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優先原則

委託優先原則是證券經紀商在為客戶辦理股票委託買賣業務時應遵守的一條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證券經紀商在為客戶買賣股票的同時也需為自己買賣股票時,須優先辦理客戶的委託買賣。當證券經紀商代客戶買賣和自己買賣股票同時發生時,如果不加以限制,勢必為自己買賣就會占有優勢,從而可能損害客戶的利益。為此,一些國家規定了這一原則。

委託優先原則,舉例,

委託優先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就是指誰的出價(或遞價)越低(或越高),誰就有優先出賣(或購買)的權利。在證券交易所里,一般出價最低的賣方和遞價最高的買方能優先達成交易。
(2)時間優先原則。就是指在經紀人的出價(或遞價)都一樣時,以誰最先提出出價(或遞價)為最先成交的標準。
(3)數量優先原則。就是指在經紀人的出價(或遞價)都一樣,而且報出價格時間也一致時,則應採用數量優先原則,即誰購買(或出售)的數量最大,誰就有優先的成交權。

舉例

有如下幾種情形,舉例說明之(價格、時間都相同時):
①買方為:甲300股,乙200股,丙100股。
賣方為:丁500股。
在這種情況下,甲有優先權購買500股中的300股。對於剩下的200股,乙有優先權購買。丙只能等下—輪競價中再購買了。
②買方為:甲400股,乙300股,丙200股。
賣方為:丁100股。
在這種情況甲乙丙誰也沒有優先權成交,因為買方的購買數都至少與賣出數相等才能成交,他們只能以拋硬幣的方式決定優先權屬於誰。如果甲、乙、丙三方購買數均為100股,那么也同樣的拋硬幣方式決定優先權歸屬。
③買方:甲600股。
賣方:乙400股,丙400股,丁400股,戊200股。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數量優先原則,戊首先失去了優先僅。餘下乙丙丁三方可以以兩種方法解決。第一,拋硬幣決定優先權。優先一方提供400股,剩下200股再由剩下兩方拋硬幣解決。第二,三方共同協商,按比例提供股票,即每方提供2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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