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優先權受償順序

船舶優先權的受償順序,是指船舶優先權擔保的債權在受償時的先後位次。通常,為行使船舶優先權而產生的訴訟費用、保存、拍賣船舶和分配船價款產生的費用,以及為請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從船價款中先行扣除。中國《海商法》規定船舶優先權排在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之前。

對不同種類的船舶優先權受償順序一般要考慮以下幾個原則:保護船員利益的原則;國家稅收等排在前面;人身傷亡的侵權優先於財產損害的侵權;因侵權產生的債權優先於因契約產生的債權;為其他債權的受償創造條件的債權優先受償。相同種類的船舶優先權的受償原則:同類債權不分先後,依比例受償。海上救助的受償不同於上述受償順序,即採用“時間倒序原則”,後發生的先受償。對船舶優先權順序,各國均規定適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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