日期的證明書和譯本。
除上述程式外,被請求國不得要求申請人再辦理其它關於聲明優先權的手續。

多項申請

一項或多項優先權申請
公約規定,任何成員國對一項優先權或專利申請,不得以申請人所請求的是多種優先權,即使他們以在不同國家發生為理由,或以申請書所請求的是一項或多項優先權,但其中有一個或許多部分沒有包括在該優先權所根據的原申請書內為理由而加以拒絕,只要上述兩種情況在該國法律的含義中都是該項發明的組成部分。沒有包括在該優先權所依據的原申請書內的部分,在隨後提出申請時應產生通常條件下的優先權。
如在審查中發現一項專利權申請包含一個以上的發明,申請人可將該申請分成若干部分申請,原申請日期仍視為各該若干部分申請的日期,並保持優先權利益。申請人也可主動將一項專利權申請分開,而保持最初申請日期為各該部分申請的日期,並保持優先權利益。各成員國有權決定這種分開的條件。只要在申請檔案的總體中明確地表示過了這些部分,成員國也不得因請求優先權的發明中有某些部分未包含在發明所屬國所提出的申請內為理由,而加以拒絕給予優先權。

證書與優先權

在申請人有權自行選擇申請專利證書或發明人證書的國家,發明人證書申請人也產生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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