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股

償還股亦稱 “可贖股票”,發行後一定時期可按特定的贖買價格由公司收回的股票。特殊股票的一種。由於這種股票僅限於優先股,故又稱之為 “償還優先股票”。償還股票最早出現於美國,以後陸續被各國採用,但從分布情況來看,主要集中於美國和英國。償還股大多在公司經營不利的條件下,一時急需資本,並且預計經過一定時期以後有能力也有必要償還股本的條件下發生的。一般在發行時就制定有允許公司在將來不再需用此項資金時,可用盈利按規定的條件將股票贖回的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償還股
  • 屬性:股票
  • 又名:償還優先股票
公司一旦贖回自己的股票,必須在短期內予以註銷。按照各國公司法關於償還股票的條款,大致有以下幾項規定: ①公司應在取得盈利之後再將股票贖買回來。即用公司利潤而不是用其他資金償還股本。②公司在贖買股票的前1—3個月應預先通告股東,便於股東作出新的投資選擇或安排。③償還股本的時間應選擇在股利分配期間,由公司將贖買價款連同應付股利一併交給償還股的持有者,以免持有期不足一個營業年度而引起的股利及償還金計算上的糾紛。④償還金價格通常應高於股票面值。償還股主要有兩種類型: ①強制償還股票。這種股票在發行時規定,公司享有償還與否的選擇權。一旦發行公司決定按規定條款償還股本時,股東必須將股票繳回而不能有別的選擇; 當公司認為沒有必要將股票贖買回來,股東無權要求公司償還股金。可見,強制償還的主動權完全在公司一方,股票持有者只能被動服從,但由於此類股票的收益性較高,投資者仍樂於認購,股份公司發行的償還股大多屬此類型。②任意償還股。這類償還股主要由其持有者享有償還與否的選擇權。股東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將股票繳回發行公司。若願繼續持有,就不必將股票繳回; 若不願繼續持有,可以將股票繳回公司並取得既定的償還金。由於償還與否的主動權在股東一方,完全隨股東的意願而定,故此類股票具備了較好的流動性,對投資者有較強的吸引力; 但對公司來說,這種任意償還的股票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公司只能被動地作出調整,這也是大部分公司不願發行此類股票的主要原因。通常只有在公司急需資金,而發行一般新股又較困難時才發行任意償還股票以解燃眉之急。償還股是一種利弊兼有的特殊股票。對於公司來說,就其按期付息、本金具有可償還性而言,與公司債較為接近。但償還股仍然屬於一種所有權憑證,只有在公司有盈利時才能支付股息和償還註銷; 若遇公司虧損或無盈利年份,償還股與其他優先股一樣,得不到足夠的股息,也不能要求公司償還股金。僅此而言,公司發行償還股票要比發行公司債券有利得多,尤其是強制償還股票,因償還的主動權掌握在公司手裡,當公司經營好轉,有能力收回原先以不利條件發行的償還股時,公司就可以行使強制償還權; 而當公司境況欠佳時,則可以繼續占用這部分股本不予償還,有助於公司渡過困難時期。但償還股因多在公司經營不佳時發行,故發行條件往往對公司不利,例如因股息率和償還價格較高而增加公司股息負擔和籌資成本,而且因需要償還股本,一旦發行後公司經營狀況未有改善,則將加重公司負擔,在發行任意償還股票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對於投資者來說,由於償還股的股息率均高於債券利率,且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收回本金,使投資具備較好的盈利性和一定的流動性,故與債券相比,大多數投資者願認購償還股。當然,對於償還股的持有者來說,其股東權益是有限的,股票一經償還,股東權即告喪失。特別是強制償還股票的持有者,投資的穩定性和自主性較差,可能因償還的條件或時間等因素而遭受損失。因此,許多國家對償還股的償還作出一些限制性規定,防止公司隨意剝奪股東資格或致使股東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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